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采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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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採捕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7

〈甲採捕為業,斷溪路之木。不殊夜行者過,乃推蹶。科故為罪。訴云:「暗中不審。」〉

為利殊途,生人各業,或豺已祭獸,罻羅方設;或獺未祭魚,津梁仍禁。惟甲情閑採捕,志樂畋遊。即鹿於林,涉崎嶇之險道;將禽伐木,橫詰屈之荒途。所以盡巢穴之羽毛,窮棲宿之飛走。竟歲趨末,彌年棄本。相彼夜行,不遑宵處。河傾左界,捫暗樹以求溪;月映前峰,度幽蹊而失路。倚衡招譴,推蹶貽災,斷之者雖則不殊,觸之者有同非意。不利攸往,是妨行邁。欲罪故為,良難與奪。覽薄言之訴,援不審之詞,法貴在寬,庶從非濫。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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