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阳春县盘姓群众要求恢复瑶族成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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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认阳春县盘姓群众为瑶族的请示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
粤族政字〔88〕1号
1988年2月23日
关于阳春县盘姓群众要求恢复瑶族成分的批复

阳春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确认阳春县盘姓群众为瑶族的请示〉〔春府报(1987)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委研究处理。根据你们的调查和意见,以及我委民族识别调查组的报告,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县盘姓与瑶族有历史渊源关系,历史依据清楚,具有瑶族特有的“过山榜”和共同的“盘瓠传说”和图腾崇拜等文化特征和心理素质,而且有相对聚居地域,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他们早在1974年就提出要求恢复瑶族成分,到1987年曾先后五次向政府提出要求恢复瑶族,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承认其为瑶族是有科学依据的。为了尊重历史事实,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当地各级政府的意见,我们同意你们请示中提出的瑶坑村等十个乡(镇),十八个村委会三十四个自然村的五百三十四户、三千零五十九人的盘姓群众恢复为瑶族成分。请你们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搞好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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