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1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卷一百二十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器械之利(上)

《易·係辭》: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取諸《睽》。朱熹曰:「睽乖然後威以服之。」

吳澂曰:「弧,木弓也。兵器不一,弓矢所及者遠,為長兵。威天下者,示有儆備而使之畏也。」

臣按:人君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為用以器為威,而其所以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獨以威天下之器而歸之弧矢之利,何哉?蓋男子生而有懸弧之義,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遠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過丈尺之間,惟弓矢則有百步之威,鋒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勢於未至,挫其銳於尚遠,兵戎之利誠莫有先之者也。竊惟今日隊伍之制以長短兵相夾持以為威,蓋我朝戰勝中國而得天下,其法利於守而不利於戰,可以戰中國而不可戰夷狄,是何也?短兵無長用、長兵無短用故也。臣愚以為,凡今日隊伍之法,宜如科舉取士式,每軍各執一器,如士之專一經而各經皆兼習四書,其槍刀之類乃其本經,弓矢則其四書也。孟子曰「其至爾力也,其中非爾力也」,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於心而應之於手,是蓋可學而能也。學斯巧,巧斯中,一人學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萬人,則是全隊之中無非善射之士,敵在遠則用弓矢之利,敵在近則用刀槍之鋒,國家有十萬善射之兵,內可以製盜賊、外可以製夷狄,禍亂不作而國勢尊矣。

《說卦》:離為火,為甲胄,為戈兵。張栻曰:「甲胄外堅所以象離之畫,戈兵上銳所以象離之性。」

臣按:天下之物無一而不本於陰陽者,甲胄、戈兵雖曰戰陳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戰陳之用甲胄服於身,惟恐人之傷己,戈兵施於人,惟恐己之不傷人,其用雖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於離明之火也。先儒謂離有甲胃戈兵之象,而《周官》司馬之職列於夏官,夏者離之時也。

《書·禹貢》:荊州,厥貢杶、榦、栝、柏、礪、砥、砮、丹惟箘簵飀、楛。

蔡沈曰:「杶木似樗而可為弓榦。砮者,中矢鏃之用。箘簵,竹名;楛,木名,皆可以為矢。」

臣按:《魯語》「肅慎貢楛矢、石砮」,注:「砮,鏃也。蓋肅慎氏之矢以楛木為笴、以石為鏃也。」由是以觀,則木亦可以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為鏃,不但鐵也。

《說命》曰:惟甲胄起戎。朱熹曰:「甲胄本所以禦戎,而出謀不當則反足以起戎。」蔡沈曰:「甲胄所以衛身也,輕動則有起戎之憂。」

臣按:五兵皆傷人之器也,惟甲胄乃衛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傷人」,則是甲胄之用在人為仁歟。

《費誓》曰:鄯(縫完也)乃甲胄,敽(係之也)乃幹(盾也),無敢不吊(音的,精至也)。備(具也)乃弓矢,鍛(淬也)乃戈矛,礪(磨也)乃鋒刃,無敢不善。

孔穎達曰:「少康子杼作甲。兜鍪,首鎧也,經典皆言甲胄,秦漢以來始有鎧。兜鍪之文古作甲,用皮,秦漢以來用鐵,鎧鍪字皆從金,蓋用鐵為之也。謂穿徹之,甲繩有斷絕,當使理穿治之。楯紛如綬而小,係紛於楯以為飾。每弓百矢,弓十矢千,使其數備足。五十矢為束,臨戰則用五十矢為束。凡金為兵器,皆須鍛礪,有刃之兵非但戈矛,其文互相通也。」

蔡沈曰:「甲胄所以衛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敵。先自衛而後攻人,亦其序也。」《周禮·天官》:玉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獻兵器受而藏之。朱申曰:「兵則兌之戈、和之弓之類。」

內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幣(謂諸侯所贄)(謂諸侯貢物)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玉府既掌王之兵器,內府又受良兵兵器入焉,則是兵器之府備於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蓋玉府、內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職金入金錫於槁人,為兵器之府也。謂之為者,製作之謂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鄭玄曰:「甲,金之鎧也。」

