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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督陈炯明示用兵恢复鱼珠、牛山、长洲各炮台之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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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29日
1912年3月29日
发布于《申报》

都督府示:

前王和顺造乱,经已击溃,馀从散匿各处,本拟尽数搜捕,以清乱源。值李统领福林等,力任安抚,并由陆梅等亲自签名,愿遵命令,任由安置。本都督以搜捕易致骚扰,陆梅等既愿就抚。准责令交还虎门、长洲各炮台,宽其前愆,别与位置,即任李福林全权安抚。经涉半旬,未据交还,本都督犹不忍远加严办,十六日手裁尺札,委李标统湛亲持往威远炮台,谕令交还各台。陆梅不特不遵所命,并敢宣言威吓,要求给予兵船听彼指挥,由彼招集所部,长驻炮台,若不如彼所求,即抢掠洋船,以供粮食,乘机进窥各属。措语荒谬,不可理论。复据确实报告,陆梅占据威远炮台后,召同王和顺、关仁甫前往规划,一面召集惠军,固守各台,一面勒索掳掠,私购大帮军械,匀结土匪,再扰省城,密制多数炸弹,拟运进城垣,焚攻衙暑,如不得逞。则则肆掠西上,归其巢穴。凡此密谋,经有告发之人,指证无误。

本都督为保全地方计,不得不为驱除。经派出军队,分赴各台,相机剿抚。目下鱼珠、牛山、长洲各炮台,经已用兵恢复。虎门炮台,即任明字顺军前往劝其交还炮台,予以生路。如果执迷不悟,定加痛剿。

总之本都督一表大公,以国民之心为心,固不肯妄动干戈,致伤和气,亦不能遇事姑息,贻患将来。仰商民人等知悉,各安本业,毋生疑虑,是为至要。特示。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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