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臨時省議會覆陳炯明定期選舉都督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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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文
中華民國 廣東臨時省議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3日
1912年3月3日
发布于《申報》

為咨覆事:

本月初九日,准貴都督咨開:據貴會來文,仍推本代督為正任都督,取消有期代理之約。覆承各代表面致誠意,情詞懇摯,既感且恝。本代督竊以取消之議,決不可行,選舉之期,萬不容綏,請即定期開正式選舉,俾定大局,而釋群疑。等因。

本省會奉咨,適當休假,至昨日開會,即接孫大總統梗電,內開:現委任汪精衛督粵,俟袁世凱來寧,精衛即返,其未到任以前,由陳督代理,不可更辭,各界不可再舉他人。本日又接孫大總統電開:令精衛、漢民皆回,請省會毋容另舉他人,汪、胡兩人未返之前,仍應陳督代理,各等語。當即召集代議士開會、集議,僉謂自貴都督咨覆辭職,囑令改選以來,外界爭薦替人,大局實多危險。孫總統來電,一則日各界不可再舉他人,再則日省會毋容另舉他人,其於粵中情形,洞若觀火,其為粵局再變,大費苦心。

本省會始終守挽留貴都督之定見,既經取消有期代理,呈送正任都督之公文,貴都督乃堅執代理之成心,致令各界驚疑,使省會有左右為難之勢。

今大總統俯從尊意,聲明代理,不可更辭,本會亦遵毋容另舉之令,仍請都督遵電任事,汪君一日未到,即貴都督一日不能卸任。經代議士多數表決,相應咨覆貴都督,請煩察核,勉任今職,以鎮大局而順輿情,祈見覆施行。須至咨者。

請定期選舉都督致臨時省會咨文

廣東大都督府咨:

査粵省光復,人民望治方般,安內攘外,百端待理。乃胡前都督忽然去,彼時各界公決,舉本都督臨時權代,經再三說明,至遲以陰曆正月十五日為限,進期斷難再留,由貴會各代表承諾在案。旋因汪君固辭,覆經迭晤各界,並展函省會,言明種種理由。區區愚忱,當已共聞共見。乃連日以來,因接孫大總統來電,聞遂有取消前案,不即選舉之意。本都督竊以為誤矣,謹再將本都督有必當去之道,與不能留之理,為貴會縷陳之。

北伐之志,蘊蓄有年,幸得藉手,宗旨難變,此必當去者一;期約之言,息壤在彼,盟雖可寒,信曷由立,此必當去者二;和議已裂,虜焰方張,整我戎行,機不可失,此必當去者三,至若匡時靖亂,端賴非常人,人各有能,已難自信,茍違其用,覆悚將貽,此內揆於已,有不能留者一也;時局方難,殷憂彌切,群策群力,宏濟匪艱,藐躬非材,宣避賢路,此外審諸勢,有不能留者又一也。

雖然粵局安危,人有其責,本都督一日未去,當盡一日之心。然不能逾限,不能失約,亦不俟今日始肓,應請貴會公議,定期早開正式選舉,庶免周章。如約踐言。是所切盼。須至咨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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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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