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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刑初255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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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2072刑初2554號

2018年2月12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20刑終155號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印明娟,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於遼寧省遼陽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2015年8月28日因擾亂公共秩序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於2017年2月28日被羈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現押於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艷清,廣東廣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二區刑訴(2017)2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印明娟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大冰、王亞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印明娟及指定辯護人李艷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印明娟因不滿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其丈夫李某1與孫某章房屋裝修糾紛系列案的判決,多次到兩級法院擾亂辦公秩序。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因拒不履行上述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後,被告人印明娟便利用其新浪微博(暱稱「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聞」,「粉絲」1819人)、微信(暱稱「美好希翼-印明娟-廣東中山公」,賬號yinmingjuan368,好友數量1108人)、QQ(暱稱「一統江某」,賬號10×××56)等媒介編造散布「中山市法院搶我手機、將我打暈,非法關押我丈夫」等虛假信息。2015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印明娟又因其兒子李某3棄學,利用上述媒介編造散布「中山市法院以避免造成訴累枉法裁判,政府為支持判決,聯合學校逼迫重點高中學生退學」等虛假文字信息、視頻,共計散布1254條,其本人及網友轉發共計10983次,其中上述視頻在新浪微博被點擊播放10000餘次、轉發2263次、評論230條。2016年6月份,被告人印明娟指使他人分別扮演其子李某3和「考官」,擺拍「母親為圓(被逼退學)兒子高考心願,自設『山寨』考場」的照片,並將上述虛假圖文信息通過其新浪微博、微信散布,其中微博被轉發79次,還被網易、新浪、華某(點擊數4255次)、榮耀西安(點擊數1455次)等網站轉發擴散,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對中山市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大量負面點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12月份開始,被告人印明娟利用「全國兩會」重要敏感時間,繼續通過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介散布上述虛假信息,煽動訪民參與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並羅列1份2000餘人的訪民名單。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印明娟在全國兩會期間到中外媒體記者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梅地亞中心,企圖向中外媒體記者散布上述名單擴大影響,過程中被公安人員查獲,當場從其身上繳獲「清倉見底」名單等。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並出示了被害單位中山市實驗中學員工楊某才的陳述、抓獲經過、繳贓經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照片、視頻及截圖資料、微信、微博、QQ截圖資料、證人宋某、單某1、王某1、李某2、許某1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相關書證、被告人印明娟的供述等證據以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印明娟無視國家法律,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印明娟辯稱:1.本案的案件來源不清楚,立案抓捕程序不合法;2.其發布的信息是有訴求的,是想通過各種渠道解決問題,並非虛假信息,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3.網絡上的點擊量與本案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其辯護人辯稱:1.主觀上,被告人印明娟上訪的目的和動機不是出於尋求精神刺激,並非「隨意」;2.客觀上,被告人印明娟採取的主要是上訪和通過網絡作為媒介得到外界關注,根據統計顯示同一訴求視頻的轉發和點擊量雖高,但轉發和點擊該視頻的用戶數量不多,數據龐大是由於相同用戶對同一視頻進行轉發和點擊的積累,也包括自身的轉發和點擊,另外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印明娟到梅地亞中心,企圖散發名單,「企圖」表明其行為尚未進入實施階段,並未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綜上,被告人印明娟的主、客觀方面均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印明娟因不滿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其丈夫李某1與孫某章房屋裝修糾紛系列案的判決,多次到兩級法院擾亂辦公秩序。2013年12月23日,李某1因拒不履行上述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後,被告人印明娟便利用其新浪微博(暱稱「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聞」,「粉絲」1819人)、微信(暱稱「美好希翼-印明娟-廣東中山公」,賬號yinmingjuan368,好友數量1108人)、QQ(暱稱「一統江某」,賬號10×××56)等媒介編造散布「中山市法院搶我手機、將我打暈,非法關押我丈夫」等虛假信息。2015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印明娟又因其兒子李某3棄學,利用上述媒介編造散布「中山市法院以避免造成訴累枉法裁判,政府為支持判決,聯合學校逼迫重點高中學生退學」等虛假文字信息、視頻,共計散布1254條,其本人及網友轉發共計10983次,其中上述視頻在新浪微博被點擊播放1萬餘次、轉發2263次、評論230條。2016年6月份,被告人印明娟指使他人分別扮演其子李某3和「考官」,擺拍「母親為圓(被逼退學)兒子高考心願,自設『山寨』考場」的照片,並將上述虛假圖文信息通過其新浪微博、微信散布,其中微博被轉發79次,還被網易、新浪、華某(點擊數4255次)、榮耀西安(點擊數1455次)等網站轉發擴散,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對中山市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大量負面點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12月份開始,被告人印明娟利用「全國兩會」重要敏感時間,繼續通過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介散布上述虛假信息,煽動訪民參與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並羅列1份2000餘人的訪民名單。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印明娟在全國兩會期間到中外媒體記者入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梅地亞中心,企圖向中外媒體記者散布上述名單擴大影響,過程中被公安人員查獲,當場從其身上繳獲「清倉見底」名單等。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印明娟被拘傳至中山市公安機關。上述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第一部分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網絡上散布針對法院的虛假信息。1.證人宋某、單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年底,印明娟夫婦到中山市

