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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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部十四 太平御覽
卷六百四十九.刑法部十五
刑法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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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上·掌戮》曰:髡者使守積。鄭司農曰:髡當爲完,謂但居作三年,不虧其體者也。五刑之中,而髡丈必王之同族不割者。宮之爲剪傷其類,髡仍似守續也。

《後漢書》曰:鄧騭子侍中鳳,嘗與尚書郎張龕書,屬郎中馬融宜在台閣。又中郎將任尚遺鳳馬。後尚坐斷盜軍糧,檻車徵詣廷尉,鳳懼事泄,先自首于騭。騭畏太后,遂髡妻及鳳以謝。

《曹槾別傳》曰:太祖常行,經麥中,令士卒犯麥者死。騎士皆下馬,持麥以相付。時太祖馬騰入麥中,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率下?然孤爲軍師,不可煞,請自刑。」因拔劍割須以置地。

《會稽典錄》曰:吳范與鄱陽太守魏騰少相友善。騰嘗有罪,吳王怒甚,敢有諫者死。範謂騰曰:「與汝偕死。」騰曰:「死尾嫳,何死爲?」範曰:「安能慮此坐觀汝耶?」乃髡頭自縛詣閣下,使鈴下以聞。鈴下不敢,曰:「必死不可。」範曰:「汝有子?」曰:「有。」「使汝爲吳範死,汝子屬我。」鈴下曰:「諾。」乃排閣入。吳主大怒,欲投以戟,寮翰走出。範因突入,叩頭流血,言與涕幷。良久,吳主意釋,拇殊騰。

《晋書》曰:髡鉗五歲刑。

張斐《律序》曰:髡者,刑之威,秋雕落之象。

《後魏書》曰:李負罪得降免,有旨鞭髡刑,配爲厮役。之廢也,平壽侯張讜見與語,奇之,謂人曰:「此佳士也,終不久屈。」未幾而復爲太倉尚書。

《風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築長城,徒士犯罪,亡依鮮卑山,後遂繁息,今皆髡頭衣赭,亡徒之明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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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鞭作官刑。爲辦治官事之刑也。

《傳》曰:齊襄公田于貝丘,見大豕。從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見!」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懼,墜于車,傷足喪屨。反,誅屨于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

又曰:重耳過衛,衛文公不禮焉。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與之塊。公子欲鞭之,子犯曰:「天賜也。」稽首,授而載之。

又曰: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于暌,終朝而畢,不戮一人。子玉復治兵于,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

又曰:衛獻公初有嬖妾,使師曹誨之琴,誨,教也。師曹鞭之。公怒,鞭師曹三百。

《豰梁傳·成公》曰:梁山崩,雍河,三日不流。晋君召伯尊而問焉。伯遵來遇輦者不辟,使車右下而鞭之。輦者曰:「所以鞭我者,取道遠矣。」伯遵下車問焉,曰:「子有聞乎?」對曰:「梁山崩。」伯遵曰:「君爲此召我,如之何?」輦者曰:「天有山,天崩之,天雍之,雖召伯遵,其若之何?」伯遵由悉問焉,悉至疑,欲重問之也。輦者曰:「君親素縞,帥臣而哭之。」旣祀焉。

《後漢書》曰:劉寬遷南陽太守,典曆三郡,溫仁多恕。雖在倉卒,未疾言遽色。嘗以爲「齊之以刑,民免而無耻。」吏人有過,但用蒲鞭罰之,示辱而己。

《漢晋春秋》曰:明帝勤于吏事,苛察逾甚,或于殿前鞭煞尚書郎。

《晋中興書》曰:謝鯤字幼輿,弱冠知名。值中朝大亂,長沙王輔政,親媚小人,忌害君子。時疾鯤名,譖之,檖執欲鞭之。鯤解衣伏鑕,神無遽容。異而釋之,文無喜詩。

又曰:皇帝詔:「飛督王鐃忽上吾鴆鳥,口雲以辟惡,此凶物,豈宜妄進?」于是頓鞭鐃二百,使殿中御史孫監于四沖道焚燒之。

《後魏書》曰:甄琛監决趙修鞭,猶相隱惻,然告人曰:「趙修小人,背如土牛,殊耐鞭杖。」有識以此非之。

《三國典略》曰:齊崔謙遷钜鹿太守,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爲之,不忍見血,示耻而己。有貧弱未埋者,皆曰:「我自造白鬢公,不慮不决。」在郡七載,獄無停囚。

