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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刑初255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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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2刑初2554号

2018年2月12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明娟,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2015年8月2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艳清,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明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大冰、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明娟及指定辩护人李艳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印明娟因不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丈夫李某1与孙某章房屋装修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多次到两级法院扰乱办公秩序。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因拒不履行上述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被告人印明娟便利用其新浪微博(昵称“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闻”,“粉丝”1819人)、微信(昵称“美好希翼-印明娟-广东中山公”,账号yinmingjuan368,好友数量1108人)、QQ(昵称“一统江某”,账号10×××56)等媒介编造散布“中山市法院抢我手机、将我打晕,非法关押我丈夫”等虚假信息。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印明娟又因其儿子李某3弃学,利用上述媒介编造散布“中山市法院以避免造成诉累枉法裁判,政府为支持判决,联合学校逼迫重点高中学生退学”等虚假文字信息、视频,共计散布1254条,其本人及网友转发共计10983次,其中上述视频在新浪微博被点击播放10000余次、转发2263次、评论230条。2016年6月份,被告人印明娟指使他人分别扮演其子李某3和“考官”,摆拍“母亲为圆(被逼退学)儿子高考心愿,自设‘山寨’考场”的照片,并将上述虚假图文信息通过其新浪微博、微信散布,其中微博被转发79次,还被网易、新浪、华某(点击数4255次)、荣耀西安(点击数1455次)等网站转发扩散,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中山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量负面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印明娟利用“全国两会”重要敏感时间,继续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介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煽动访民参与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并罗列1份2000余人的访民名单。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印明娟在全国两会期间到中外媒体记者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区梅地亚中心,企图向中外媒体记者散布上述名单扩大影响,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清仓见底”名单等。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中山市实验中学员工杨某才的陈述、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频及截图资料、微信、微博、QQ截图资料、证人宋某、单某1、王某1、李某2、许某1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被告人印明娟的供述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印明娟无视国家法律,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印明娟辩称:1.本案的案件来源不清楚,立案抓捕程序不合法;2.其发布的信息是有诉求的,是想通过各种渠道解决问题,并非虚假信息,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网络上的点击量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其辩护人辩称:1.主观上,被告人印明娟上访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并非“随意”;2.客观上,被告人印明娟采取的主要是上访和通过网络作为媒介得到外界关注,根据统计显示同一诉求视频的转发和点击量虽高,但转发和点击该视频的用户数量不多,数据庞大是由于相同用户对同一视频进行转发和点击的积累,也包括自身的转发和点击,另外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明娟到梅地亚中心,企图散发名单,“企图”表明其行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并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综上,被告人印明娟的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印明娟因不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丈夫李某1与孙某章房屋装修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多次到两级法院扰乱办公秩序。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因拒不履行上述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被告人印明娟便利用其新浪微博(昵称“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闻”,“粉丝”1819人)、微信(昵称“美好希翼-印明娟-广东中山公”,账号yinmingjuan368,好友数量1108人)、QQ(昵称“一统江某”,账号10×××56)等媒介编造散布“中山市法院抢我手机、将我打晕,非法关押我丈夫”等虚假信息。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印明娟又因其儿子李某3弃学,利用上述媒介编造散布“中山市法院以避免造成诉累枉法裁判,政府为支持判决,联合学校逼迫重点高中学生退学”等虚假文字信息、视频,共计散布1254条,其本人及网友转发共计10983次,其中上述视频在新浪微博被点击播放1万余次、转发2263次、评论230条。2016年6月份,被告人印明娟指使他人分别扮演其子李某3和“考官”,摆拍“母亲为圆(被逼退学)儿子高考心愿,自设‘山寨’考场”的照片,并将上述虚假图文信息通过其新浪微博、微信散布,其中微博被转发79次,还被网易、新浪、华某(点击数4255次)、荣耀西安(点击数1455次)等网站转发扩散,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中山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量负面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印明娟利用“全国两会”重要敏感时间,继续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介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煽动访民参与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并罗列1份2000余人的访民名单。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印明娟在全国两会期间到中外媒体记者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区梅地亚中心,企图向中外媒体记者散布上述名单扩大影响,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清仓见底”名单等。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印明娟被拘传至中山市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第一部分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网络上散布针对法院的虚假信息。1.证人宋某、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年底,印明娟夫妇到中山市