臣按:先儒謂《書》之《費誓》言「穀乃甲胄敽乃幹,無敢不吊」,而後言「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蓋甲胄與幹所以自保,弓矢與矛所以討敵,先自保而後討敵,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後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喪五兵,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吳澂曰:「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也;五盾者,幹櫓之屬有五等。辨其物則其用各有所宜,辨其等則其制有長短、大小也。兵輸謂師旋而納兵器也,用兵謂出給衛守也。祭祀授兵,授以朱幹玉戚也。五兵,謂陳明器之五兵。車之五兵即前之五兵也,若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

呂祖謙曰:「古者藏兵於廟,大夫家不藏甲,凡用兵必取之廟,歸而飲至,以見不敢輕舉之意,如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亦此意,如鄭莊公將伐許授兵於大宮、魯公治兵、楚武王授師孑之類,此見春秋之初其制尚存。」

臣按:辨其物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與其等者,常類其聚以待授也。司戈盾(官名)掌戈盾之物而頒之。鄭玄曰:「戈今之句孑戟也。」

王昭禹曰:「掌戈盾之物而頒之,謂祭祀、軍旅、會同之時頒之以給用也。」

臣按:古者甸出革車一乘,凡甲、戈、盾、弓矢與夫旗物、鼓鐸之屬悉備焉,鄉遂之官以時簡其兵器,及有調發則各具之而行,官府不與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從軍旅、會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兵亦如之,是卿、大夫畢事則歸之也,若民兵則自藏之民間耳。秦人銷鋒鏑,元人禁漢人持弓矢,其與周人藏兵於農,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與其出入。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

朱申曰:「六弓,謂王弓、弧弓、夾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謂夾、庾、唐、大也。八矢,謂枉矢、絜矢、殺矢、鍭矢、矰矢、茀矢、恒矢、庳矢也。法,謂曲直、長短之數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則有人,藏之則有府,出則頒之,入則授之。{服},盛矢器也,以獸皮為之。弓弩成之於陽氣方和之時,故仲春獻之;矢與{服}成之於陰氣將堅之時,故仲秋獻之。」

臣按:先儒謂中春陽氣方和之時,故獻弓弩;中秋陰氣方堅之時,故獻矢祇。蓋四時有明法,萬物有成理,先王以道製器,不違乎時之序、物之理,與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於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服}亦如之。春獻素,秋獻成,書其等以饗工。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繕人。

鄭玄曰:「箭幹謂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

吳澂曰:「齎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也。弓六物,其鬥力強約分為上下中三等,人各有所宜。弩四物、矢八物皆分三等,盛矢之{服}亦如之。弓、弩、矢、{服}春作而秋成,故春獻其胎素,及秋方獻其成,書其工拙之等,降以制其享食之厚簿也。乘其事,謂計其事之成功也。考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謂考之而善則上其食,尤善則又賞之,其否反此。」

臣按:秋官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可見周之弓、弩、矢、祇皆造於官,其費用之工本皆受於職金,不取於民也。及其獻成則書其工拙等第,為酒食以勞之,不徒勞之,而又試之,試之而良則上其祿,甚則賞之,不良則下其祿,甚則誅之,既考其功,乃入之於司弓矢以待頒賜、入之於繕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職金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鄭玄曰:「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賈公彥曰:「入兵器之府,言為者攻金之工須造作也。」

臣按: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此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則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罰、貨罰於司兵者,所謂金罰者贖罪之金也,貨罰者司關所謂「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是也。夫兵器之作當屬於兵工而此屬於刑官者,蓋明犯法之人所當罰之金貨以為製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揭之,入於司兵。

鄭玄曰:「任器、貨賄,謂盜賊所用傷人兵器及所盜財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官也。」