第一法院執行局就案件訴訟執行鬧訪,後因其丈夫李某1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對其司法拘留時,印明娟情緒激動在地上打滾並稱自己有病,後法院叫來120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因為在辦公區域內不允許拍照、錄像,印明娟不予配合便將其手機扣押。過程中並無印明娟網上所散布的搶其手機、將其打暈,非法關押其丈夫的行為。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2.證人王某1、李某2、許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言,法院判決生效後,因原告孫某章申請法院執行工程款,法院將印明娟丈夫李某1的銀行賬戶凍結,夫婦二人來法院鬧訪,後因其丈夫李某1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對其司法拘留時,印明娟情緒激動在地上打滾並稱自己有病,後法院叫來120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因為在辦公區域內不允許拍照、錄像,印明娟不予配合便將其手機扣押。過程中並無印明娟網上所散布的搶其手機、將其打暈,非法關押其丈夫的行為。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3.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案件訴訟過程中,印明娟丈夫李某1既不支付裝修工程款,也不配合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導致法院無法對原告孫某章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進行鑑定,法院是按照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和事實依法作出的判決。

4.證人蘇某1的證言證實,二審期間曾接到印明娟威脅的電話,稱「要其好好判決,不然走路、開車的時候要小心點」。印明娟丈夫的案件二審已依法作出判決,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李某1、印明娟的再審請求,中山市人民檢察院駁回其抗訴申請。法院並不知道其兒子退學一事,印明娟編造信息認為法院的判決與其兒子退學有關,向上級法院投訴,並利用網絡散布,詆毀法院系統的聲譽,嚴重影響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權威性。

5.證人管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法院經二審判決李某1支付孫某章8000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某1、印明娟的再審申請,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也駁回了李某1、印明娟的抗訴申請。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主動向印明娟夫婦提供司法救助金6000元,李某1同意,但印明娟不同意,要求法院撤銷判決,並多次鬧訪。後法院在原告的申請下凍結李某1的賬戶,強制劃撥賠償款2000元。執行和司法拘留的程序均依法依規。印明娟散布虛假信息,詆毀法院的聲譽,嚴重影響法院司法權威,另外導致法院加大輿論監管力度,分散法院的工作注意力,且嚴重打擊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6.證人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印明娟在新浪微博上散布「中山市政府為支持法院的錯誤判決逼迫其兒子退學」、「被法院人員毆打」等虛假信息,抹黑法院的形象,誤導群眾對法院的看法。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7.中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及處警經過證實,2013年12月23日17時02分許,報警人印明娟(號碼為153××××8627)因不滿法院判決,未經允許錄音錄像與法院工作人員發生糾紛,因擔心被法院工作人員毆打故報警處理,後經了解雙方並沒有肢體衝突。

