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第一次谈话会之引论
庐山第一次谈话会之引论 二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在庐山谈话会演说 中国国民党政治委员会 主席汪精卫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7月15日 1937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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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充分听取救国的高见
[编辑]各位先生,在暑期中,承各位远道惠临,共同谈话,至为感慰!这次兄弟邀请各位共同谈话,其目的是我们各人平日因职务的关系,不能常在一处,对于国家社会各种问题所有抱负及意见,很不容易得到互相切磋砥砺的机会,如今藉这暑期共同谈话,于集思广益上是很有意义的。参加谈话的人,有一大部分是在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担任工作的,平日虽没有直接的参加政务,然对于怎样的解除国难?怎样的复兴民族?必具有许多高见。深望能藉这机会,得到教益。还有一部分人,是在党务政务机关,担任工作,如果各位询及党务政务的时候,必能本其经验,有所说明。我们深信两方面交换意见的结果,都能得到益处。
关于施政力针,历届全国代表大会,及历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都有明白郑重的宣言。政府根据这施政方针,以指导一切。其见于文吿以及见于行事,各位都已知道很清楚了。所以兄弟等在共同谈话中,打算少说些话,而留多些时间,来听取各位的说话,希望各位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批评的尽量加以批评,要发表意见的尽量发表;千万不存客气,不存芥蒂!目前急务,在于怎样的解除国难,复兴民族?其中关系复杂,问题很多,例如政治问题,外交问题,经济财政问题,教育问题等等。谈话的方法,拟于每一次谈话中,专就于一个问题而发言,如此谈话,庶几得有边际。兄弟等如今先作一引论,这引论的意思,在于略述过去的情形,至于现在怎样做法,将来应该怎样做法,却愿意充分听取各位先生的高见。
重要政治问题之讨论
[编辑]自从九一八以来,精诚团结,共赴国难,成为全国一致的口号。共赴国难,是我们共同的目的;精诚团结,是逹到此目的所必须。几年以来,不但本党同志,共本此心,努力不懈,全国智识界产业界有力分子,也是共本此心,对于国家危急,只宜设法挽救,不宜因见解或政策之不同,而轻言破坏;对于政府所处之困难,加以体谅,予以扶助;这种种的苦心与好意,都是几年以来,统一事业,渐渐凝成之重要因素。最近芦沟桥事件突发,危急情形,更加严重,根本方法,仍是精诚团结,将全国的心力物力,镕成一片,方才可以抵抗强暴,自救危亡。自从十三年一月,总理孙先生召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发布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本党同志,共抱信心,一致努力,期其实现,依照建国大纲所规定,由军政时期而训政时期而宪政时期,都是有应办事件的,每一时期之迁延,有待于应办事件之完成,而同时在 总理其他遗教,对于每一时期需要若干岁月,亦曾有约略的指示。自北伐吿成以来,因为内忧外患,重重煎迫,就应办的事件来说,不但训政时期不能结束,即军政时期亦犹有需要。而就岁月来说,则已将十年了,加以国难如此严重,救亡图存,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能因应办的事件尚未完成,而迁延岁月,所以五全大会议决,于去年召集国民大会,宪法草案亦同时制定,其后因事延期,三中全会复决议于今年内召集国民大会,并规定此次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及决定宪法施行日期。这些都是已经决定了的,至于国民大会召集前后,还有种种问题,举一个例子说:此次国民大会职权,既在制定宪法,是否只对于政府所提出之宪法草案,全部加以可决或否决呢?抑是对于宪法草案中各条文,加以修正或补充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再举个例来说:制定宪法之后,其施行日期,应该如何决定,是否已经制定便立即施行呢?抑制定之后,施行之前,尚须有一过渡时期呢?抑先施行其中某一部份,而其他部份尚留以有待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他间题,不遑枚举,各位如就此种问题,发挥高见,是兄弟等所极愿闻教的!
建设三民主义共和国
[编辑]还有一椿关于政治的重要事情。各位先生度必也同样关怀的。兄弟等闻得有人说道,宪法草案第一条,既然有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之规定,则第十六条“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之规定,便没育用处了。因为集会结社,必然包含政治性质的集会结社,如果标明三民主义共和国,则凡政治性质之集会结社,对于三民主义有异义的,必无从存在了。那么所谓集会结社之自由,不是成为空话了吗?兄弟等对于这个疑问,想分两层解答:其一,制定宪法及决定宪法施行□期之权,既属于此次的国民大会,则对于宪法草案提出硏究,直接间接以反映于国民大会,是人人都有此自由的,兄弟等于此,想静听各位先生的高见。其二,若照兄弟等个人的见解,将来宪法施行之后,对于政治性质之集会结社,其自由限度广狭如何,此时无从悬揣。若就现在国民革命进行而言,三民主义,既为建设中华民国之口的,则由此大道,历此阶梯,以逹国民革命完成之目的,在理沦上是当然的,在事实上也必要的。因为这是革命责任问题,而非权利间题,不然,则建没国家的希望、无由实现。亦国民革命进行,本党同志,每一念及总理所倡导的三民主义尚未实现,每一念及数十年来为蕲求三民主义之实现而牺牲的无数同志,所留下的未了工作,只有加倍奋发,务底于成。至于本党以外之全国同胞,对于三民主义有同一信抑者,亦必为救国及复兴民族起见,盼望三民主义之实现,而不惜尽其最善之努力。即使有对于三民主义怀疑及异议者,亦必感觉到当此国民革命进行之际,所最要的是全国一致,若意志行动不能一致,则支离破碎,对内酿成分崩离析之祸,对外之抵抗力,亦因而薄弱。不但建设现代国家了无可望,国家民族存在,亦将不保。所以即使对于三民主义有怀疑及异议,亦必不肯出卖破坏,而且不能不加以扶助。比如辛亥革命之时,对于有名无实之共和:虽多有怀疑,但不忍破坏,而热诚维持:何况现在国民革命进行中所要建设的,名实倶备的三民主义共和国呢?
以上是兄弟等的一点见解,至于各位有何高谕,亦极愿闻教。政治内容,条理万端,如今只能就共中一二重大的问题,提出引论,如果各位议论所及,汎及于其他问题,也是极愿闻教的。这有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工作的各位长官,亦俱在座,对于各位问及。必可随时加以补充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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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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