第一法院执行局就案件诉讼执行闹访,后因其丈夫李某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其司法拘留时,印明娟情绪激动在地上打滚并称自己有病,后法院叫来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因为在办公区域内不允许拍照、录像,印明娟不予配合便将其手机扣押。过程中并无印明娟网上所散布的抢其手机、将其打晕,非法关押其丈夫的行为。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2.证人王某1、李某2、许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原告孙某章申请法院执行工程款,法院将印明娟丈夫李某1的银行账户冻结,夫妇二人来法院闹访,后因其丈夫李某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其司法拘留时,印明娟情绪激动在地上打滚并称自己有病,后法院叫来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因为在办公区域内不允许拍照、录像,印明娟不予配合便将其手机扣押。过程中并无印明娟网上所散布的抢其手机、将其打晕,非法关押其丈夫的行为。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案件诉讼过程中,印明娟丈夫李某1既不支付装修工程款,也不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导致法院无法对原告孙某章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是按照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

4.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二审期间曾接到印明娟威胁的电话,称“要其好好判决,不然走路、开车的时候要小心点”。印明娟丈夫的案件二审已依法作出判决,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1、印明娟的再审请求,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其抗诉申请。法院并不知道其儿子退学一事,印明娟编造信息认为法院的判决与其儿子退学有关,向上级法院投诉,并利用网络散布,诋毁法院系统的声誉,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5.证人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法院经二审判决李某1支付孙某章8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1、印明娟的再审申请,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也驳回了李某1、印明娟的抗诉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向印明娟夫妇提供司法救助金6000元,李某1同意,但印明娟不同意,要求法院撤销判决,并多次闹访。后法院在原告的申请下冻结李某1的账户,强制划拨赔偿款2000元。执行和司法拘留的程序均依法依规。印明娟散布虚假信息,诋毁法院的声誉,严重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另外导致法院加大舆论监管力度,分散法院的工作注意力,且严重打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印明娟在新浪微博上散布“中山市政府为支持法院的错误判决逼迫其儿子退学”、“被法院人员殴打”等虚假信息,抹黑法院的形象,误导群众对法院的看法。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7.中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及处警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3日17时02分许,报警人印明娟(号码为153××××8627)因不满法院判决,未经允许录音录像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因担心被法院工作人员殴打故报警处理,后经了解双方并没有肢体冲突。

8.中山市博爱医院120出车记录证实,2013年12月23日18时35分救护车将印明娟接回医院,回院后印明娟拒绝救治,签字离开。

9.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中石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2009)中一法执恢拘字第655-1-1号拘留决定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执复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证实,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1支付孙某章尚欠工程款8000元,李某1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3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2013年8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印明娟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2013年12月2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因李某1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视国法,严重妨碍执行工作,对其决定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李某1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10.2016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通报情况证实,印明娟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其因不服法院判决,不断上访,中山市政府和法院为了让其息诉罢访,采取多种打压手段,甚至向其儿子所在学校施压,逼迫其在重点高中上学的儿子退学。

11.光盘2张证实的内容分别为:1张记录李某1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拘留所的审讯录像;1张记录印明娟就诉讼执行到法院闹访的经过,法院要求其将手机内拍摄的视频删除,印明娟不配合并把手机放回包内。当司法警察对李某1执行拘留时,印明娟再次将手机拿出来拍摄,法院工作人员将其手机拿走,印明娟欲抢回手机过程中情绪激动,躺在地上打滚,女法警为防止其受伤用手抬着其头部,过程中未见有人员殴打印明娟。

第二部分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网络上散布诋毁中山市实验中学和教育部门的虚假信息。