8.中山市博愛醫院120出車記錄證實,2013年12月23日18時35分救護車將印明娟接回醫院,回院後印明娟拒絕救治,簽字離開。

9.原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中石民一初字第796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中法民一終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粵高法民一申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01號民事判決書、(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03號民事判決書、(2009)中一法執恢拘字第655-1-1號拘留決定書、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中法民一終字第517號民事判決書、(2013)中中法民一終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書、(2014)中中法執復字第2號複議決定書證實,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6日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李某1支付孫某章尚欠工程款8000元,李某1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0年3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某1的再審申請;2013年8月26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印明娟對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2013年12月23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因李某1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無視國法,嚴重妨礙執行工作,對其決定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30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李某1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拘留決定。

10.2016年10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通報情況證實,印明娟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其因不服法院判決,不斷上訪,中山市政府和法院為了讓其息訴罷訪,採取多種打壓手段,甚至向其兒子所在學校施壓,逼迫其在重點高中上學的兒子退學。

11.光盤2張證實的內容分別為:1張記錄李某1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在拘留所的審訊錄像;1張記錄印明娟就訴訟執行到法院鬧訪的經過,法院要求其將手機內拍攝的視頻刪除,印明娟不配合併把手機放回包內。當司法警察對李某1執行拘留時,印明娟再次將手機拿出來拍攝,法院工作人員將其手機拿走,印明娟欲搶回手機過程中情緒激動,躺在地上打滾,女法警為防止其受傷用手抬着其頭部,過程中未見有人員毆打印明娟。

第二部分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網絡上散布詆毀中山市實驗中學和教育部門的虛假信息。

1.被害單位中山市實驗中學員工楊某才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印明娟兒子李某3在校期間由最初的早退、遲到、曠課等厭學表現,發展到最後棄學。期間,學校曾多次主動聯繫家長商量李某3的教育事宜均得不到配合。後印明娟把李某3棄學一事歸責於學校,在網上散布「學校受上級部門指示不讓其兒子上學」、2016年高考期間「路邊設置考場,讓其被逼退學的兒子參加高考」等虛假信息,詆毀學校的聲譽,致使該校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學校因此事長期處於緊張狀態,長期受到上級部門的追問,網絡上的虛假信息給學校聲譽帶來嚴重詆毀,學校領導、班主任、德育處、年級部等為處理該事導致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影響。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2.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其認為學校更改其高一下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導致其失去學習信心後不願上學。並非印明娟在新浪微博上散布的中山市政府為打壓上訪,學校逼迫其退學。2017年10月製作筆錄時,李某3已經返校讀書,認為公安人員從教體局調取的成績單是準確的,稱當時自己網上查詢的分數與老師公布的分數不一致,可能是老師導出成績時出錯,但未及時向老師反映該情況。棄學後,多次收到學校返校通知,但印明娟反對其返校。其不知道印明娟為其設置「山寨」高考考場的事情。

3.證人鍾某1的證言證實,印明娟在網上散布的「政府聯合學校逼迫其兒子退學」並非事實,而是李某3擅自離校。後經學校了解,李某3輟學的主要原因是印明娟忙於上訪,每次學校開家長會,其父母互相推諉,不關心李某3在校期間的學習情況和表現,孩子缺乏父母的關愛,從而產生厭學情緒。印明娟在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對我校造成了多方面的不良影響。

4.證人王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3月李某3棄學後,學校曾多次聯繫家長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返校工作,但家長以沒時間或外出為由不予配合。2015年6月學校家訪時,才知道印明娟上訪一事,因此不存在印明娟編造的「學校受人指使對李某3不好,致使李某3不願意回校讀書」的情況。印明娟發布虛假信息後,學校積極組織校長、老師、學生開展對李某3和他父母的勸導工作,想辦法讓其回校上課;組織老師對在校學生開會和談話,輔導學生心理情緒;另外組織老師對家長進行正確引導,讓家長們了解到真實情況,消除家長對學校不良影響的擔心和擔憂。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5.證人陳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試卷由教育局統一出題、盲改,教育局網上公布的分數和發給學校的分數是一致的,學校沒有機會更改學生的成績。其擔任班主任期間,曾向李某3家長反映其有厭學情緒,其父親說忙沒空,印明娟則指責學校不負責任,說學校受人指使逼迫李某3退學,實際上學校一直保留着李某3的學籍。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6.證人林某、康某的證言證實,學校沒有機會更改學生的分數,李某3高一成績排名中下,學習積極性不高。高一上學期曾因服用安眠藥被送醫治療,後印明娟向老師反映李某3的異常舉動是初中時受補習老師影響。