賈公彥曰:「入於司兵者,其任器多是金刀,所盜財貨雖非金刃亦入司兵,給治兵刃之用。」

臣按:此可見古者造兵器不取於民而取之於盜賊之任器、贓物,後世舉而行之,是亦寬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記》曰:函(包容)人為甲。犀甲七屬(謂上旅、下旅相屬之數),兕甲(兕皮為之)六屬,合甲五屬。犀(犀皮為之)甲壽百年,兕甲壽二百年,合(削革裏肉取其表合之)甲壽三百年。凡為甲,必先為容(請服者之形容),然後製(裁製)(皮也)(知其輕重)其上(腰以上)(劄葉也,一葉為一劄)與其下(腰以下)旅而重若,一以其長為之圍(謂圍之一匝)。凡甲,鍛(鍛革也)不摯(謂至熟)則不堅,已敝(謂革太熟)則撓(曲也)。凡察革之道,視其鑽空,欲其惋(小孔貌)也;視其裏,欲其易(無敗蔑)也;視其朕(謂革至),欲其直也;櫜(衣藏甲)之,欲其約也;舉而視之,欲其豐也;衣之,欲其無齘(謂如齒斷)也。視其鑽空而惋則革堅也,視其裏而易則材更也,視其朕而直則製善也,櫜之而約則周也,舉之而豐則明(光耀也)也,衣之無齘則變(隨人身之變利)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為先,蓋甲所以衛身,身必得其衛然後可以製人,苟無甲焉,則一身且無所包容矣,故製甲者古謂之函人焉。屬為上旅、下旅之中,皆有劄續之數,一葉為一劄,上古以革為甲,堅者劄長故其屬少,革之次者其劄短故其屬多,此其所以有七屬、六屬、五屬之異也。革堅者曆久而後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壽言。先為容者,欲制為甲必因人之形長短小大而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稱,不過之而有餘,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為容,然後以之制革則無贅虧之患。上旅,腰以上為衣也;下旅,腰以下為裳也。權以知其輕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則無偏重之患。以其長為之圍,從橫欲周其身而已。摯之言至也凡甲必鍛革為之,不摯則鍛之不熟,不熟則革不堅,不堅則易壞,鍛之太熟則革過耎而易曲也。若夫察視之際,其鑽孔以受線縫小而不寬緩,則其革堅實而難壞可知矣;其革之裏和易而不敗穢,則其材曆久而難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條直而不撓曲,則其制作之善不於是而可知乎;櫜而藏則約束而易收,舉而視之豐厚而寬大,衣之於身則方正周全而無參錯不齊之患,周旋而無不齊、舉動而無不便,則是甲也雖極天下之銛鋒利鏑皆莫能傷之矣。孟子稱函人為仁術,臣亦竊以謂甲胄為仁器也,蓋五兵皆主於殺傷,而甲胄獨專於蔽衛,謂之為仁不亦宜乎?古人於一甲之制而詳悉周全如此,其慎重於戰陳之際可知矣。後世之甲多用銅鐵而少用革劄,蓋日趨簡便也,金質重而易於澀繡,若用革為甲而製之、視之誠如函人之詳且周焉,則其輕而堅,視銅鐵之重而易於綻裂,豈不優哉?

弓人為弓。取六材必以其時,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幹也者以為遠也,角也者以為疾也,筋也者以為深也,膠也者以為和也,絲也者以為固也,漆也者以為受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

凡為弓,冬折幹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膠、絲、漆也),寒奠(讀為定)體,冰析灂(漆灂也)。冬折幹則易,春液角則合(讀為合),夏治筋則不煩(亂也)秋合三材則合(堅密也),寒奠體則張不流(猶移也),冰析灂則審(猶定也)環,春被弦則一年之事(謂期年乃可用)