1.被害单位中山市实验中学员工杨某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印明娟儿子李某3在校期间由最初的早退、迟到、旷课等厌学表现,发展到最后弃学。期间,学校曾多次主动联系家长商量李某3的教育事宜均得不到配合。后印明娟把李某3弃学一事归责于学校,在网上散布“学校受上级部门指示不让其儿子上学”、2016年高考期间“路边设置考场,让其被逼退学的儿子参加高考”等虚假信息,诋毁学校的声誉,致使该校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学校因此事长期处于紧张状态,长期受到上级部门的追问,网络上的虚假信息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诋毁,学校领导、班主任、德育处、年级部等为处理该事导致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认为学校更改其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导致其失去学习信心后不愿上学。并非印明娟在新浪微博上散布的中山市政府为打压上访,学校逼迫其退学。2017年10月制作笔录时,李某3已经返校读书,认为公安人员从教体局调取的成绩单是准确的,称当时自己网上查询的分数与老师公布的分数不一致,可能是老师导出成绩时出错,但未及时向老师反映该情况。弃学后,多次收到学校返校通知,但印明娟反对其返校。其不知道印明娟为其设置“山寨”高考考场的事情。

3.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印明娟在网上散布的“政府联合学校逼迫其儿子退学”并非事实,而是李某3擅自离校。后经学校了解,李某3辍学的主要原因是印明娟忙于上访,每次学校开家长会,其父母互相推诿,不关心李某3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从而产生厌学情绪。印明娟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对我校造成了多方面的不良影响。

4.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李某3弃学后,学校曾多次联系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返校工作,但家长以没时间或外出为由不予配合。2015年6月学校家访时,才知道印明娟上访一事,因此不存在印明娟编造的“学校受人指使对李某3不好,致使李某3不愿意回校读书”的情况。印明娟发布虚假信息后,学校积极组织校长、老师、学生开展对李某3和他父母的劝导工作,想办法让其回校上课;组织老师对在校学生开会和谈话,辅导学生心理情绪;另外组织老师对家长进行正确引导,让家长们了解到真实情况,消除家长对学校不良影响的担心和担忧。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5.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试卷由教育局统一出题、盲改,教育局网上公布的分数和发给学校的分数是一致的,学校没有机会更改学生的成绩。其担任班主任期间,曾向李某3家长反映其有厌学情绪,其父亲说忙没空,印明娟则指责学校不负责任,说学校受人指使逼迫李某3退学,实际上学校一直保留着李某3的学籍。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6.证人林某、康某的证言证实,学校没有机会更改学生的分数,李某3高一成绩排名中下,学习积极性不高。高一上学期曾因服用安眠药被送医治疗,后印明娟向老师反映李某3的异常举动是初中时受补习老师影响。

7.证人黎某1、何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3在校时不爱学习,经常迟到、旷课,有一次旷课,老师还发动全班同学寻找,后在体育馆找到他。老师也曾叮嘱同宿舍的人帮忙留意李某3的动向。

8.证人王某1梅、吴某都的证言证实,李某3成绩属于中下等。考试命题、改卷流程均由教育局负责,在校期间未发生系统原因导致成绩出错,也未听其他同学反映成绩出错的情况。

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印明娟在网上散布诋毁实验中学的信息,后经教育部门调查核实发现信息内容不属实,该虚假信息对学校和教育系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给中山市整个教育事业抹黑;二是学校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处理李某3辍学的事情,干扰了中山市实验中学的教育教学秩序;三是无关的人员在网络上质疑中山的教育质量和中山市实验中学的声誉。

10.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3交谈时了解到因与同学关系不好、老师严厉,致使其在学校无脸,无心向学。李某3是不赞同印明娟的上访行为的。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对于李某3不上学的原因不知情,2015年印明娟去北京上访后很少管理家庭,平时老师向其反映李某3在校情况,都让老师找印明娟商谈。对于印明娟上访的事情不清楚,但是不赞同她去上访。

12.中山市实验中学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册》证实,学生的请假记录上,也有其他学生因违反校规被要求请家长、写检讨的情况,并非李某3所称老师只针对他一个人。李某3迟到、旷课较多。家长联系记录上,记载其家长不愿意到校处理并拒绝家访。

