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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1960年/1月/13日/違反破產例被拘控 商人陳冠白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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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破產例被拘控 商人陳冠白囚一年
作者:大公報 1960年1月13日

【本報訊】商人陳冠白因申請破產而被控違反破產條例案昨審結,被告以五項違反破產條例罪,共被判入獄一年,其刑期准由去年九月被捕之日起計。

被告人陳冠白,又名陳炳堅,又名陳應華,五十三歲,原被控欺騙取財及違反破產條例等罪共十五項。

該案於去年十二月間開審,在審訊中,被告自行承認兩項違反破產條例罪。於審訊後,法官又裁定被告三項違反破產條例罪成立;至於被控欺騙取財等控罪,在審訊中陸續獲撤銷;故結果被告僅五項罪名有罪,其餘十項控罪均無罪。該五項成立之控罪均係指被告在申請破產期間,不向破產管理署詳確披露其財產實況,不將若干公司及銀行之股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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