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錄事請假規則
外观
大理院錄事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3年(1914年)7月8日 公布於民國3年7月8日 |
第一條
- 各科錄事因事或因病請假者,須向本科主任書記官處(倘暫調在他科辦事,卽向所調科主任書記官處)提出請假書,得其許可。
第二條
- 主任書記官許可後,須卽通知會計科登載錄事請假簿,以便計算扣發薪水。
第三條
- 各科錄事請假時,其期間在一月以上者,須告知書記官長。
第四條
- 各科錄事因事或因病請假在兩星期以內,仍照常給予薪水,逾期按日扣發。
第五條
- 各科錄事如請假另有他就不再來院服務者,前條規定不適用之。
第六條
- 各科錄事倘間斷請假,每半年以內積算請假已滿一個月者,以後再行請假,須按日扣發薪水(其半年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六月爲半年,七月至十二月爲半年)。
第七條
- 各科錄事並未提出請假書,輒不到院服務者,別經查出,每一日以請假三日論。
第八條
-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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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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