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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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律之制(中)

《論語》:子語魯太師樂曰:「樂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從之純如也、如也,繹如也以成。」

朱熹曰:「語,告也。太師,樂官名。時音樂廢闕,故孔子教之。翕,合也。從,放也。純,和也。愊,明也。繹,相續不絕也。成,樂之一終也。」

謝良佐曰:「五音、六律不具,不足以為樂。翕如,言其合也。五音合矣,清濁、高下如五味之相濟而後和,故曰純如。合而和矣,欲其無相奪倫,故曰愊如。然豈宮自宮而商自商乎,不相反而相聯如貫珠可也,故曰繹如也以成。」

臣按:此孔子自衛反魯正樂之時,所以告太師之言也。元許謙謂:「大要樂聲翕合須要純和,不可背戾。八音之中,金聲最高,竹、革之聲次之,匏音次之,絲音又次之,石音最低。作樂八音皆和,聲聲俱見,不可使聲高掩聲下者,故曰愊如。既各自要分曉,又恐聲音不相合,意思不相聯屬,故又曰繹如。玩其本文,始、從、成是作樂始、中、終三節,翕及純、愊及繹乃三節中之節奏,後世有作者當以聖人之言為法。」

子謂《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

朱熹曰:「《韶》,舜樂;《武》,武王樂。美者聲容之盛,善者美之實也。舜紹堯致治,武王伐紂救民,其功一也,故其樂皆盡美。然舜之德,性之也,又以揖遜而有天下;武王之德,反之也,又以征誅而得天下,故其實有不同者。」

臣按:朱熹謂:「《韶》《武》皆不可考,但《書》稱德惟善政,至勸之以九歌,此便是作《韶》樂之本,所謂九德之歌、九韶之舞是也。武王之《武》,看《樂記》便見,蓋是象伐紂之事。所謂南者,自南而北伐紂也,氣象便不甚和,《韶》樂祇是和而已。」

子在齊聞《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圖為樂之至於斯也。」

朱熹曰:「不知肉味,蓋心一於是而不及乎他也。曰不意舜之作樂至於如此之美,則有以極其情文之備,而不覺其歎息之深也。蓋非聖人不足以及此。」

范祖禹曰:「《韶》盡美又盡善,樂之無以加此也,故學之三月不知肉味,而歎美之如此,誠之至、感之深也。」

臣按:大舜《韶》樂之作前無倫而後無繼也,孔子生於舜千七百年之後,一旦聞而學之乃至於忘味,則在當時可知也。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朱熹曰:「魯哀公十一年冬,孔子自衛反魯。是時周禮在魯,然《詩》學亦頗殘闕失次,孔子周流四方,參互考訂以知其說,晚知道終不行,故歸而正之。」又曰:「前漢《禮樂志》云:『王官失業,雅頌相錯,孔子論而正之。』故其言如此。」

臣按:樂居六經中之一,其為用最為急者。孔子刪述六經,其五者皆有成書,而樂獨闕焉。其所以為樂者,其書不復可見,幸有此數言載於魯《論》之中。然不徒曰樂而且謂樂正者,正之一言,蓋有以見樂之在當時其錯雜無倫、淫邪不正,實有賴於聖人之正定也。

顏淵問為邦,子曰:「樂則《韶》舞,放鄭聲。」

張載曰:「禮樂治之法也,放鄭聲、遠佞人,法外意也。一日不謹則法壞矣,虞夏君臣更相飭戒,意蓋如此。」朱熹曰:「取其盡善盡美。放謂禁絕之。鄭聲,鄭國之音。」

臣按:先儒有曰治道成於樂,鄭聲,樂之淫者,能搖蕩人之性情以壞其成,故放絕之。大抵樂之為樂,雖備於聲容,而其本原之所始則起於《詩》之言志。故聖人正樂以為常經,必使雅、頌之得所;取《韶》以立治法,必戒鄭聲之淫蕩。後世有作,本九德之歌為九成之樂,用夫雅、頌之正而戒夫鄭、衛之淫,則古樂不難復矣。