13.李某3亲笔书写的迟到、缺课、逃课情况说明证实,其请假理由为胃不舒服在体育馆睡觉、觉得空气沉闷便到篮球场等。

14.学校的邮寄快件和通知文书、印明娟手写的信件证实,2015年11月11日,学校通知李某3返校或办理请假手续,2016年3月1日,学校通知李某3参加考试;针对学校送达的回学校通知,印明娟亲笔书写的信件反映不能违背孩子意愿送其返校,并反映老师有修改分数的现象,认为学校把孩子逃学的责任推到家长身上。

15.中小学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情况证实,李某3学籍档案仍保留。

16.信访及回复证实,印明娟针对其儿子退学问题曾向市、省、国家信访局、教育部门多次信访,市教体局于2016年6月1日以EMS的形式将信访回复的函邮寄给印明娟,回复内容为不存在李某3被逼退学的情况,不存在更改李某3期末考试分数的情况,并通过教体局移动办公平台以短信的方式将答复内容发送到印明娟186的手机上;期间,印明娟再次信访,2017年3月17日教体局将《不予受理告知书》以EMS的形式邮寄给印明娟,理由是2016年5月31日已经作出书面回复,教体局邮寄地址和接收短信的号码是印明娟写给广东省教育厅信封上所留的联系方式。

17.中山市教体局提供的李某3高一上学期、下学期成绩记录证实,李某3高一上学期总分数为499分(标准分497)、下学期总分数为474分(标准分527)。高一上、下学期各科成绩、总分数波动幅度不大,李某3所称网上查询520多分、老师公布为400分与成绩单上的标准分和总分数值对应,李某3本人对于分数有这两种统计方式表示不知情。

18.《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市实验中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中山市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证实,学校多次联系李某3家长,劝说李某3返校是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工作,学生学籍状况需要向教育部门报备,并非印明娟所说的学校将责任推卸给家长。

19.2015年6月15日家访音频证实,学校对于印明娟上访一事并不知情,学校劝说李某3回去上学,并询问李某3是否保留学籍,李某3要求保留学籍,学校要其办好请假手续,因为如果没有手续按照旷课处理是要被开除的。李某3与印明娟因上访一事发生争吵。学校了解不上学的原因时,印明娟称李某3被人当枪使,以不上学为由逼其不上访,李某3对其说上访没有意义,要其把心都放在自己身上,上访影响其学习。印明娟认为李某3是因学习跟不上找借又,怀疑幕后有人给李某3洗脑。

20.从印明娟处扣押手机内提取的短信内容证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班主任陈某1、吴姓校长就李某3在校表现通知印明娟,并让其督促李某3返校上课。李某3所认为成绩出错的事情并不存在,劝李某3返校是学校对每个学生负责。印明娟回复,是政府拿李某3上学当威胁,李某3不想上学是学校的事情。

21.印明娟在网上散布诋毁学校视频光碟的内容为,法院为避免造成诉累枉法裁判,其不满法院判决上访,中山市政府、法院联合学校逼其儿子退学,学校请心理专家对其儿子心理进行干预。印明娟通过其新浪微博散布上述视频,且该视频被播放1万次以上,转发次数已达2263次、评论数230条。另外印明娟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发布视频后@《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府网等597家单位和个人。

22.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截图证实,民警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对《母亲为圆(被逼退学)儿子高考心愿,自设“山寨”考场》的信息进行搜索,发现2016年6、7月间该信息在多个门户网站、论坛、社区(“网易新闻”、“今日头条”、“新浪中心”、“华某”等)被转发。该截图经李某3本人辨认,照片中的考生并非其本人。

第三部分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网络上煽动有关人员参加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

1.证人李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印明娟在微信上发动大家参加“清仓见底”联名签署,她是“清仓见底”发起征集人。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2.证人林某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印明娟曾让其参与“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曾在微信群中看到印明娟发布诋毁学校、法院的信息。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

