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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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部十三 太平御覽
卷六百四十八.刑法部十四
刑法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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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呂刑》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孔安國曰: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疑則赦從罰。六兩日鍰。鍰,黃鐵也。

《尚書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顙也;黥者,馬羈竿却舒也。鄭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傷人,墨市其中,故後世謂之墨土民也。

《尚書大傳》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義而誦不祥之辭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當得爲也。

《周禮·秋官·司刑職》曰:墨者使守門。鄭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白虎通》曰:墨,墨其額也。取法火之勝金也,得火亦變而墨也。

《說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記》曰:秦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刑太子。太子,君詞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民皆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鬥。

又曰:黥布,秦時爲布衣,年少,客相之,當刑而王。及壯,坐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當刑而王,幾是乎?」

漢書》曰:文帝除肉刑,當黥者髡爲城旦舂。律說曰:男女論决髡鉗輸邊,晝日防寇虜,夜暮築長城。女子無軍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諺曰:「欲投鼠而忌器。」器,君也,大夫近于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黥兩眼。後再亡,黥兩頰上。三亡,橫黥目下。皆長一寸五分,廣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爲劫字。<黑詹>音都咸反。十四年,又除<黑詹>面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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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呂刑》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也。孔安國曰:劓,截鼻者也。

《尚書大傳》曰:觸易君命、革與服制度、奸凶攘傷人者,其刑劓。鄭玄曰:攘,竊也。

《周禮·秋官·司刑職》曰:劓罪五百,鄭玄曰:劓,截鼻。今東夷或以墨劓爲俗。古刑人亡逃者之類與。劓者使守關。

《禮統》曰:劓刑法木之勝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去鼻亦孔見。

漢書》曰:文帝除肉刑,當劓者笞三百。

《楚漢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當,上使參乘,解玉劍以珮之。天下定,出以爲守。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上曰:「正疆沐浴霜露,與我從軍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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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大傳》曰:决關梁,逾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

《尚書刑德放》曰:臏者,脫去人之臏也。臏罰之屬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變易節氣之精也。

《禮統》曰:臏刑法金勝木,去其節目也。

《周禮·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鄭玄注曰:周改臏作刖。

《白虎通》曰:臏者,脫其臏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說,臘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說兔髕者令却舒貌竪髕,露見醜惡,今覺得之嘉,不爲己疾也。謹案,《尚書》夏禹始作肉刑,則天象而慎其過。故穿逾盜竊者髕,去其臏骨也。逮至暴秦,亂獄糾紛,烹俎車裂,黔首窮愁,飲泣永嘆。凡人食得兔髕以爲佳瑞,物類以感,冀全己之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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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呂刑》曰: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孔安國曰:刖足曰非刂也。

《周禮·秋官·司刑職》曰:刖罰五百,鄭玄曰:刖,斷足也。周政臏作刖也。刖者使守門。

《家語》曰:季羔爲衛士師,刖人之足。俄而衛亂,季羔逃,刖者守門焉,曰:「彼有缺。」季羔曰:「君子不逾。」曰:「彼有竇。」季羔曰:「君子不隊。」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旣而問其故,刖者曰:「斷足固我罪也。臨當刑,君愀然不樂,見于顔色。此臣之所以脫君也。」

史記》曰:孫臏與龐涓學兵法。龐涓旣事魏,得爲惠王將軍,而自以爲能不及孫臏,陰使召孫臏。臏到,龐恐其賢,以刑法斷其兩足而黥之,欲隱而勿見。齊使者如梁,孫臏以形徒陰見,說齊使,以爲奇,竊載與之齊。

《列子》曰:魯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學,其一好兵。好學者以術幹齊侯,齊侯以爲公子傅。好兵者以法幹楚王,楚王以爲軍政。鄰却氏氏有二子,所業亦同。問施氏之方,施氏告之。一子以術幹秦王,秦王曰:「今諸侯力爭,安得用仁義?」遂宮而放之。一子以法幹衛侯,衛侯曰:「吾弱國,豈可稱兵?」遂以刖之。二人讓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時也。」

《韓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于楚山之中,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爲慢,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荊山之下,三日三夜,泣盡而繼之血。成王問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寶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宮割[编辑]

《尚書·呂刑》曰: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也。

《尚書大傳》曰: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尚書刑德放》曰:宮者,女子淫亂,執置宮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勢也己。

《周禮·秋官上·司刑職》曰:宮罪五百。宮者,丈夫割其勢,女子閉于宮,若今官男女也。

又《掌戮》曰:宮者,使守內也。以其人道絕也。今世或然。

《禮》曰:文王世子曰:「公族無宮刑也。」

漢書》曰:漢聞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問太史令司馬遷,遷盛言陵事親孝,與士信,嘗奮不顧身,以殉國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當以報漢也。初,上遣貳師大軍出財,令陵爲助兵。上以遷誣罔,欲沮貳師,爲陵游說,下遷腐刑。

造肉刑[编辑]

