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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20刑終155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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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刑初2554號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20刑終155號

2018年9月7日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印明娟,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於遼寧省遼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因擾亂公共秩序於2015年8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於2017年2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現押於中山市看守所。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印明娟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粵2072刑初255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印明娟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8年7月10日、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俊濤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印明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印明娟因不滿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其丈夫李某1與孫某章房屋裝修糾紛系列案的判決,多次到兩級法院擾亂辦公秩序。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因拒不履行上述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後,被告人印明娟便利用其新浪微博(暱稱「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聞」,「粉絲」1819人)、微信(暱稱「美好希翼-印明娟-廣東中山公」,賬號yinmingjuan368,好友數量1108人)、QQ(暱稱「一統江山」,賬號10×××56)等媒介編造散布「中山市法院搶我手機、將我打暈,非法關押我丈夫」等虛假信息。2015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印明娟又因其兒子李某3棄學,利用上述媒介編造散布「中山市法院以避免造成訴累枉法裁判,政府為支持判決,聯合學校逼迫重點高中學生退學」等虛假文字信息、視頻,共計散布1254條,其本人及網友轉發共計10983次,其中上述視頻在新浪微博被點擊播放1萬餘次、轉發2263次、評論230條。2016年6月份,被告人印明娟指使他人分別扮演其子李某3和「考官」,擺拍「母親為圓(被逼退學)兒子高考心願,自設『山寨』考場」的照片,並將上述虛假圖文信息通過其新浪微博、微信散布,其中微博被轉發79次,還被網易、新浪、華某(點擊數4255次)、榮耀西安(點擊數1455次)等網站轉發擴散,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對中山市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大量負面點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12月份開始,被告人印明娟利用「全國兩會」重要敏感時間,繼續通過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介散布上述虛假信息,煽動訪民參與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並羅列1份2000餘人的訪民名單。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印明娟在全國兩會期間到中外媒體記者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梅地亞中心,企圖向中外媒體記者散布上述名單擴大影響,過程中被公安人員查獲,當場從其身上繳獲「清倉見底」名單等。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印明娟被拘傳至中山市公安機關。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以下幾部分:一、證人宋某、單某1、王某、李某2、許某、董某1、蘇某1、管某、劉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中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及處警經過,中山市博愛醫院120出車記錄,原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中石民一初字第796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中法民一終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粵高法民一申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01號民事判決書、(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03號民事判決書、(2009)中一法執恢拘字第655-1-1號拘留決定書、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中法民一終字第517號民事判決書、(2013)中中法民一終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書、(2014)中中法執復字第2號複議決定書,2016年10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通報情況,李某1審訊錄像及印明娟就訴訟執行到法院鬧訪經過的錄像光盤二張。上述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網絡上散布針對法院的虛假信息。

二、被害單位中山市實驗中學員工楊某才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李某3、鍾某1、王某、陳某1、林某、康某、黎某1、何某1、王某梅、吳某1、陳某2、李某4、李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中山市實驗中學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冊》,李某3親筆書寫的遲到、缺課、逃課情況說明,學校的郵寄快件和通知文書、印明娟手寫的信件,中小學校綜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詢情況,信訪及回復,中山市教體局提供的李某3高一上學期、下學期成績記錄,《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中山市實驗中學學生考勤管理辦法》、《中山市實驗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2015年6月15日家訪音頻,從印明娟處扣押手機內提取的短信內容,印明娟在網上散布詆毀學校視頻光碟,公安機關出具的提取說明、截圖。上述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網絡上散布詆毀中山市實驗中學和教育部門的信息虛假。

三、證人李某5、林某培、鄭某1、盧某1、關某1、郭某1、蘇某2、梁某1、周某1、廖某1、何某2、黎某2、何某3、陳某3、何某4、黃某1、林某阜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國保大隊提供的音頻,公安機關出具的提取說明、截圖。上述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網絡上煽動有關人員參加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