7.證人黎某1、何某1的證言證實,李某3在校時不愛學習,經常遲到、曠課,有一次曠課,老師還發動全班同學尋找,後在體育館找到他。老師也曾叮囑同宿舍的人幫忙留意李某3的動向。

8.證人王某1梅、吳某都的證言證實,李某3成績屬於中下等。考試命題、改卷流程均由教育局負責,在校期間未發生系統原因導致成績出錯,也未聽其他同學反映成績出錯的情況。

9.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印明娟在網上散布詆毀實驗中學的信息,後經教育部門調查核實發現信息內容不屬實,該虛假信息對學校和教育系統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一是給中山市整個教育事業抹黑;二是學校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用於處理李某3輟學的事情,干擾了中山市實驗中學的教育教學秩序;三是無關的人員在網絡上質疑中山的教育質量和中山市實驗中學的聲譽。

10.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其與李某3交談時了解到因與同學關係不好、老師嚴厲,致使其在學校無臉,無心向學。李某3是不贊同印明娟的上訪行為的。

1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其對於李某3不上學的原因不知情,2015年印明娟去北京上訪後很少管理家庭,平時老師向其反映李某3在校情況,都讓老師找印明娟商談。對於印明娟上訪的事情不清楚,但是不贊同她去上訪。

12.中山市實驗中學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冊》證實,學生的請假記錄上,也有其他學生因違反校規被要求請家長、寫檢討的情況,並非李某3所稱老師只針對他一個人。李某3遲到、曠課較多。家長聯繫記錄上,記載其家長不願意到校處理並拒絕家訪。

13.李某3親筆書寫的遲到、缺課、逃課情況說明證實,其請假理由為胃不舒服在體育館睡覺、覺得空氣沉悶便到籃球場等。

14.學校的郵寄快件和通知文書、印明娟手寫的信件證實,2015年11月11日,學校通知李某3返校或辦理請假手續,2016年3月1日,學校通知李某3參加考試;針對學校送達的回學校通知,印明娟親筆書寫的信件反映不能違背孩子意願送其返校,並反映老師有修改分數的現象,認為學校把孩子逃學的責任推到家長身上。

15.中小學校綜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詢情況證實,李某3學籍檔案仍保留。

16.信訪及回復證實,印明娟針對其兒子退學問題曾向市、省、國家信訪局、教育部門多次信訪,市教體局於2016年6月1日以EMS的形式將信訪回復的函郵寄給印明娟,回復內容為不存在李某3被逼退學的情況,不存在更改李某3期末考試分數的情況,並通過教體局移動辦公平台以短信的方式將答覆內容發送到印明娟186的手機上;期間,印明娟再次信訪,2017年3月17日教體局將《不予受理告知書》以EMS的形式郵寄給印明娟,理由是2016年5月31日已經作出書面回復,教體局郵寄地址和接收短信的號碼是印明娟寫給廣東省教育廳信封上所留的聯繫方式。

17.中山市教體局提供的李某3高一上學期、下學期成績記錄證實,李某3高一上學期總分數為499分(標準分497)、下學期總分數為474分(標準分527)。高一上、下學期各科成績、總分數波動幅度不大,李某3所稱網上查詢520多分、老師公布為400分與成績單上的標準分和總分數值對應,李某3本人對於分數有這兩種統計方式表示不知情。

