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勞動力統一調配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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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勞動力統一調配暫行辦法
1953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廣西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勞動力的調配工作應為生產服務,同時,為了便利公 私營企業廠店、作坊、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招用人員,做到合理的使用勞動力,發揮失 業人員自行就業的積極性,逐步解決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失業人員就業問題,特根據本省具體 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各市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經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和軍事後勤生產部門及基 本建設單位招用固定職工時,均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凡需雇用工人或職員在三人以上者,須先擬具雇用人數、條件及待遇標準,申請當 地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調配,由招用單位選擇合於雇用條件者審查錄用。

   (2) 凡一次雇用職工三名以下者,可自行在當地已登記的失業人員中選用,但需檢驗失 業登記證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3) 凡雇用工人或職員在已登記的失業人員確無適合雇用條件時,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同意,可自行在未登記的失業人員中招雇。

   二、各礦場雇用固定職工在二十人以上者,應事先報請當地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轉廣西 省人民政府勞動局指定地區招雇之。

   三、下列各項不屬於統一介紹範圍,各有關單位可自行招雇;但如向勞動部門申請介紹 時,應予以協助。

   (1)行政機關、團體、學校、軍隊招用工人職員者;

   (2)凡招用臨時工者(各市根據當地情況認為必要時,可規定招用較大數量臨時工,仍由 勞動部門統一介紹);

   (3)手工業作坊招收學徒者;

   (4)私人雇用保姆、廚師者;

   (5)季節性工人在原企業復工者;

   (6)國營企業行政任命之管理人員及私營企業之資方代理人;

   (7)小城鎮的工商企業雇用職工者。

   四、自行招僱工人或職員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不得自由到農村或外地招雇(手工業作坊招收學徒及私人雇用保姆、廚師不受此限), 必須到外地招用時,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轉由省勞動局指定地區招雇或介紹到 省外招雇,但工作完畢後,應由招用單位負責送回原地;

   (2)不得誘挖或雇用在業職工及任意錄用在校學生;

   (3)不得雇用農村或外地流入城市的農民及流散人員;

   (4)未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一律不得採用登報或張貼布告方式進行招雇;

   (5)嚴禁以臨時工或學徒名義雇用固定工;

   (6) 自行招用臨時工,季節工時,必須與所用人員簽訂合同,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如 自行招用人員交代不清而引起糾紛時,應由招用單位負完全責任。

   五、外省到本省各地招雇職工者,須取得中南行政委員會勞動局之介紹信,並經本省勞 動局同意。

   六、凡屬第一條所述各部門舉辦訓練班招收學員時,其招生簡章應經省(市)勞動、人事、 文教等部門聯合組成之專門審查小組審查批准;外地來招考者,亦須取得各該專門小組之同 意。

   七、建築、搬運工人的統一調配,由各市該專門調配機構規定辦理之。

   八、各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際可行的具體規定,公布施行,但不得與上 述原則相牴觸。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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