3.证人郑某1、卢某1、关某1、郭某1、苏某2的证言证实,印明娟在微信群发布“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的信息,其本人或朋友帮助参与签名。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印明娟在微信群发布“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的信息,其没有理睬印明娟。

5.证人周某、廖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微信群内看到“清仓见底”的信息,并联名签署,印明娟在名单中排第一位,其本人不认识印明娟。

6.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在网络论坛上看到“清仓见底”的信息,不清楚为何“清仓见底”上有自己的名字。

7.证人黎某2、何某3、陈某3、何某4、黄某1、林某阜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清仓见底”活动,也不知道名单上为何有自己的签名。

8.国保大队提供的音频证实,公安人员按照名单上的电话随机拨打几名上访人员,部分上访人在印明娟发起的清仓见底上签名,部分人不知道清仓见底活动,也没有签名。

9.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截图证实,民警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发现在多个门户网站、论坛、社区有转载印明娟散布的《通知“清仓见底”征集全国各地访民诉求未依法解决的,诉求还在信访部门“大仓库里的”署名访民》的文章。

第四部分证据主要证实印明娟利用媒介散布虚假信息的内容、号召相关人员参加“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的内容,由于虚假内容及负面评论多,提取主要虚假内容及部分负面评论。

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民警截取印明娟微博及QQ空间的内容、评论截图。经统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印明娟通过微博媒介恶意散布、诋毁中山市政府、公安、法院及中山市实验中学虚假信息,共计发布1254条(敏感时期发布533条,占比42.5%),被其本人及网友转发10983次,评论数631条(敏感时期评论215条,占比34.2%),点赞229个。其自编自导的内容为“中山市政府为支持法院错误判决,逼迫重点高中高二的学生退学”的视频在微博上散布,转发次数已达2263次、评论数230条、点击播放次数达1万次。印明娟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网友对国家政府、中山市政府、法院、警察等重要职能部门恶意评论76条(敏感时期的负面、攻击评论22条,占评论总数约28.9%),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2.提取说明证实,对印明娟扣押手机中微信通讯录、好友列表数量的提取记录。

3.被告人印明娟散布“中山市政府支持法院错误判决、逼迫重点高中学生退学”的虚假信息,并向“中国法治在线官方q”“中国纪检监察在线”“时代传媒”“工作室”等27个媒体、个人QQ账号发送上述虚假信息,希望通过上述QQ账号向各大媒体、网站曝光。印明娟在微博发布上述视频信息,显示被播放1万次,转发次数已达2263次、评论数230条。印明娟对微信好友“坚持法律的正义”说:“媒体记者:我是广东省中山市的印明娟,我市政府和法院的相关领导为逼我接受上述‘奇葩’判决,在法院打我,强抢我手机,非法关押我丈夫,竟然还给我儿子所在学校施压,令我儿子所在学校用尽一切办法逼我儿子退学来阻止我申诉。为了使我儿子知难而退,学校竟然用修改我儿子的考试成绩的手段,想尽一切办法让我儿子停宿、停课。后来干脆用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让我儿子回家(现已回家近一年),逼我不得进行申诉……”印明娟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现在我们地方政府把我儿子‘被’逼退学的责任归结于我,说我上访就是不让我儿子上学,让我儿子恨我,我上访和我儿子有关系吗?依法治国法制社会竟在我们中山市如此体现”、还发表“广东省中山市法院以‘为避免造成诉累’为由判我败诉……我不服她的说法,2013年12月23日下午三点调解,五点多把我老公在法院内给关了15天,把我手机抢了,把我打昏,120救护车到才放手……”印明娟在微博群“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权利”(成某:99人)、“善心善行”(成某:293人)、“十二级(清廉)风群”(成某:242人)中散布上述虚假信息。