18.《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中山市實驗中學學生考勤管理辦法》、《中山市實驗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證實,學校多次聯繫李某3家長,勸說李某3返校是按照上述規定開展工作,學生學籍狀況需要向教育部門報備,並非印明娟所說的學校將責任推卸給家長。

19.2015年6月15日家訪音頻證實,學校對於印明娟上訪一事並不知情,學校勸說李某3回去上學,並詢問李某3是否保留學籍,李某3要求保留學籍,學校要其辦好請假手續,因為如果沒有手續按照曠課處理是要被開除的。李某3與印明娟因上訪一事發生爭吵。學校了解不上學的原因時,印明娟稱李某3被人當槍使,以不上學為由逼其不上訪,李某3對其說上訪沒有意義,要其把心都放在自己身上,上訪影響其學習。印明娟認為李某3是因學習跟不上找借又,懷疑幕後有人給李某3洗腦。

20.從印明娟處扣押手機內提取的短信內容證實,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間,班主任陳某1、吳姓校長就李某3在校表現通知印明娟,並讓其督促李某3返校上課。李某3所認為成績出錯的事情並不存在,勸李某3返校是學校對每個學生負責。印明娟回復,是政府拿李某3上學當威脅,李某3不想上學是學校的事情。

21.印明娟在網上散布詆毀學校視頻光碟的內容為,法院為避免造成訴累枉法裁判,其不滿法院判決上訪,中山市政府、法院聯合學校逼其兒子退學,學校請心理專家對其兒子心理進行干預。印明娟通過其新浪微博散布上述視頻,且該視頻被播放1萬次以上,轉發次數已達2263次、評論數230條。另外印明娟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發布視頻後@《人民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政府網等597家單位和個人。

22.公安機關出具的提取說明、截圖證實,民警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對《母親為圓(被逼退學)兒子高考心願,自設「山寨」考場》的信息進行搜索,發現2016年6、7月間該信息在多個門戶網站、論壇、社區(「網易新聞」、「今日頭條」、「新浪中心」、「華某」等)被轉發。該截圖經李某3本人辨認,照片中的考生並非其本人。

第三部分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在網絡上煽動有關人員參加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

1.證人李某5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印明娟在微信上發動大家參加「清倉見底」聯名簽署,她是「清倉見底」發起徵集人。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2.證人林某培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印明娟曾讓其參與「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曾在微信群中看到印明娟發布詆毀學校、法院的信息。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

3.證人鄭某1、盧某1、關某1、郭某1、蘇某2的證言證實,印明娟在微信群發布「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的信息,其本人或朋友幫助參與簽名。

4.證人梁某的證言證實,印明娟在微信群發布「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的信息,其沒有理睬印明娟。

5.證人周某、廖某的證言證實,其在微信群內看到「清倉見底」的信息,並聯名簽署,印明娟在名單中排第一位,其本人不認識印明娟。

6.證人何某2的證言證實,在網絡論壇上看到「清倉見底」的信息,不清楚為何「清倉見底」上有自己的名字。

7.證人黎某2、何某3、陳某3、何某4、黃某1、林某阜的證言證實,其不知道「清倉見底」活動,也不知道名單上為何有自己的簽名。

8.國保大隊提供的音頻證實,公安人員按照名單上的電話隨機撥打幾名上訪人員,部分上訪人在印明娟發起的清倉見底上簽名,部分人不知道清倉見底活動,也沒有簽名。

9.公安機關出具的提取說明、截圖證實,民警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上搜索,發現在多個門戶網站、論壇、社區有轉載印明娟散布的《通知「清倉見底」徵集全國各地訪民訴求未依法解決的,訴求還在信訪部門「大倉庫里的」署名訪民》的文章。

第四部分證據主要證實印明娟利用媒介散布虛假信息的內容、號召相關人員參加「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的內容,由於虛假內容及負面評論多,提取主要虛假內容及部分負面評論。

