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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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民國108年2月1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命令
2019年2月1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0804000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0904007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受理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

  前項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四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

  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前項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五條  前條所稱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並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一、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財團法人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二、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不得有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

  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明定其具體範圍。

  四、訂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違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五、針對第二款之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派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六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年度目標。

  本會於年度工作終了,應針對前項年度目標達成情形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之績效評估。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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