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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錄事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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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錄事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3年(1914年)7月8日
公布於民國3年7月8日

第一條

  各科錄事因事或因病請假者,須向本科主任書記官處(倘暫調在他科辦事,卽向所調科主任書記官處)提出請假書,得其許可。

第二條

  主任書記官許可後,須卽通知會計科登載錄事請假簿,以便計算扣發薪水。

第三條

  各科錄事請假時,其期間在一月以上者,須告知書記官長。

第四條

  各科錄事因事或因病請假在兩星期以內,仍照常給予薪水,逾期按日扣發。

第五條

  各科錄事如請假另有他就不再來院服務者,前條規定不適用之。

第六條

  各科錄事倘間斷請假,每半年以內積算請假已滿一個月者,以後再行請假,須按日扣發薪水(其半年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六月爲半年,七月至十二月爲半年)。

第七條

  各科錄事並未提出請假書,輒不到院服務者,別經查出,每一日以請假三日論。

第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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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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