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第一次談話會之引論
廬山第一次談話會之引論 二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在廬山談話會演說 中國國民黨政治委員會 主席汪精衞 中華民國26年(1937年)7月15日 1937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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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充分聽取救國的高見
[编辑]各位先生,在暑期中,承各位遠道惠臨,共同談話,至爲感慰!這次兄弟邀請各位共同談話,其目的是我們各人平日因職務的關係,不能常在一處,對於國家社會各種問題所有抱負及意見,很不容易得到互相切磋砥礪的機會,如今藉這暑期共同談話,於集思廣益上是很有意義的。參加談話的人,有一大部分是在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担任工作的,平日雖沒有直接的參加政務,然對於怎樣的解除國難?怎樣的復興民族?必具有許多高見。深望能藉這機會,得到敎益。還有一部分人,是在黨務政務機關,擔任工作,如果各位詢及黨務政務的時候,必能本其經驗,有所說明。我們深信兩方面交換意見的結果,都能得到益處。
關於施政力針,歴屆全國代表大會,及歷次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都有明白鄭重的宣言。政府根據這施政方針,以指導一切。其見于文吿以及見於行事,各位都已知道很淸楚了。所以兄弟等在共同談話中,打算少說些話,而留多些時間,來聽取各位的說話,希望各位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要批評的盡量加以批評,要發表意見的盡量發表;千萬不存客氣,不存芥蒂!目前急務,在於怎樣的解除國難,復興民族?其中關係複雜,問題很多,例如政治問題,外交問題,經濟財政問題,敎育問題等等。談話的方法,擬於每一次談話中,專就於一個問題而發言,如此談話,庶幾得有邊際。兄弟等如今先作一引論,這引論的意思,在於略述過去的情形,至於現在怎樣做法,將來應該怎樣做法,却願意充分聽取各位先生的高見。
重要政治問題之討論
[编辑]自從九一八以來,精誠團結,共赴國難,成爲全國一致的口號。共赴國難,是我們共同的目的;精誠團結,是逹到此目的所必須。幾年以來,不但本黨同志,共本此心,努力不懈,全國智識界產業界有力分子,也是共本此心,對於國家危急,只宜設法挽救,不宜因見解或政策之不同,而輕言破壞;對於政府所處之困難,加以體諒,予以扶助;這種種的苦心與好意,都是幾年以來,統一事業,漸漸凝成之重要因素。最近蘆溝橋事件突發,危急情形,更加嚴重,根本方法,仍是精誠團結,將全國的心力物力,鎔成一片,方纔可以抵抗强暴,自救危亡。自從十三年一月,總理孫先生召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發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本黨同志,共抱信心,一致努力,期其實現,依照建國大綱所規定,由軍政時期而訓政時期而憲政時期,都是有應辦事件的,每一時期之遷延,有待於應辦事件之完成,而同時在 總理其他遺教,對於每一時期需要若干歲月,亦曾有約略的指示。自北伐吿成以來,因爲內憂外患,重重煎迫,就應辦的事件來說,不但訓政時期不能結束,卽軍政時期亦猶有需要。而就歲月來說,則已將十年了,加以國難如此嚴重,救亡圖存,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能因應辦的事件尙未完成,而遷延歲月,所以五全大會議决,於去年召集國民大會,憲法草案亦同時制定,其後因事延期,三中全會復决議於今年內召集國民大會,並規定此次國民大會之職權,爲制定憲法及决定憲法施行日期。這些都是已經决定了的,至於國民大會召集前後,還有種種問題,舉一個例子說:此次國民大會職權,旣在制定憲法,是否只對於政府所提出之憲法草案,全部加以可决或否决呢?抑是對於憲法草案中各條文,加以修正或補充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再舉個例來說:制定憲法之後,其施行日期,應該如何决定,是否已經制定便立卽施行呢?抑制定之後,施行之前,尙須有一過渡時期呢?抑先施行其中某一部份,而其他部份尙留以有待呢?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其他間題,不遑枚舉,各位如就此種問題,發揮高見,是兄弟等所極願聞敎的!
建設三民主義共和國
[编辑]還有一椿關於政治的重要事情。各位先生度必也同樣關懷的。兄弟等聞得有人說道,憲法草案第一條,旣然有中華民國爲三民主義共和國之規定,則第十六條「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之規定,便沒育用處了。因爲集會結社,必然包含政治性質的集會結社,如果標明三民主義共和國,則凡政治性質之集會結社,對于三民主義有異義的,必無從存在了。那麼所謂集會結社之自由,不是成爲空話了嗎?兄弟等對于這個疑問,想分兩層解答:其一,制定憲法及决定憲法施行□期之權,旣屬于此次的國民大會,則對于憲法草案提出硏究,直接間接以反映于國民大會,是人人都有此自由的,兄弟等于此,想靜聽各位先生的高見。其二,若照兄弟等個人的見解,將來憲法施行之後,對于政治性質之集會結社,其自由限度廣狹如何,此時無從懸揣。若就現在國民革命進行而言,三民主義,旣爲建設中華民國之口的,則由此大道,歷此階梯,以逹國民革命完成之目的,在理淪上是當然的,在事實上也必要的。因爲這是革命責任問題,而非權利間題,不然,則建没國家的希望、無由實現。亦國民革命進行,本黨同志,每一念及總理所倡導的三民主義尙未實現,每一念及數十年來爲蘄求三民主義之實現而犧牲的無數同志,所留下的未了工作,只有加倍奮發,務底于成。至于本黨以外之全國同胞,對於三民主義有同一信抑者,亦必爲救國及復興民族起見,盼望三民主義之實现,而不惜盡其最善之努力。卽使有對於三民主義懷疑及異議者,亦必感覺到當此國民革命進行之際,所最要的是全國一致,若意志行動不能一致,則支離破碎,對內釀成分崩離析之禍,對外之抵抗力,亦因而薄弱。不但建設現代國家了無可望,國家民族存在,亦將不保。所以卽使對於三民主義有懷疑及異議,亦必不肯出賣破壊,而且不能不加以扶助。比如辛亥革命之時,對於有名無實之共和:雖多有懷疑,但不忍破壊,而熱誠維持:何況現在國民革命進行中所要建設的,名實倶備的三民主義共和國呢?
以上是兄弟等的一點見解,至於各位有何高諭,亦極願聞敎。政治內容,條理萬端,如今只能就共中一二重大的問題,提出引論,如果各位議論所及,汎及於其他問題,也是極願聞敎的。這有在政府機關担任重要工作的各位長官,亦俱在座,對於各位問及。必可隨時加以補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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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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