《齊春秋》曰:齊景貞爲晋平太守,有惠政,常懸一蒲鞭,未嘗用之。

《齊書》曰:薛安都從弟道生,以軍功爲大司馬參軍,犯罪,爲秣陵令庾淑之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馬從數十人,令左右執槊欲往煞淑之。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遙問曰:「薛公何之?」安都躍馬至車後曰:「小子庾淑之鞭我從弟,今往刺煞之。」元景慮其不可駐,紿之曰:「小子無宜卿往,與手甚快。」安都旣回馬,元景復呼之,令下馬入車,因讓之曰:「卿從弟服章言論,與寒細不異,且人身犯罪,理應加罰。卿朝廷勛臣,云何放恣,輒于都邑煞人,非惟科律所不容,主上亦無辭相宥。」因載俱歸,安都乃止。

《南史》曰:褚爲山陰令。時舍人曹義達爲宣帝龐,縣人陳信家富,諂事義達。信父顯文恃勢橫恣,乃遣使執顯文,鞭之一百,于是吏人股忄栗。

《唐書》曰:太宗以暇日遍閱群書,因讀明堂孔穴云「人五藏之系,咸附背脊,針炙失所,皆有損害。」乃廢書而嘆曰:「今律,决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之義。撻人之背,理則宜然。夫,五刑之最輕者,死者,人生之至重者也,豈容犯最輕之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來未悟,不亦悲夫!」即頒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晋令》曰:應得法鞭者即執以鞭,過五十稱行之。有所督罪,皆隨過大小,大過五十,小過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葦,去四廉,常鞭用熟且,之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鵠頭,紉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分,厚一分,柄皆長二尺五寸。

《搜神記》曰:神農以赭鞭百草,盡知其毒寒溫臭味所主,故天下號曰神農也。

《異苑》曰:河內司馬惟之奴天雄死,死後還,其婦來善,聞體有鞭瘡而却著鎖,問云「有何遇,至如此?」曰:「曾因醉,竊駡大家,今授此罪。」

《列女傳》曰:楚野辯女者,昭氏撇。鄭簡公使大夫聘于荊,至于狹路,有一婦人乘車與大夫遇,擊折大夫車之軸。大夫怒,將執而鞭之。女曰:「妾聞君子不遷怒,不貳過。今狹路之中,妾之避己極矣,而子大夫之僕不肯少伺,是以廢于大夫之車,而反執妾,豈非遷恕哉?不怒僕而反怒妾,豈不貳過哉?」

《會稽典錄》曰:鍾離意爲尚書僕射。時匈奴有降者,詔賜縑三百匹,尚書郎暨酆誤以三千匹賜之,上大怒,鞭酆殿下,重痛將死。意直排閣入,諫曰:「陛下德被四表,恩及夷狄,是以左衽之徒稽首來服。愚聞刑疑從輕,賞疑從重。今陛下以酆賞誤,發雷霆之威,海內謂陛下貴微財而賤士命也。」

又曰:謝夷吾爲郡功曹吏,太守弟五倫妻車馬入府,無所關啓,夷吾鞭功曹佐吏,門闌卒率車馬出之,收其人從。倫爲解之,良久乃己。

《汝南先賢傳》曰:許嘉年十三,父給亭治道,坐不竟,當得鞭。嘉叩頭流血請得免,由是感激讀書。

梅陶《自叙》曰:余居中丞,曾以鞭皇太子傅,親友莫不致諫,余笑而應之曰:「堂高由階。皇太子所以得崇于上,由吾奉王憲于下也,豈其枉道取媚?」後皇太子特見延,賜以清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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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曰:張儀嘗從楚相亡璧,意疑盜,執掠笞數百,不服,釋之。

漢書》曰:曹參子爲中大夫。惠帝怪相國不治事,謂曰:「汝歸,私從容問乃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于春秋,君爲相國,日飲無所請事,何以憂天下?』然無言吾告汝也。」旣洗沐歸,時間自從帝所陳,參怒而笞之二百,曰:「趨入侍,天下事非乃所當言也。」