莊暴見孟子,曰:「暴見於王,王語暴以好樂,暴未有以對也,曰好樂何如?」孟子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國其庶幾乎。」他日,見於王曰:「王嘗語莊子以好樂,有諸?」王變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樂也,直好世俗之樂耳。」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其庶幾乎,今之樂由古之樂也。」曰:「可得聞與?」曰:「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曰:「不若與人。」曰:「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曰:「不若與眾。」「臣請為王言樂。今王鼓樂於此,百姓聞王鍾鼓之聲、管籥之音,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樂,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今王田獵於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獵,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此無他,不與民同樂也。今王鼓樂於此,百姓聞王鍾鼓之聲、管籥之音,舉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幾無疾病與,何以能鼓樂也。』今王田獵於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幾無疾病與,何以能田獵也。』此無他,與民同樂也。今王與百姓同樂,則王矣。」

朱熹曰:「不與民同樂者,謂獨樂其身而不恤其民,使之窮困也;與民同樂者,推好樂之心以行仁政,使民各得其所也。好樂而能與百姓同之,則天下之民歸之矣。」

范祖禹曰:「戰國之時民窮財盡,人君獨以南面之樂自奉其身,孟子切於救民,故因齊王之好樂開導其善心,深勸其與民同樂,而謂今樂猶古樂。其實今樂古樂何可同也?但與民同樂之意則無古今之異耳。」

楊時曰:「樂以和為主,使人聞鍾鼓、管弦之音而疾首蹙頞,則雖奏以《鹹》《英》《韶》《》無補於治也,故孟子告齊王以此,姑正其本而已。」

臣按:昔人有言,春秋時雖伶官猶知奸聲、淫樂為可恥,而戰國之時則時君直以世俗之樂為可好,蓋世變於是愈下矣。然去之百世之後,先王之古樂絕響而聖賢之格言猶存,深思而熟玩之,猶可以得其流風遺韻之仿佛也。後世人主誠因孔孟之言求作樂之本,樂之作也,必使其民欣欣然而有喜色然後為之,苟徒肆一已之樂而忘萬民之憂,又不若不作之為愈也。當夫製作之後、播奏之時,慨然反思於心,曰吾之享此其與民同樂否乎?民得無聞之而有舉疾首蹙沄相告者乎?必也好樂而與民同之,使其欣欣然有喜色。如此,則所作之樂雖不能備《韶》《》之音,而實得《韶》《》之意於千古之上矣。

《漢書·志》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西戎之國)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解穀(一作嶰溪之穀)(治也)其竅(孔也)(一有「薄」字)(孔與肉等也)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製十二筒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合也)黃鍾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顏師古曰:「比,合也。可以比之,謂上下相生也。十二管皆生於黃鍾之宮,故曰黃鍾律呂之本。」

臣按:樂之作,始於黃帝命伶倫取嶰穀之竹生而空竅厚薄均者,斷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製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其雄鳴為六律曰黃鍾、太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雌鳴為六呂曰大呂、夾鍾、中呂、林鍾、南呂、應鍾,此十二者皆以銅為管,轉而相生。黃鍾為首,其長九寸,各因而三分之上生者盆一分、下生者損一分,於是文之以五聲曰宮、商、角、徵、羽,播之以八音曰金、石、土、革、絲、木、匏、竹,而大樂和矣。以之候氣則埋之密室,上與地平,實以葭灰,覆以緹素,以候十有二月之中氣,冬至氣至則黃鍾之管飛灰衝素,大寒以下各以其月隨而應焉,而時序正矣。以之審度則以子穀黍中者九十,度黃鍾之長而以一黍之廣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以之嘉量則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以之謹權衡則以黃鍾一龠千二百黍之重為十二銖,兩之得二十四銖而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權謹矣。此黃鍾所以為律呂之本,而天下萬事萬物皆由是而出焉。

《後漢書·志》曰: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大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又曰: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候氣,道之本也。

臣按:聲氣之元一語,萬世作樂者之大根大本也。作樂者不求之氣與聲而能有所成者,無此理也。

朱熹曰:「律曆家最重元聲,元聲一定向下都定、元聲一差向下都差者以此。」蔡邕《銅龠銘》曰:龠黃鍾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