《尚書·呂刑》曰: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度時世所宜,訓作贖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矯虔。爲鴟梟之義,以宄奪攘。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刖、㭬、黥。三苗之主頑凶苦吳,敢行虐刑以煞戮無罪,于是始大爲截人耳鼻、㭬陰、黥面,以加無辜,故曰五虐。

《商君書》曰: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紗蜀也,以禁奸止過。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除肉刑[编辑]

漢書》曰: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還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駡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爲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爲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無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爲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爲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爲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鈦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己論命復有笞罪者,皆弃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當斬右足,以其罪次重,故從弃市也。煞人先自去,謂煞人而自首,吏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盜之者,此三罪己論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罪人獄己决,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爲鬼薪。白粲,生擇使正白粲然。

論肉刑[编辑]

《續漢書》曰:時論者多欲復肉刑,孔融乃建議曰:「古者敦龐,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弃,非所謂與時消息者也。紂朝涉之脛,天下謂爲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趣惡,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爲世大患。不能正人,遂爲非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弃短就長,不荀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鍾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繼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聖德,固天所縱,典墳之業,一以貫之。是以繼世仍發明詔,思復古刑,爲一代法。連有軍事,遂未施行。陛下遠追二祖遺意,惜斬趾可以禁惡,恨人死之無辜,使明習律令,與群臣共議。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復行此刑。《書》云︰『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此言堯當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審問于下民之有辭者也。若今蔽獄之時,訊問三槐九棘、群吏萬民,使如孝景之令,其當弃市欲斬右趾者許之,其黥、劓、左趾、宮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爲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雖斬其足,猶任生育。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下計所全,歲三千人。張蒼除肉刑,所煞歲以萬計。臣欲復肉害刑,歲生三千人。」疏奏,詔曰:「太傅學廣才高,留心政事,又于刑理深遠。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議。」司徒王朗議以爲「繇欲輕减大辟之條,增益刖刑之數,此則起偃爲竪,化尸爲人矣。然臣之愚,猶有未合微異之意。夫五刑之屬,著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爲减死。施行己久,不待遠假斧鑿于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不用己來,歷年數百。今復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于萬民之目,而肉刑之間己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來遠人也。」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未平,且寢。

王隱《晋書》曰:曹彥議云︰「嚴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輕易犯,蹈惡者多。臣謂玩常荀免,犯法乃衆;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創黥刖,見者知禁,彰罪表惡,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懲大戒,豈蹈惡者多耶?假使惡多尚不至死,無妨産育,荀必行煞,爲惡縱寡而不己,將至無人,天尾神,君尾尊矣,故人寧過不煞。是以爲上寧寬得衆。若乃于張聽訟刑以止刑,可不革舊,過此以往肉刑宜復。肉刑于死爲輕,减死五百爲重,重不害生,足以懲奸,輕則知禁,禁民爲非,所謂相濟經常之法。議雲不可,或未知之也。」

又曰:尚書梅陶問光祿大夫祖納:「漢文帝故當爲英雄,旣除肉刑,而五六百歲無能復者。」納答曰:「諸聖制肉刑,而漢文擅除己來,無勝漢文帝者。」故不能復。非聖人者無法,何足爲英雄?」于是陶不能對,隱白征西大將軍曰:「夫政未可立,則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國强兵。叛盜之屬,斷支而己,是好生惡煞,叛盜背死,是好煞惡生也。斷支若謂之酷,截頭更不謂之虐,何其乖哉?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也。蠻夷猾夏,則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則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猶惜民命得以禦寇,况今千不遺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賊。今若得改之,則歲活數萬,生數亦如之。若此十載,生各數萬。斷支之後,隨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國强兵。此之謂也。」

又曰:劉頌上書曰:「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諸重犯亡者過三寸,輒重髡之,此以刑生刑。亡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亡者積多,系囚猥蓄,議者因曰不可不赦,復從而赦之,此爲刑不制罪,法不勝奸。民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爲不軌。故自頃以來,奸惡陵暴,所在充斥,漸以滋曼,日積不己,弊將所歸。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民忤聽,忤聽孰與盜賊不禁?聖主之制肉刑,遠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爲也。乃去其爲惡之具,使夫奸民無用,不復肆其志,止奸絕本,理之盡也。亡者刖其足,無所用覆亡;盜者截其手,無所用復盜;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除惡塞源,莫善于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己刑之後,便各歸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瘡愈可役,上准古制,隨宜業作,雖己刑殘,不爲虐弃,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恣,悉以肉刑代之。其三歲刑以下,宜杖罰。及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後刑不復生刑,徒不復生徒,而殘體爲戮,終身作誡。民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于今。且爲惡者,隨發被刑,去其爲惡之具,豈與全其爲奸之手足,而蹙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臣切以爲識務之甚也。」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論之。漢興,文帝感太倉公女之言而廢之,班固著論雲宜復之。迄漢末魏初,陳紀又論宜申古制,孔融謂不可復。魏武帝輔漢,欲申之,鍾繇、王朗不同,遂寢。夏侯玄、李勝、曹羲達、丁謐建私議,各有彼此,多言,時未可復、故遂寢。

崔實《政論》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後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莖㧐减加笞。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獨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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