网友对上述信息在新浪微博中的部分负面评论:用户名为“内蒙古山里人”评论“为维权,战斗在北京,信访问题没有解决诉求问题,反而孩子受株连,这可是封建社会的连坐”;用户名为“肃然寒非”评论“居然还有政府、法院、学校三位一体逼迫优秀学生退学”;用户名为“piggyprince小猪王子”评论“太过分了,暂且不说到底判决有没有什么问题,政府为了维稳,竟然使用如此下三滥的手法,这还叫政府吗?你这样是越逼越不稳”。

4.印明娟在新浪微博多次发布内容为“母维权,子株连。母为儿讨公道。提着灯笼京城寻清官,指明路!”图片的微博,被转发1149次,评论220次,点赞82个。并在“中国正义联盟团的粉丝群”(成某:909人)、“于建嵘”(成某:406人)、“中国维权论坛”(成某:349人)等微博群里散布。

网友对上述信息的负面评论:用户名为“活在一个充满谎言的社会”评论“在这个天天喊民主,时时喊法制的神奇国家这也是老百姓无奈的选择”;用户名为“独裁的兽性”评论“执政者做着美梦而现实中百姓却还生存在恶梦中……狗屁中国梦”;用户名为“素女887”评论“为什么冤民载道?当官不为民做主、赶紧回家卖红薯”。

5.2016年6月8日至6月22日高考前后,印明娟16次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内散布在路边设“山寨考场”的照片,并散布“某些官员,为了官职连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过,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老师加害自己的学生。事后怕东窗事发,教育部门,老师默契配合”等信息。该图片信息被多家网站转载。

6.印明娟向多名QQ、微信好友散布“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的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微博群中,其中微信群“全国退伍老兵交流群”中微信语音聊天的内容为:“趁全国两会期间,号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联名签署清仓见底,达到万人联名引起中央关注,选举几个代表在梅地亚酒店将材料给中外媒体记者。”“27号、28号我就得在(梅地亚)酒店恭候这些国内外媒体,我先寻找媒体,再去找各大学校的校长这些人大代表、律师的人大代表,尽量把我们的诉求进军两会,我的目标就是今年的两会”。与微信好友“鞠学军”的语音聊天内容为:“现在广西的,接近有三百多人,这个老兵,已经参加了我们这个联名活动,我们广东的,现在我在争取当中……”、“他们向来对我见招拆招……我做这个清仓见底,他都没想到的,各个网站已经转疯了,他现在想拆,他们跑各个省去拆吗?”

7.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8月印明娟因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印明娟扣押的手机进行技术检验,检出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微博、邮件、上网记录等信息。

8.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证实,2017年3月,中山市公安局委托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印明娟扣押的银色TOSHIBA笔记本电脑1台、小米手机1部进行鉴定,经搜索关键字在电脑中检出符合文件32205份;在手机存储芯片中检出图片11272张,视频文件430个,音频文件7363个,系统日志信息251条,腾讯QQ信息21030条,微信信息501038条,Telegram信息4条,电子邮箱信息1105条,新浪微博信息13401条;在手机SD储存卡中检出图片文件4876个,音视频文件492个。

9.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检材中“趁两会期间,号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联名签署清仓见底,达到万人联名引起中央关注,选举几个代表在梅地亚酒店将材料给中外媒体记者”的女性语音(52秒),与样本中印明娟的语音是同一人的语音。

第五部分证据为综合性证据。

1.证人郑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年初,一名中年妇女租赁我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吕村一队的房子。2017年3月2日,民警在该妇女暂住处搜查出笔记本电脑1台、多功能影音扩音器1台、光盘1张、名片1盒、手写或打印纸张若干。其辨认出被告人印明娟即租赁其房屋的妇女。

2.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印明娟在北京暂住于丰台区吕村一队的郑某2住宅的地下室;被抓获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梅地亚中心。