又曰:莖㧐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尾重罪謂死刑。幸而不死,不可爲人。謂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策也,所以擊者也。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車千秋爲高廟寢郎。會衛太子爲江充所譖敗,久之,千秋上急言訟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當笞耳。天子之子過誤煞人,當何罪哉?臣嘗夢見一白頭翁教臣之言。」是時上頗知太子惶恐無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後有節操。自劉氏廢,常稱疾不朝會。莽敬憚傷哀,欲嫁之,乃更號爲皇新室主,令立國將軍成新公孫建世子豫成,飾也,音象。飭醫往問後疾。後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發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强也。及漢兵誅莽,燔燒未央宮,後曰:「何面目以見漢家。」自投火而死。

《楚漢春秋》曰:上敗彭城,丁固追上,上被髮而顧,曰:「丁公何相逼之甚?」乃回馬而去。上即位,欲陳功。上曰:「使項氏失天下,是子也。爲人臣用兩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之。

《東觀漢記》曰:鄧禹攻赤眉,曰:「無食,自當來,吾折笞之,非諸將憂也。」

《後漢書》曰:汝南太守宗資署范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頌,公族子孫,而爲鄉曲所弃。中常侍唐衡以頌請資,資用爲吏,滂以非其人,寢而不召。資遷怒捶書佐朱零,零仰曰:「范滂清裁,猶以利刃斷腐朽,今日寧授笞死而滂不可違。」資乃止。

又曰:橋玄再遷上谷太守,又爲漢陽太守。時上邽令皇甫禎有贓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

《隋書》曰:劉行本爲治書侍御史,未幾,遷黃門侍郎。上嘗怒一郎,于殿前笞之。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願陛下少寬假之。」上不顧,行本于是正當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臣言若非,當致之于理,以明國法,豈得輕臣而不顧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斂容謝之,遂原所笞者。

《管子》曰:棟橈不勝任則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所愛也,不以其理下瓦,則慈磨茸之。

《說苑》曰:韓伯瑜有過,其磨茸之,泣。其母問曰:「他日笞之,未嘗泣,今何泣?」對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之衰,笞不痛,是以泣之。」

《益部耆舊傳》曰:杜貞字孟宗,廣漢綿竹人也。少有孝行,習《春秋》,誦百萬言。兄事同郡翟後被繫獄,貞上檄章救,繫獄笞六百,竟免難,京師莫不壯之。

栲掠[编辑]

《釋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漢書》曰:莖㧐詔曰:「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息,此先帝之所重也。而吏未稱職,以掠辜苦,饑寒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若死者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也。」

《後漢書》曰:薛安爲揚州從事。戴就字景成,會稽上虞人。爲倉曹掾,授贓穢。刺史歐陽操遣安檢治,栲覆取實。安乃收就,栲訊五毒,乃以針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燒鐵令赤,使挾之肘腋內,焦爛肉墮地,就乃取而食之,終無款伏。安乃覆就于船下,而燒馬糞于船,兩頭熏之。火滅,謂就己死,發船視之,乃張目謂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糞添火,而使絕之,何也?」主者乃報安,安大驚,遂引就共坐談論,乃解其事耳。《會稽典錄》又載。

又曰:遭黨事,當考實李應等。案經三府,太尉陳蕃却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內人譽,憂國忠公之臣。此等猶十代宥也,豈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猶連署也。帝愈怒,遂下應等于黃門北寺獄。

又曰:周紆遷司隸校尉。六年夏,旱,車駕自幸洛陽錄囚徒,二人被掠生蟲,坐左轉騎都尉。

《後魏書》曰:盧度世以崔浩事弃官,逃于高陽鄭羆家,羆匿之。使者囚羆長子,將加楚,羆戒之曰:「君子煞身以成仁,汝雖死勿言。」子奉命遂被考掠,至于火其體。囚以物故,卒無所言。度世後令弟娶羆妹,以報其恩。

又曰:尉古貞,代人也。道武之在賀蘭部,賀染幹遣侯引乞突等將肆逆,古貞知之,密馳以告。染幹疑古貞泄其謀,乃執拷之,以兩車軸捍其頭,傷其目,不服,拇殊之。

《梁書》曰:梁代舊律,測囚之法曰:一上起自晡鼓,盡于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删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數曰再上。廷尉以爲新制過輕,請集八座議之。尚書周弘正議曰:「凡小大之獄,必應以請,豈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測人時節,本非古制,近代以來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等刻,進退而求于事爲哀。」

《會稽典錄》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守尹興召署主簿。是時楚王英謀反,妄疏天下牧守,謀發,興在疏中,徵詣廷尉。弘與逝下掾陸續等傳考詔獄,掠毒備至,辭氣益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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