鄭玄曰:「取幹以冬,取角以秋,絲漆以夏。」

王昭禹曰:「弓所以及遠者其力在幹,弓所以疾發者其勢在角,角幹資筋以為堅靭,以射則中深。三者得膠然後相合以為和,結而固之在絲,飾而堅之在漆。六材雖取以其時,苟其質不美則不足相資以為用,故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也。夫材美工巧,不得天時則不可心為良,故弓有六材而治之各以其時也,是故幹欲堅而正固,故冬折之,於幹堅之時而折之則其勢和易也;角欲和而溫柔,故春液之,於角和之時而漬液之則其氣浹洽也;筋欲散而解緩,故夏治之,於筋散之時而治之則其理不煩亂也;膠、漆、絲三者欲其成就而充實,故秋合之,於成材之時而合之則其質不相離而相合也。至冬寒時膠堅,納之檠中,檠弓匣也,以定其往來之體,故體已完,張之不復有流移也。又於大寒冰堅時下於檠中,析其漆灂後復納之,則漆灂欲其不動故也。其漆之灂已環則審定,後不復鼓動也,被弦於春,俟一期之久而後可用。」

臣按:《考工記》於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時,而凡折幹、液角、合膠與筋用漆與絲,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嗚呼,古者於一器之小而委曲詳盡也如此,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無不效、功無不成也歟。況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無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懸於穹蒼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獨言弧矢,是兵莫大於弓矢也。臣於前既言凡軍伍人欲各執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蓋以人之始生必懸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於軍旅,敵王之愾以衛國家,委質之義、盡忠之節誠莫大焉。必有所事於此,然後盡其為男子之事也。雖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況戰陳乃國家安危、人命生死所係者乎,尤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縣,然地勢燥濕異氣、人力巧拙異能、官吏勤怠異心,往往備物以塞責,取之不以其時,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進於內帑,苟具其數,不求其良,積以歲月,質損而體變,一旦有事出以為用,多用不堪,因而誤事也多矣。臣請自今以後,凡造弓州縣,計其歲所當造之數,俾其具物料、工費解官,朝委有巧計臣僚專督製造,仍行下出產弓材之處,俾其取材必以時、擇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順天之時、隨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則弓無不良矣。雖然,人力有不齊,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鬥石為量,用漆書其上,自二石以下至於六斗凡數等,仍行教閱將官,於凡軍士皆較量其力之所勝著為石鬥之數,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數給之,如此,則不徒費民財而所造之弓皆有實用,器良而與人力相稱,所向無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為矢。鍭矢參分(謂三分之)、茀矢(「茀」當作「殺」)參分,一在前、二在後,兵矢、田矢五分(謂分之為五),二在前、三在後;殺(當作「茀」)矢七分(分之為七)、三在前、四在後。參分其長而殺其一,五分其長而羽其一。以其笴(矢幹)厚為之羽深,水之以辨(猶正也)其陰陽(浮之於水以浮沈辨之也),夾其陰陽以設其比(箭括抵弦處),夾(夾之使輕重均)其比以設其羽,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刃若羽三分之一),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矣。刃長寸、圍寸,鋌(謂箭之足入橐中者)十之,重三垸(量名)。前弱則梱(低也)後弱則翔(回顧),中弱則紆(曲也),中強則揚(飛也)。羽豐則遲,羽殺則趮(旁掉也)。是故夾(以指夾矢)而搖(動也)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撓(搦其幹也)之以視其鴻(鴻即強也)殺之稱也。凡相(擇也)笴,欲生(謂無瑕蠹)而摶(謂圖也),同摶欲重(同摶欲其材之重)同重節欲疏(同重欲其節之疏),同疏欲(同疏欲其縝栗而堅)

吳澂曰:「鍭矢三分,言參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茀矢,『茀』當為『殺』。一在前,謂箭槁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之前也。兵矢,謂枉矢、絜矢也,此二矢亦可以田。田矢謂矰矢,二在前、三在後,鐵差短小也。殺矢,『殺』當為『茀』。三在前、四在後,鐵又差短小也。殺其一者,謂矢槁長三尺,殺其前一尺令趣鏃也。羽其一者,羽者六寸也。笴讀為槁,謂矢幹也。陰沈而陽浮,夾其陰陽者,弓矢比在槁兩旁,弩矢比在上下。設羽於四角也,參分其羽以設其刃,謂刃二寸也。『前弱則梱』以下,言幹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也。」

