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临时省议会覆陈炯明定期选举都督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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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文
中华民国 广东临时省议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3日
1912年3月3日
发布于《申报》

为咨覆事:

本月初九日,准贵都督咨开:据贵会来文,仍推本代督为正任都督,取消有期代理之约。覆承各代表面致诚意,情词恳挚,既感且恝。本代督窃以取消之议,决不可行,选举之期,万不容绥,请即定期开正式选举,俾定大局,而释群疑。等因。

本省会奉咨,适当休假,至昨日开会,即接孙大总统梗电,内开:现委任汪精卫督粤,俟袁世凯来宁,精卫即返,其未到任以前,由陈督代理,不可更辞,各界不可再举他人。本日又接孙大总统电开:令精卫、汉民皆回,请省会毋容另举他人,汪、胡两人未返之前,仍应陈督代理,各等语。当即召集代议士开会、集议,佥谓自贵都督咨覆辞职,嘱令改选以来,外界争荐替人,大局实多危险。孙总统来电,一则日各界不可再举他人,再则日省会毋容另举他人,其于粤中情形,洞若观火,其为粤局再变,大费苦心。

本省会始终守挽留贵都督之定见,既经取消有期代理,呈送正任都督之公文,贵都督乃坚执代理之成心,致令各界惊疑,使省会有左右为难之势。

今大总统俯从尊意,声明代理,不可更辞,本会亦遵毋容另举之令,仍请都督遵电任事,汪君一日未到,即贵都督一日不能卸任。经代议士多数表决,相应咨覆贵都督,请烦察核,勉任今职,以镇大局而顺舆情,祈见覆施行。须至咨者。

请定期选举都督致临时省会咨文

广东大都督府咨:

查粤省光复,人民望治方般,安内攘外,百端待理。乃胡前都督忽然去,彼时各界公决,举本都督临时权代,经再三说明,至迟以阴历正月十五日为限,进期断难再留,由贵会各代表承诺在案。旋因汪君固辞,覆经迭晤各界,并展函省会,言明种种理由。区区愚忱,当已共闻共见。乃连日以来,因接孙大总统来电,闻遂有取消前案,不即选举之意。本都督窃以为误矣,谨再将本都督有必当去之道,与不能留之理,为贵会缕陈之。

北伐之志,蕴蓄有年,幸得借手,宗旨难变,此必当去者一;期约之言,息壤在彼,盟虽可寒,信曷由立,此必当去者二;和议已裂,虏焰方张,整我戎行,机不可失,此必当去者三,至若匡时靖乱,端赖非常人,人各有能,已难自信,茍违其用,覆悚将贻,此内揆于已,有不能留者一也;时局方难,殷忧弥切,群策群力,宏济匪艰,藐躬非材,宣避贤路,此外审诸势,有不能留者又一也。

虽然粤局安危,人有其责,本都督一日未去,当尽一日之心。然不能逾限,不能失约,亦不俟今日始肓,应请贵会公议,定期早开正式选举,庶免周章。如约践言。是所切盼。须至咨者。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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