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委员会订定财团法人法授权规定事项办法 (民国108年)
大陆委员会订定财团法人法授权规定事项办法 民国108年2月1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命令 2019年2月1日 |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大陆委员会陆法字第108040007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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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依财团法人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受理财团法人之申请设立时,应审酌其捐助财产是否足以达成设立目的。
前项捐助财产最低总额为新台币三千万元,现金总额比率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应建立人事、会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本会核定。
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或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本会备查。
本会主管之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或年度收入总额达前项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应订定诚信经营规范。
第五条 前条所称诚信经营规范,财团法人应依下列指导原则订定,并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本会备查后实施:
一、本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制定以诚信为基础之政策,并建立良好之财团法人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
二、董事、董事长、监察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于从事业务有关行为,不得有违反诚信或不法等行为。
三、依业务性质,就前款所称违反诚信或不法等行为,明定其具体范围。
四、订定具体诚信经营及防范违反诚信行为方案,包含作业程序、行为指南及教育训练,并监督执行。
五、针对第二款之违反诚信或不法等行为订定检举制度,包含指派受理检举专责人员或单位及相关处理程序。
六、明定违反诚信经营规范之惩戒与申诉制度,并于财团法人内部揭露违反人员之职称、姓名、违反日期、违反内容及处理情形等资讯。
第六条 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会提出年度目标。
本会于年度工作终了,应针对前项年度目标达成情形办理财团法人该年度之绩效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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