臣按:古人之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無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為長,弓良而矢不合度,雖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觀《考工記》於矢人為矢,則可見古人之學無所不該,而小物之不遺也如此,此三代盛時文事武備後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為矢,不出乎幹羽二者而已,幹之強弱則欲適其中,羽之豐殺則欲適其節,前弱則矢行而低,後弱則矢行而旋,中弱則矢行而曲,中強則矢行而起,此強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則矢重,其行必失於緩,羽太少則矢輕,其行必失於急,此豐殺之失節也。欲視其豐殺之節,宜以指夾矢而搖之,以約其輕重;欲視其鴻(強也)殺之稱,宜以指撓其幹而曲之,以審其強弱。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視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之所以無不宜也。

桃氏為劍。臘(謂兩刃)廣二寸有半寸,兩從半之。以其臘廣為之莖圍,長倍之。

賈公彥曰:「臘謂兩刃,兩面各有刃也。劍脊中高,兩面趨鍔,鍔即鋒也。莖(納於夾中者)在夾(人所握處為夾)中者,圍二寸半、長五寸。」

臣按:《釋名》:「劍者,撿也,所以防檢非常。」是蓋防身之器,項羽學之以為一人之敵者也。司劍之官而謂之桃氏,劍所以禦暴除惡,以桃之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廬人為廬器。戈(二刃)(柄也)六尺有六寸,殳(如杖無刃)長尋(八尺)有四尺,車戟(三刃)(倍尋曰常),酋(酋之為言就也)(句兵)常有四尺,夷(夷之為言傷也)矛三尋。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攻國之人眾,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吳澂曰:「兵無過三其身者,人長八尺,與尋齊,進退之度三尋,用兵力之極也。而無已,猶曰不徒止言其大長也。夫兵莫短於戈、殳,故攻國者用之;莫長於矛、戟,故守國者用之,大要欲便於人也。」

臣按:戈、戟皆剌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擊兵也,如杖而無刃。矛,句兵也,上銳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長短而取名爾。矛用以句則宜,長於戟然後有及,故酋矛長二丈、夷矛長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長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傷也,以夷矛極長,句則有及而傷物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見於《周禮》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說者謂此車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劍、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於刺而殳用以擊、矛用以句。其矛之謂夷者,意即《詩·小戎》之庌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義,然則又不專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車戰之時,敵遠則用弓矢,稍近則以矛句之,句之至則施擊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劍,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後世無車戰,惟用騎與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為主。今制五十軍為一隊,有槍、有刀、有弓矢、有盾而無古之所謂戈、戟、殳、矛與弩者,弩僅見用於廣右之徭綍,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遺製也。臣惟我聖祖之得天下,其經營惟在於中國,故其制兵亦惟以中國為法。然而承平之後,中國無事,故為民害者往往在於外患,邊陲之地多險阻崎嶇,而吾之隊伍不可以盡施,且吾器械長短相制,卒然遇敵,長兵無短用、短兵無長用,故士卒雖多而得用僅半。請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講求其故,加用弩與矛二器以為兵用,而仍下湖廣二藩選其精於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習。若夫殳之為殳,略如今俗所謂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備此一器,以擊虜馬之足,蓋亦不減宋人用麻劄刀也。考古之殳長丈二而無刃,禮書作八觚形,蓋八棱也。古人用於車上,故宜長,今用於步軍手執以擊馬足,宜與人相稱;古作八棱,今宜於人手所執處為圓形,而於其半至末為四棱或加鐵於棱中云。

鷖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賈公彥曰:「弧旌者,弧弓也,旌旗上有弓所以張糸參幅。枉矢者,就旌旗張栻弓上亦畫枉焉,以象弧星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絪下一星曰天矢,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鄭氏所謂枉矢,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考史,陳球守零陵,制為飛矛者,其形之大如矛歟。今火藥有火箭,若仿漢人飛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藥,使之射遠而流行,是亦驚敵之一具也。

以上器械之利(上)

 卷一百二十 ↑返回頂部 卷一百二十二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