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臨時省議會就粵省總督與香港三銀行訂借五百萬元之合同質問都督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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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問專函
中華民國 廣東臨時省議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2日
1912年1月22日
发布于《申報》

敬啟者:

本省會日昨函請財政部抄送辛亥年七月粵省總督與香港匯豐、匯理、德華三銀行訂借五百萬元之合同,以憑查核裁釐之議案,現據財政部抄送到會。

査合同第三款內開,除簽押後,七月先交港票一百萬元,以後分四期按月遞交。西曆一千九百十ー年九月三十日(即中曆九月初九),交港票一百萬元,十ー月三十日(即中舊曆十月初九)交港票一百萬元,十二月三十日(即中舊曆十ー月十一)交港票一百萬元。核計時日,西曆九、十月兩期,系在未反正以前,自必由清督張鳴岐任內收足,惟十ー月、十二月兩期,已在反正之後,應由貴都督按照合同,向該銀行兌收。乃查昨准財政部送來自舊曆九月二十日起,至新曆正月初二日止,收支清單列收項下,並未登載此項收入,是否漏列,抑系反正以後,銀行並未照合同交兌。

事關約借之巨款,為數至二百萬之多,用特專函質問。請煩貴都督查照,迅即知會財政部,晰查明呈覆,並徑行覆知,以便審查,是所企盼。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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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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