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偵查說明證實,民警截取印明娟微博及QQ空間的內容、評論截圖。經統計,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印明娟通過微博媒介惡意散布、詆毀中山市政府、公安、法院及中山市實驗中學虛假信息,共計發布1254條(敏感時期發布533條,占比42.5%),被其本人及網友轉發10983次,評論數631條(敏感時期評論215條,占比34.2%),點讚229個。其自編自導的內容為「中山市政府為支持法院錯誤判決,逼迫重點高中高二的學生退學」的視頻在微博上散布,轉發次數已達2263次、評論數230條、點擊播放次數達1萬次。印明娟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造成網友對國家政府、中山市政府、法院、警察等重要職能部門惡意評論76條(敏感時期的負面、攻擊評論22條,占評論總數約28.9%),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2.提取說明證實,對印明娟扣押手機中微信通訊錄、好友列表數量的提取記錄。

3.被告人印明娟散布「中山市政府支持法院錯誤判決、逼迫重點高中學生退學」的虛假信息,並向「中國法治在線官方q」「中國紀檢監察在線」「時代傳媒」「工作室」等27個媒體、個人QQ賬號發送上述虛假信息,希望通過上述QQ賬號向各大媒體、網站曝光。印明娟在微博發布上述視頻信息,顯示被播放1萬次,轉發次數已達2263次、評論數230條。印明娟對微信好友「堅持法律的正義」說:「媒體記者:我是廣東省中山市的印明娟,我市政府和法院的相關領導為逼我接受上述『奇葩』判決,在法院打我,強搶我手機,非法關押我丈夫,竟然還給我兒子所在學校施壓,令我兒子所在學校用盡一切辦法逼我兒子退學來阻止我申訴。為了使我兒子知難而退,學校竟然用修改我兒子的考試成績的手段,想盡一切辦法讓我兒子停宿、停課。後來乾脆用心理專家進行心理干預讓我兒子回家(現已回家近一年),逼我不得進行申訴……」印明娟在微信朋友圈發表「現在我們地方政府把我兒子『被』逼退學的責任歸結於我,說我上訪就是不讓我兒子上學,讓我兒子恨我,我上訪和我兒子有關係嗎?依法治國法制社會竟在我們中山市如此體現」、還發表「廣東省中山市法院以『為避免造成訴累』為由判我敗訴……我不服她的說法,2013年12月23日下午三點調解,五點多把我老公在法院內給關了15天,把我手機搶了,把我打昏,120救護車到才放手……」印明娟在微博群「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權利」(成某:99人)、「善心善行」(成某:293人)、「十二級(清廉)風群」(成某:242人)中散布上述虛假信息。

網友對上述信息在新浪微博中的部分負面評論:用戶名為「內蒙古山里人」評論「為維權,戰鬥在北京,信訪問題沒有解決訴求問題,反而孩子受株連,這可是封建社會的連坐」;用戶名為「肅然寒非」評論「居然還有政府、法院、學校三位一體逼迫優秀學生退學」;用戶名為「piggyprince小豬王子」評論「太過分了,暫且不說到底判決有沒有什麼問題,政府為了維穩,竟然使用如此下三濫的手法,這還叫政府嗎?你這樣是越逼越不穩」。

4.印明娟在新浪微博多次發布內容為「母維權,子株連。母為兒討公道。提着燈籠京城尋清官,指明路!」圖片的微博,被轉發1149次,評論220次,點讚82個。並在「中國正義聯盟團的粉絲群」(成某:909人)、「于建嶸」(成某:406人)、「中國維權論壇」(成某:349人)等微博群里散布。

網友對上述信息的負面評論:用戶名為「活在一個充滿謊言的社會」評論「在這個天天喊民主,時時喊法制的神奇國家這也是老百姓無奈的選擇」;用戶名為「獨裁的獸性」評論「執政者做着美夢而現實中百姓卻還生存在惡夢中……狗屁中國夢」;用戶名為「素女887」評論「為什麼冤民載道?當官不為民做主、趕緊回家賣紅薯」。

