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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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办法
1953年11月21日
发布机关:广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力的调配工作应为生产服务,同时,为了便利公 私营企业厂店、作坊、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招用人员,做到合理的使用劳动力,发挥失 业人员自行就业的积极性,逐步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特根据本省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经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和军事后勤生产部门及基 本建设单位招用固定职工时,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凡需雇用工人或职员在三人以上者,须先拟具雇用人数、条件及待遇标准,申请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调配,由招用单位选择合于雇用条件者审查录用。

   (2) 凡一次雇用职工三名以下者,可自行在当地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选用,但需检验失 业登记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 凡雇用工人或职员在已登记的失业人员确无适合雇用条件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同意,可自行在未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招雇。

   二、各矿场雇用固定职工在二十人以上者,应事先报请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转广西 省人民政府劳动局指定地区招雇之。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统一介绍范围,各有关单位可自行招雇;但如向劳动部门申请介绍 时,应予以协助。

   (1)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军队招用工人职员者;

   (2)凡招用临时工者(各市根据当地情况认为必要时,可规定招用较大数量临时工,仍由 劳动部门统一介绍);

   (3)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者;

   (4)私人雇用保姆、厨师者;

   (5)季节性工人在原企业复工者;

   (6)国营企业行政任命之管理人员及私营企业之资方代理人;

   (7)小城镇的工商企业雇用职工者。

   四、自行招雇工人或职员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不得自由到农村或外地招雇(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及私人雇用保姆、厨师不受此限), 必须到外地招用时,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转由省劳动局指定地区招雇或介绍到 省外招雇,但工作完毕后,应由招用单位负责送回原地;

   (2)不得诱挖或雇用在业职工及任意录用在校学生;

   (3)不得雇用农村或外地流入城市的农民及流散人员;

   (4)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采用登报或张贴布告方式进行招雇;

   (5)严禁以临时工或学徒名义雇用固定工;

   (6) 自行招用临时工,季节工时,必须与所用人员签订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 自行招用人员交代不清而引起纠纷时,应由招用单位负完全责任。

   五、外省到本省各地招雇职工者,须取得中南行政委员会劳动局之介绍信,并经本省劳 动局同意。

   六、凡属第一条所述各部门举办训练班招收学员时,其招生简章应经省(市)劳动、人事、 文教等部门联合组成之专门审查小组审查批准;外地来招考者,亦须取得各该专门小组之同 意。

   七、建筑、搬运工人的统一调配,由各市该专门调配机构规定办理之。

   八、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际可行的具体规定,公布施行,但不得与上 述原则相抵触。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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