漢斛銘文曰:律嘉量,方尺,圜其外(循四角規而圜之,其徑當四寸有奇),庣(不滿之處)旁九厘五毫(徑尺四寸有奇之數猶未足也),冪百六十二寸(方尺冪百寸,圜其外每旁方水五寸,庣其旁約五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一寸冪百六十二寸,為容一斗;積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為容十斗)

蔡元定曰:「嘉量方尺,所以起數也。漢斛容十斗,實二千龠,計一百六十二萬分,為一千六百二十寸。」又曰:「嘉量之法,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石。一石積一千六百二十寸,為分者一百六十二萬;一斗積一百六十二寸,為分者十六萬二千;一升積十六寸二分,為分者一萬六千二百;一合積一寸六分二厘,為分者一千六百二十,則黃鍾之龠為八百一十分明矣。空圍八百一十分,則長累九十黍,廣容一千二百黍矣。蓋十其廣之分以為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自然之數也。」

臣按:朱熹《律呂新書》序所謂「黃鍾圍徑之數,則漢斛積分可考」者此也。《新書》之首章「律呂本原」論黃鍾曰:「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蓋天地之數始於一、終於十,其一、三、五、七、九為陽,九者陽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為陰,十者陰之成也。黃鍾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分寸之數具於聲氣之元,不可得而見,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德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損益焉。」籲,自漢以來鍾律之議紛紛靡定,蔡氏茲書一出而千古之論灼然不疑,所謂「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此數言者真誠作樂定律之本也。

《淮南子》曰:規始於一,一不生,故分而為陰陽,陰陽合和而萬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黃鍾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鍾之數立。律之數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鍾,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為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黃鍾大數立焉。

太史公曰: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鍾之律。

《前漢·志》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醜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鍾於子,化生萬物者也。

蔡元定曰:「《淮南子》謂『置一而十一三之,以為黃鍾之大數』,即《律書》『置一而九,三之以為寸法』者,其術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為寸法,則七三之為分法,五三之為厘法,三三之為毫法,一三之為絲法,從可知矣。《律書》獨舉寸法者,蓋已於生鍾,分內默具律,寸、分、厘、毫、絲之法而又於此律數之下,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一三之而得三,三三之而得二十七,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三,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九三之而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故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千一百八十七,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十七,二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三。三者絲法也;九其三得二十七,則毫法也;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則厘法也;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則分法也;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則寸法也。一寸九分,一分九厘,一厘九毫,一毫九絲,以之生十二律,以之生五聲二變,上下乘除,參同契合,無所不通,蓋數之自然也。」

司馬貞《史記索隱》注:黃鍾八寸十分一,雲律九九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

臣按:此即朱熹所謂「寸以九分為法,淮南、太史、小司馬之法可推」者此也。元定之言曰:「黃鍾九寸,以三分為損益,故以三曆十二辰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鍾之實。其十二辰所得之數,在子、寅、辰、午、申、戍六陽辰為黃鍾寸、分、厘、毫、絲之數,在亥酉未巳卯醜六陰辰為黃鍾寸、分、厘、毫、絲之法,其寸、分、厘、毫、絲之法皆用九數,故九絲為毫,九毫為厘,九厘為分,九分為寸,為黃鍾。蓋黃鍾之實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以三約之,為絲者五萬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約之,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二百四十三約之,為厘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約之,為分者八十一;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約之,為寸者九,由是三分損益以生十一律焉。」蔡氏所謂黃鍾之實者如此,或者以謂算到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何所用之?朱熹曰:「以定管之長短而出是聲,考究其法當如是也。」

杜佑《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黃鍾始,三分損益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鍾,應鍾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鍾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此謂十二律長短相生,一終於仲呂之法。又製十二鍾以準十二律之正聲,又鳧氏為鍾以律計,自倍半,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為倍,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但先儒釋用倍聲有二義,一義雲半十二律正律為十二子聲之鍾,二義雲從於仲呂之管寸數,以三分益一上生黃鍾,以所得管之寸數然後半之以為子聲之鍾。其為變正聲之法者,以黃鍾之管正聲九寸,子聲則四寸半。又上下相生之法者,以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上生黃鍾,三分益一,得八寸五萬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以為黃鍾,又上下相生以至仲呂,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之半以為子聲之律。

