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公所第一号布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广州市市政公所第一号布告
中華民國7年(1918年)
1918年10月19日

为布告事。照得觇国度之文野,以市政之张弛为衡,夷考我国制,司市一职,与夫胥师、贾师、司武、肆长等官,皆市政权舆。惜其时属于官治,而非自治。故暴以后,良法遂湮。陵夷至今,止京师略具市政雏形。而环顾东西列邦,无不然灿美备。是亦秉政者之羞也。广州市开通较早,百华车并填,有一十五万四千九百余户,有七十万零四千九百余口,民物殷繁,为中国省会冠。而随地龌龊,随事泯棼,市民蜷伏虱缩于其间,几奄奄无生活气。由是工商各业,不足与现世潮流竞争。下至劳动贩夫,咸受影响。综厥原委,可一言以蔽之:曰市政不修。本总办均服官桑梓,不忍恝然置之,因请于督军、省长奉准设立广州市市政公所,遴员分职,兼程进行。惟是市政范围,经纬万象。弊去其泰甚,事先于所急,分头擘书,括为五端:一曰拆城基。近世城垣,已如古代兵器,无存在之理由。广州老城、新城,尤为天然障碍,辛亥鼎革之初,早经议拆,今当赓续实行,廊而清之。然后一切交通,方可措手。一曰闯马路。已成马路,只有东西长堤,余尚闭塞。若已拆城基,即可循为路线,而由普济桥便门至西门,由西门至财政厅前,更由此浚通省长公署,前达永汉街口,概先筑路,外而与长堤衔接,内而与西关旗界一气沟通。路工告成,则城里工商,首蒙莫大之利。盖不拆城,不开路,绝无市政可言。而欲开路先拆城,尤为此中枢纽。故无论如何,断不稍存瞻顾。一曰设市场,屠沽露店,逼处街衢,卫生、交通,两受其害,不得不设市场以容纳之。拟先改建禺山关帝庙为模范市场,其他分择适中地点,次第建设。先收画一整齐之效,乃有公众卫生之可言。一曰设公园。西人称都市之肺腑。盖市民藉公园以救济健康,犹人身藉肺腑以呼吸空气。据最近调查,伦敦有大公园十八,运动园三十九,以较广州市,直可谓之无肺腑矣。今先择定旧抚署为第一公园,推及于海珠东较场东山庙三处,西关则另谋适合地点,同时举行,一曰设工厂。市民无业者多,尤以旗籍为甚,此辈游荡放佚,最为市政进行之故障。拟先于旗界设一大工厂以收纳之。大约规划,每年常费约在五万元之间,通厂工额,可容二千名以下。教育事业,亦市政初基。扩而充之,悬是为的。以上五端,决定为进行第一时期。其他属于市政范围,更当旁考列强成规,内审地方习惯,集思广益,力图改良。而本总办尤有进者:凡事可与乐成,难与图始。况市政属于自治事业,各国已成通例,今以官治为提挈,不得不赖自治为赞襄,所期宏达士夫,热忱各界,本其远识,发为嘉谋,自当握发吐哺,推诚延纳,或有不明公益,造作谣诼,藉端抗挠,是谓一马害群,惟有执法以绳其后。本总办德薄能浅,所可为市人告者,旁不敢避、怨不敢辞,备筚路褴褛之前驱,存璀璨庄严之企望,一俟端倪粗具,即当拱手还诸自治之市民。此物此志,惟邦人诸友幸匡助之。此布。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