5.2016年6月8日至6月22日高考前後,印明娟16次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內散布在路邊設「山寨考場」的照片,並散布「某些官員,為了官職連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過,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老師加害自己的學生。事後怕東窗事發,教育部門,老師默契配合」等信息。該圖片信息被多家網站轉載。

6.印明娟向多名QQ、微信好友散布「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的信息,並將上述信息發布在微信群、微博群中,其中微信群「全國退伍老兵交流群」中微信語音聊天的內容為:「趁全國兩會期間,號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聯名簽署清倉見底,達到萬人聯名引起中央關注,選舉幾個代表在梅地亞酒店將材料給中外媒體記者。」「27號、28號我就得在(梅地亞)酒店恭候這些國內外媒體,我先尋找媒體,再去找各大學校的校長這些人大代表、律師的人大代表,儘量把我們的訴求進軍兩會,我的目標就是今年的兩會」。與微信好友「鞠學軍」的語音聊天內容為:「現在廣西的,接近有三百多人,這個老兵,已經參加了我們這個聯名活動,我們廣東的,現在我在爭取當中……」、「他們向來對我見招拆招……我做這個清倉見底,他都沒想到的,各個網站已經轉瘋了,他現在想拆,他們跑各個省去拆嗎?」

7.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實,2015年8月印明娟因涉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公安機關對印明娟扣押的手機進行技術檢驗,檢出通訊錄、通話記錄、短信、微信、微博、郵件、上網記錄等信息。

8.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檢驗鑑定文書》證實,2017年3月,中山市公安局委託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印明娟扣押的銀色TOSHIBA筆記本電腦1台、小米手機1部進行鑑定,經搜索關鍵字在電腦中檢出符合文件32205份;在手機存儲芯片中檢出圖片11272張,視頻文件430個,音頻文件7363個,系統日誌信息251條,騰訊QQ信息21030條,微信信息501038條,Telegram信息4條,電子郵箱信息1105條,新浪微博信息13401條;在手機SD儲存卡中檢出圖片文件4876個,音視頻文件492個。

9.廣東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證實,檢材中「趁兩會期間,號召各省市退伍老兵聯名簽署清倉見底,達到萬人聯名引起中央關注,選舉幾個代表在梅地亞酒店將材料給中外媒體記者」的女性語音(52秒),與樣本中印明娟的語音是同一人的語音。

第五部分證據為綜合性證據。

1.證人鄭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年初,一名中年婦女租賃我位於北京市豐臺區呂村一隊的房子。2017年3月2日,民警在該婦女暫住處搜查出筆記本電腦1台、多功能影音擴音器1台、光盤1張、名片1盒、手寫或打印紙張若干。其辨認出被告人印明娟即租賃其房屋的婦女。

2.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照片證實,印明娟在北京暫住於豐臺區呂村一隊的鄭某2住宅的地下室;被抓獲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1號梅地亞中心。

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抓獲說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岐江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繳贓經過、酒店一樓大堂的監控錄像視頻和搜查視頻證實,2017年2月27日下午2時許,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派出所在梅地亞新聞中心將印明娟查獲並帶回派出所,後將情況通傳至我市駐京辦。石岐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維穩辦)接到通知後,會同石岐區公安分局民警趕到羊坊店派出所。由民警對印明娟隨身物品進行搜查,繳獲手機和清倉見底的名單。印明娟在綜治維穩辦工作人員陪同下乘坐汽車返回我市並於2月28日晚上9時許到達石岐區。同日23時許,因印明娟有尋釁滋事的嫌疑公安機關將其拘傳至派出所,於次日23時許對印明娟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公安人員在印明娟暫住的出租屋繳獲筆記本電腦1台,多功能影音擴音器1台、音頻光盤1張、名片1盒、人員名單等紙質材料77頁。

4.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實,公安人員從印明娟身上扣押小米手機1部(號碼為186××××5238),印有「清倉見底」及2000多名人員名單,電話號碼的紙張15張,印有「防止權力濫用和『任性』、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久拖不決信訪問題的對策與建議」的紙張4張,印有印明娟名字、電話、QQ、微信名、微博名的名片1盒;在其暫住的北京市豐臺區呂村一隊鄭某2住宅內查獲並扣押筆記本電腦1台、多功能影音擴音器1台、光盤1張、紙質材料77張、名片1盒。

