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临时省议会就粤省总督与香港三银行订借五百万元之合同质问都督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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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专函
中华民国 广东临时省议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2日
1912年1月22日
发布于《申报》

敬启者:

本省会日昨函请财政部抄送辛亥年七月粤省总督与香港汇丰、汇理、德华三银行订借五百万元之合同,以凭查核裁釐之议案,现据财政部抄送到会。

查合同第三款内开,除签押后,七月先交港票一百万元,以后分四期按月递交。西历一千九百十ー年九月三十日(即中历九月初九),交港票一百万元,十ー月三十日(即中旧历十月初九)交港票一百万元,十二月三十日(即中旧历十ー月十一)交港票一百万元。核计时日,西历九、十月两期,系在未反正以前,自必由清督张鸣岐任内收足,惟十ー月、十二月两期,已在反正之后,应由贵都督按照合同,向该银行兑收。乃查昨准财政部送来自旧历九月二十日起,至新历正月初二日止,收支清单列收项下,并未登载此项收入,是否漏列,抑系反正以后,银行并未照合同交兑。

事关约借之巨款,为数至二百万之多,用特专函质问。请烦贵都督查照,迅即知会财政部,晰查明呈覆,并径行覆知,以便审查,是所企盼。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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