四、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偵查說明:證實印明娟微博及QQ空間的內容和評論,經統計,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印明娟通過微博媒介惡意散布、詆毀中山市政府、公安、法院及中山市實驗中學虛假信息,共計發布1254條(敏感時期發布533條,占比42.5%),被其本人及網友轉發10983次,評論數631條(敏感時期評論215條,占比34.2%),點讚229個。其自編自導的內容為「中山市政府為支持法院錯誤判決,逼迫重點高中高二的學生退學」的視頻在微博上散布,轉發次數已達2263次、評論數230條、點擊播放次數達1萬次。印明娟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造成網友對國家政府、中山市政府、法院、公安等重要職能部門惡意評論76條(敏感時期的負面、攻擊評論22條,占評論總數約28.9%),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提取說明證實對印明娟扣押手機中微信通訊錄、好友列表數量的提取記錄;印明娟散布「中山市政府支持法院錯誤判決、逼迫重點高中學生退學」的虛假信息,並向「中國法治在線」「中國紀檢監察在線」「時代傳媒」「工作室」等27個媒體、個人QQ賬號發送上述虛假信息、在微博發布上述視頻信息,顯示被播放1萬次、轉發次數已達2263次、評論數230條;印明娟在新浪微博多次發布內容為「母維權,子株連。母為兒討公道。提着燈籠京城尋清官,指明路!」圖片的微博,被轉發1149次,評論220次,點讚82個;2016年6月8日至6月22日高考前後,印明娟16次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內散布在路邊設「山寨考場」的照片,並散布「某些官員,為了官職連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過,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老師加害自己的學生。事後怕東窗事發,教育部門,老師默契配合」等信息。該圖片信息被多家網站轉載;印明娟向多名QQ、微信好友散布「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的信息,並將上述信息發布在微信群、微博群中,其中微信群「全國退伍老兵交流群」中微信語音聊天的內容為:「趁全國兩會期間,號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聯名簽署清倉見底,達到萬人聯名引起中央關注,選舉幾個代表在梅地亞酒店將材料給中外媒體記者。」「27號、28號我就得在(梅地亞)酒店恭候這些國內外媒體,我先尋找媒體,再去找各大學校的校長這些人大代表、律師的人大代表,儘量把我們的訴求進軍兩會,我的目標就是今年的兩會」。與微信好友「鞠學軍」的語音聊天內容為:「現在廣西的,接近有三百多人,這個老兵,已經參加了我們這個聯名活動,我們廣東的,現在我在爭取當中……」、「他們向來對我見招拆招……我做這個清倉見底,他都沒想到的,各個網站已經轉瘋了,他現在想拆,他們跑各個省去拆嗎?」;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公安機關對印明娟扣押的手機進行技術檢驗,檢出通訊錄、通話記錄、短信、微信、微博、郵件、上網記錄等信息;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檢驗鑑定文書》;廣東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證實檢材中「趁兩會期間,號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聯名簽署清倉見底,達到萬人聯名引起中央關注,選舉幾個代表在梅地亞酒店將材料給中外媒體記者」的女性語音(52秒),與樣本中印明娟的語音是同一人的語音。上述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散布虛假信息的內容以及號召相關人員參加「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的內容。

五、證人鄭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抓獲說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繳贓經過、酒店一樓大堂的監控錄像視頻和搜查視頻,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中山市石岐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辦公室出具的《關於對在京人員印明娟勸返的經過》,被告人印明娟的戶籍證明及證明材料,被告人印明娟的供述及辯解。上述證據主要證實抓獲印明娟、繳獲作案工具等相關物證、書證的經過以及印明娟身份情況等事實。

原審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印明娟無視國家法律,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印明娟有期徒刑三年;繳獲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台等物,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印明娟提出其只是正常的上訪維權,沒有尋釁滋事,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印明娟尋釁滋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印明娟提出的上訴意見,經查,上訴人印明娟雖辯稱其上訪的目的只是為了維權,但上訪維權也應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來進行,印明娟違反信訪規定,多年來以法律程序已終結的案件為上訪事由,捏造歪曲事實,提出無理要求,採取在國家機關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國家工作人員等方式,多次纏訪、鬧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後又通過媒介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詆毀有關單位和學校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並造成地方政府和有關單位人力和經費的大量浪費,嚴重擾亂了地方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經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仍屢教不改。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及音頻、視頻資料予以證實,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訴人印明娟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一審法院對其定罪量刑並無不當,故對上訴人印明娟所提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印明娟無視國家法律,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印明娟要求改判無罪的意見理據不足,不予採納。對中山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段文生

審判員  裴 濤

審判員  林慧嫻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王天楊

金鳳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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