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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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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刑初2554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刑终155号

2018年9月7日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印明娟,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5年8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印明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25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印明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印明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印明娟因不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丈夫李某1与孙某章房屋装修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多次到两级法院扰乱办公秩序。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因拒不履行上述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被告人印明娟便利用其新浪微博(昵称“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闻”,“粉丝”1819人)、微信(昵称“美好希翼-印明娟-广东中山公”,账号yinmingjuan368,好友数量1108人)、QQ(昵称“一统江山”,账号10×××56)等媒介编造散布“中山市法院抢我手机、将我打晕,非法关押我丈夫”等虚假信息。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印明娟又因其儿子李某3弃学,利用上述媒介编造散布“中山市法院以避免造成诉累枉法裁判,政府为支持判决,联合学校逼迫重点高中学生退学”等虚假文字信息、视频,共计散布1254条,其本人及网友转发共计10983次,其中上述视频在新浪微博被点击播放1万余次、转发2263次、评论230条。2016年6月份,被告人印明娟指使他人分别扮演其子李某3和“考官”,摆拍“母亲为圆(被逼退学)儿子高考心愿,自设‘山寨’考场”的照片,并将上述虚假图文信息通过其新浪微博、微信散布,其中微博被转发79次,还被网易、新浪、华某(点击数4255次)、荣耀西安(点击数1455次)等网站转发扩散,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中山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量负面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印明娟利用“全国两会”重要敏感时间,继续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介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煽动访民参与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并罗列1份2000余人的访民名单。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印明娟在全国两会期间到中外媒体记者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区梅地亚中心,企图向中外媒体记者散布上述名单扩大影响,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清仓见底”名单等。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印明娟被拘传至中山市公安机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以下几部分:一、证人宋某、单某1、王某、李某2、许某、董某1、苏某1、管某、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及处警经过,中山市博爱医院120出车记录,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中石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2009)中一法执恢拘字第655-1-1号拘留决定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执复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2016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通报情况,李某1审讯录像及印明娟就诉讼执行到法院闹访经过的录像光盘二张。上述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网络上散布针对法院的虚假信息。

二、被害单位中山市实验中学员工杨某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3、钟某1、王某、陈某1、林某、康某、黎某1、何某1、王某梅、吴某1、陈某2、李某4、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实验中学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册》,李某3亲笔书写的迟到、缺课、逃课情况说明,学校的邮寄快件和通知文书、印明娟手写的信件,中小学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情况,信访及回复,中山市教体局提供的李某3高一上学期、下学期成绩记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市实验中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中山市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5年6月15日家访音频,从印明娟处扣押手机内提取的短信内容,印明娟在网上散布诋毁学校视频光碟,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截图。上述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网络上散布诋毁中山市实验中学和教育部门的信息虚假。

三、证人李某5、林某培、郑某1、卢某1、关某1、郭某1、苏某2、梁某1、周某1、廖某1、何某2、黎某2、何某3、陈某3、何某4、黄某1、林某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国保大队提供的音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截图。上述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网络上煽动有关人员参加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

四、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印明娟微博及QQ空间的内容和评论,经统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印明娟通过微博媒介恶意散布、诋毁中山市政府、公安、法院及中山市实验中学虚假信息,共计发布1254条(敏感时期发布533条,占比42.5%),被其本人及网友转发10983次,评论数631条(敏感时期评论215条,占比34.2%),点赞229个。其自编自导的内容为“中山市政府为支持法院错误判决,逼迫重点高中高二的学生退学”的视频在微博上散布,转发次数已达2263次、评论数230条、点击播放次数达1万次。印明娟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网友对国家政府、中山市政府、法院、公安等重要职能部门恶意评论76条(敏感时期的负面、攻击评论22条,占评论总数约28.9%),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提取说明证实对印明娟扣押手机中微信通讯录、好友列表数量的提取记录;印明娟散布“中山市政府支持法院错误判决、逼迫重点高中学生退学”的虚假信息,并向“中国法治在线”“中国纪检监察在线”“时代传媒”“工作室”等27个媒体、个人QQ账号发送上述虚假信息、在微博发布上述视频信息,显示被播放1万次、转发次数已达2263次、评论数230条;印明娟在新浪微博多次发布内容为“母维权,子株连。母为儿讨公道。提着灯笼京城寻清官,指明路!”图片的微博,被转发1149次,评论220次,点赞82个;2016年6月8日至6月22日高考前后,印明娟16次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内散布在路边设“山寨考场”的照片,并散布“某些官员,为了官职连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过,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老师加害自己的学生。事后怕东窗事发,教育部门,老师默契配合”等信息。该图片信息被多家网站转载;印明娟向多名QQ、微信好友散布“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的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微博群中,其中微信群“全国退伍老兵交流群”中微信语音聊天的内容为:“趁全国两会期间,号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联名签署清仓见底,达到万人联名引起中央关注,选举几个代表在梅地亚酒店将材料给中外媒体记者。”“27号、28号我就得在(梅地亚)酒店恭候这些国内外媒体,我先寻找媒体,再去找各大学校的校长这些人大代表、律师的人大代表,尽量把我们的诉求进军两会,我的目标就是今年的两会”。与微信好友“鞠学军”的语音聊天内容为:“现在广西的,接近有三百多人,这个老兵,已经参加了我们这个联名活动,我们广东的,现在我在争取当中……”、“他们向来对我见招拆招……我做这个清仓见底,他都没想到的,各个网站已经转疯了,他现在想拆,他们跑各个省去拆吗?”;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印明娟扣押的手机进行技术检验,检出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微博、邮件、上网记录等信息;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检材中“趁两会期间,号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联名签署清仓见底,达到万人联名引起中央关注,选举几个代表在梅地亚酒店将材料给中外媒体记者”的女性语音(52秒),与样本中印明娟的语音是同一人的语音。上述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散布虚假信息的内容以及号召相关人员参加“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的内容。

五、证人郑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说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酒店一楼大堂的监控录像视频和搜查视频,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中山市石岐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在京人员印明娟劝返的经过》,被告人印明娟的户籍证明及证明材料,被告人印明娟的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主要证实抓获印明娟、缴获作案工具等相关物证、书证的经过以及印明娟身份情况等事实。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印明娟无视国家法律,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印明娟有期徒刑三年;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印明娟提出其只是正常的上访维权,没有寻衅滋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印明娟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印明娟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印明娟虽辩称其上访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权,但上访维权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进行,印明娟违反信访规定,多年来以法律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为上访事由,捏造歪曲事实,提出无理要求,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多次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后又通过媒介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有关单位和学校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造成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人力和经费的大量浪费,严重扰乱了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音频、视频资料予以证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印明娟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印明娟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印明娟无视国家法律,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印明娟要求改判无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文生

审判员  裴 涛

审判员  林慧娴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天杨

金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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