5.中山市石岐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辦公室出具的《關於對在京人員印明娟勸返的經過》證實,2017年2月27日下午,該辦接通知後聯繫公安民警趕至羊坊店派出所,對印明娟進行勸導,後陪同印明娟乘坐汽車於2017年2月28日晚上9時許到達中山市石岐區蘇華贊醫院。

6.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印明娟戶籍證明、證明材料證實,被告人印明娟於1969年10月4日出生於遼寧省遼陽縣,2015年8月5日印明娟因先後在北京市朝陽區地鐵又和央視新址南門外穿狀衣、拉橫幅、喊又號反映其兒子被「逼」退學的事情,被北京警方查獲,後由中山市公安局以擾亂公共秩序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

7.被告人印明娟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承認微博(暱稱「美好希翼-中山法治新聞」)、微信(暱稱「美好希翼-印明娟-廣東中山公」,賬號yinmingjuan368)、QQ(暱稱「一統江某」,賬號10×××56)均是其開通並使用的,承認發布「法院枉法裁判、實驗中學逼迫其兒子退學」等信息、參與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但否認這些信息是虛假信息。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印明娟無視國家法律,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印明娟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印明娟所提案件來源不清楚,立案抓捕程序不合法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接受被害單位報案後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後抓獲被告人印明娟,顯然該案的來源清晰,立案、拘留、逮捕程序合法,被告人印明娟所提上述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被告人印明娟所提其發布的信息是有訴求的,並非虛假信息的意見,經查,首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及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再審申請書證實,李某1與孫某章案件經二審判決且被駁回再審申請,上述判決已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證人宋某、單某1、王某1、李某2、許某1的證言及視頻資料能證實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李某1案件生效後依法對李某1進行司法拘留,並未對印明娟實施毆打等行為,中山市博愛醫院120出車記錄也能證實印明娟到達醫院後拒絕救治,簽字離開,上述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印明娟所發布的「奇葩判決,在法院打我,強搶手機,非法關押其丈夫」等信息為虛假信息。其次,中小學校綜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詢情況、李某3成績記錄證實,李某3的成績並未被修改,學籍仍然保留;被害單位員工楊某才的陳述、證人鍾某1、王某1、陳某1、林某、康某、陳某2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均證實,李某3系自動棄學,且學校多次主動聯繫家長讓李某3回校上課,學校也未受到上級部門指示不讓李某3上學;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並非學校逼迫其退學,不清楚「山寨」考場的事情,上述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印明娟所發布的「中山市政府支持法院錯誤判決、逼迫重點高中學生退學」、「母維權,子株連」等信息為虛假信息。再次,證人李某5、林某培、鄭某1、盧某1、關某1、郭某1、蘇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印明娟發動大家參加「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證人何某2、黎某2、何某3、陳某3、何某4、黃某1、林某阜的證言均證實其沒有在「清倉見底」上簽名,不知道名單上為何有自己名字;音頻資料證實公安人員按照「清倉見底」名單上的電話隨機撥打,部分人員不知道「清倉見底」活動,否認在上面簽名,上述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印明娟煽動訪民參與其組織的「清倉見底」聯名簽署活動,且未核實是否屬於訪民本人簽名。綜上,被告人印明娟所提上述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對指定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印明娟上訪的目的和動機不是出於尋求精神刺激,並非「隨意」,客觀上未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截取的被告人印明娟的微博、微信及QQ空間內容、評論截圖足以證實被告人印明娟發布的虛假信息被大量轉載和評論,且被多家網站報道,故被告人印明娟的行為符合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相關信息被大量轉發、評論,且被多家網站報道,混淆視聽,蠱惑群眾,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指定辯護人的上述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印明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二、繳獲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台等物,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陳健強

審判員  甘 英

審判員  司 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黃碧霞

黃樂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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