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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陳炯明示用兵恢復魚珠、牛山、長洲各砲台之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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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廣東都督 陳炯明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29日
1912年3月29日
发布于《申報》

都督府示:

前王和順造亂,經已擊潰,餘從散匿各處,本擬盡數搜捕,以清亂源。值李統領福林等,力任安撫,並由陸梅等親自簽名,願遵命令,任由安置。本都督以搜捕易致騷擾,陸梅等既願就撫。准責令交還虎門、長洲各砲台,寬其前愆,別與位置,即任李福林全權安撫。經涉半旬,未據交還,本都督猶不忍遠加嚴辦,十六日手裁尺劄,委李標統湛親持往威遠砲台,諭令交還各台。陸梅不特不遵所命,並敢宣言威嚇,要求給予兵船聽彼指揮,由彼招集所部,長駐砲台,若不如彼所求,即搶掠洋船,以供糧食,乘機進窺各屬。措語荒謬,不可理論。復據確實報告,陸梅占據威遠砲台後,召同王和順、關仁甫前往規劃,一面召集惠軍,固守各台,一面勒索擄掠,私購大幫軍械,勻結土匪,再擾省城,密制多數炸彈,擬運進城垣,焚攻衙暑,如不得逞。則則肆掠西上,歸其巢穴。凡此密謀,經有告發之人,指證無誤。

本都督為保全地方計,不得不為驅除。經派出軍隊,分赴各台,相機剿撫。目下魚珠、牛山、長洲各砲台,經已用兵恢復。虎門砲台,即任明字順軍前往勸其交還砲台,予以生路。如果執迷不悟,定加痛剿。

總之本都督一表大公,以國民之心為心,固不肯妄動幹戈,致傷和氣,亦不能遇事姑息,貽患將來。仰商民人等知悉,各安本業,毋生疑慮,是為至要。特示。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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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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