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捕判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对采捕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7

〈甲采捕为业,断溪路之木。不殊夜行者过,乃推蹶。科故为罪。诉云:“暗中不审。”〉

为利殊途,生人各业,或豺已祭兽,罻罗方设;或獭未祭鱼,津梁仍禁。惟甲情闲采捕,志乐畋游。即鹿于林,涉崎岖之险道;将禽伐木,横诘屈之荒途。所以尽巢穴之羽毛,穷栖宿之飞走。竟岁趋末,弥年弃本。相彼夜行,不遑宵处。河倾左界,扪暗树以求溪;月映前峰,度幽蹊而失路。倚衡招谴,推蹶贻灾,断之者虽则不殊,触之者有同非意。不利攸往,是妨行迈。欲罪故为,良难与夺。览薄言之诉,援不审之词,法贵在宽,庶从非滥。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