蔡元定曰:「此說黃鍾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聲,所謂正律,正半律也。又自仲呂上生黃鍾,黃鍾八寸五萬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又生十一律,亦有十二子聲,即所謂變律、變半律也。正、變及半凡四十八聲,上下相生,最得《漢志》所謂黃鍾不復為他律役之意,與《律書》五聲大小次第之法。但變律止於應鍾,雖設而無所用,則其實三十六聲而已,其間陽律不用變聲而黃鍾又不用正半聲,陰呂不用正半聲而應鍾又不用變半聲,其實又二十八聲而已。」

臣按:朱熹所謂「變律半聲之例,杜氏《通典》具焉」者,此也。元定之言曰:「律呂之數,往而不返,故黃鍾不復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鍾而下則有半聲,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故黃鍾獨為聲氣之元,雖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鍾所生。然黃鍾一均,所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八十四聲,正律六十三、變律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數也,所引「黃鍾不復與他律為役」者,蓋以黃鍾至尊無與為並,惟於本宮用正律,若他律為宮,則黃鍾之為商、角、徵、羽、二變者皆但用其變律,而正律不復與之為役也。

《通典》注曰:按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自殷以前但有五音,自周以來加文、武二聲謂之七聲,五聲為正,二聲為變,變者和也。

蔡元定曰:「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皆一律,角與徵、羽與宮相去獨二律,一律則近而和,二律則遠而不相及,故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自然,《左氏》所謂七音、《前志》所謂七始是也。然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至二變聲則宮不成宮、徵不成徵,不比於正音,但可以濟五聲之所不及而已,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臣按:此亦朱熹所謂「五聲二變之數,杜氏《通典》具焉」者也。元定之言曰:「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強弱。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故不為調也。其所謂和繆者,《淮南子》曰姑洗生應鍾,比於正音,故謂和;應仲生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繆。」

孔穎達《禮疏》曰:黃鍾為第一宮,下生林鍾為徵,上生太簇為商,下生南呂為羽,上生姑洗為角;林鍾為第二宮,上生太簇為徵,下生南呂為商,上生姑洗為羽,下生應鍾為角;太簇為第三宮,下生南呂為徵,上生姑洗為商,下生應鍾為羽,上生蕤賓為角;南呂為第四宮,上生姑洗為徵,下生應鍾為商,上生蕤賓為羽,上生大呂為角;姑洗為第五宮,下生應鍾為徵,上生蕤賓為商,上生大呂為羽,下生夷則為角;應鍾為第六宮,上生蕤賓為徵,上生大呂為商,下生夷則為羽,上生夾鍾為角;蕤賓為第七宮,上生大呂為徵,下生夷則為商,上生夾鍾為羽,下生無射為角;大呂為第八宮,下生夷則為徵,上生夾鍾為商,下生無射為羽,上生仲呂為角;夷則為第九宮,上生夾鍾為徵,下生無射為商,上生仲呂為羽,上生黃鍾為角;夾鍾為第十宮,下生無射為徵,上生仲呂為商,上生黃鍾為羽,下生林鍾為角;無射為第十一宮,上生仲呂為徵,上生黃鍾為商,下生林鍾為羽,上生太簇為角;仲呂為第十二宮,上生黃鍾為徵,下生林鍾為商,上生太簇為羽,下生南呂為角。是十二宮各有五聲,凡六十聲。

蔡元定曰:「聲者所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領,《禮運》所謂還相為宮,所以始於黃鍾,終於南呂也。後世以變宮、變徵參而八十四調,其亦不考矣。」

臣按:朱熹所謂「變宮、變徵之不得為調,則孔氏之《禮疏》因亦可見」者,此也。蓋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止於六十,而後世乃參之以變宮、變徵為八十四調,非古矣。

以上論樂律之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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