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说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酒店一楼大堂的监控录像视频和搜查视频证实,2017年2月27日下午2时许,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在梅地亚新闻中心将印明娟查获并带回派出所,后将情况通传至我市驻京办。石岐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维稳办)接到通知后,会同石岐区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羊坊店派出所。由民警对印明娟随身物品进行搜查,缴获手机和清仓见底的名单。印明娟在综治维稳办工作人员陪同下乘坐汽车返回我市并于2月28日晚上9时许到达石岐区。同日23时许,因印明娟有寻衅滋事的嫌疑公安机关将其拘传至派出所,于次日23时许对印明娟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公安人员在印明娟暂住的出租屋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多功能影音扩音器1台、音频光盘1张、名片1盒、人员名单等纸质材料77页。

4.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印明娟身上扣押小米手机1部(号码为186××××5238),印有“清仓见底”及2000多名人员名单,电话号码的纸张15张,印有“防止权力滥用和‘任性’、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久拖不决信访问题的对策与建议”的纸张4张,印有印明娟名字、电话、QQ、微信名、微博名的名片1盒;在其暂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吕村一队郑某2住宅内查获并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多功能影音扩音器1台、光盘1张、纸质材料77张、名片1盒。

5.中山市石岐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在京人员印明娟劝返的经过》证实,2017年2月27日下午,该办接通知后联系公安民警赶至羊坊店派出所,对印明娟进行劝导,后陪同印明娟乘坐汽车于2017年2月28日晚上9时许到达中山市石岐区苏华赞医院。

6.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印明娟户籍证明、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印明娟于1969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2015年8月5日印明娟因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又和央视新址南门外穿状衣、拉横幅、喊又号反映其儿子被“逼”退学的事情,被北京警方查获,后由中山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

7.被告人印明娟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承认微博(昵称“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闻”)、微信(昵称“美好希翼-印明娟-广东中山公”,账号yinmingjuan368)、QQ(昵称“一统江某”,账号10×××56)均是其开通并使用的,承认发布“法院枉法裁判、实验中学逼迫其儿子退学”等信息、参与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但否认这些信息是虚假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明娟无视国家法律,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印明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印明娟所提案件来源不清楚,立案抓捕程序不合法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受被害单位报案后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抓获被告人印明娟,显然该案的来源清晰,立案、拘留、逮捕程序合法,被告人印明娟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印明娟所提其发布的信息是有诉求的,并非虚假信息的意见,经查,首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及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书证实,李某1与孙某章案件经二审判决且被驳回再审申请,上述判决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证人宋某、单某1、王某1、李某2、许某1的证言及视频资料能证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李某1案件生效后依法对李某1进行司法拘留,并未对印明娟实施殴打等行为,中山市博爱医院120出车记录也能证实印明娟到达医院后拒绝救治,签字离开,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印明娟所发布的“奇葩判决,在法院打我,强抢手机,非法关押其丈夫”等信息为虚假信息。其次,中小学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情况、李某3成绩记录证实,李某3的成绩并未被修改,学籍仍然保留;被害单位员工杨某才的陈述、证人钟某1、王某1、陈某1、林某、康某、陈某2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李某3系自动弃学,且学校多次主动联系家长让李某3回校上课,学校也未受到上级部门指示不让李某3上学;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并非学校逼迫其退学,不清楚“山寨”考场的事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印明娟所发布的“中山市政府支持法院错误判决、逼迫重点高中学生退学”、“母维权,子株连”等信息为虚假信息。再次,证人李某5、林某培、郑某1、卢某1、关某1、郭某1、苏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印明娟发动大家参加“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证人何某2、黎某2、何某3、陈某3、何某4、黄某1、林某阜的证言均证实其没有在“清仓见底”上签名,不知道名单上为何有自己名字;音频资料证实公安人员按照“清仓见底”名单上的电话随机拨打,部分人员不知道“清仓见底”活动,否认在上面签名,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印明娟煽动访民参与其组织的“清仓见底”联名签署活动,且未核实是否属于访民本人签名。综上,被告人印明娟所提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印明娟上访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并非“随意”,客观上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截取的被告人印明娟的微博、微信及QQ空间内容、评论截图足以证实被告人印明娟发布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载和评论,且被多家网站报道,故被告人印明娟的行为符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且被多家网站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指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印明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健强

审判员  甘 英

审判员  司 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碧霞

黄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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