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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明奇判公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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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廉明奇判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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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侯判毀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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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梁縣胡賓,

  「狀告為伐塚毀骸事:山▉太陵,葬祖墳塋。土豪張律,倚挾官勢,壞亂王法,掘墳、埋墳、強佔風水。慘將柁木燒燬,鍛鍊骸骨,犯死生靈,五口哭聲動天。開墳鍬槨,總為伐命斧斤﹔焚槨煙烽,盡是殺人烙炮。生死銜冤,號天上告。」

  張律訴曰:

  「狀訴為剪奸冤占事:祖買胡氏山一截,重價百金。內有一塚未掘,止許剽祭,不許復葬,約有明據。陡今奸惡胡賓,挾勢復葬。嗔阻成仇,飄誣伐塚,毀骸重事。不思山賣三十六年,墳葬一十二所。前無異說,後可紊爭。乞天許准杜禍。上訴。」

  蘇候審云:

  「胡氏賣山三十六年,不為不久。張氏葬墳一十二所,不為不多。但茲山原有一家,止議胡氏剽祭,不許胡氏復葬。約有舊卷,鄉亦有公評也。今據兩詞研審,胡賓不合,故因先墳而妾行復葬。復葬者是爭之也。張律亦不合,不經官府而私自伐棺。伐棺非過舉乎!各擬罪罰,以塞訟端。其山其塚,悉依原契毋紊。」

林侯判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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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黟縣李昊六,

  「狀告為捏謀祖墓事:土豪王治九,垂涎壽坑吉地,插入無由,欺死瞞生,摹寫父手典契,吞謀祖墳,開塋▉葬。且父雖貧,不將祖山出典。試問干證,盡係豪惡故知。奸計一設,祖骸難保。乞恩抹契杜害,枯骨沾恩。上告。」

  王治九訴曰:

  「狀訴為刁奸脫騙事:父債子還,律有定例,健訟李昊六,父手將山一段,契典紋銀二十兩,即取無還,理合照契受業。殊刁圖騙,架告吞謀。不思伊父雖亡,干證現在,契書一紙,永久可憑。哭懇斧斷,不遭奸騙。上訴。」

  林侯審云:

  「山有定主,謀者妄矣。債有常例,負者非焉。王治九隻可據理取債,不可執典契而葬李昊六之山。李昊六亦須代父償銀,不可昧天理而負王治九之債。仰中親速為允釋,毋效鷸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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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明奇判公案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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