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管的通知
外观
各公社管委会、县属各委、办、局、科:
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列为我县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是:
- 一、文昌阁(县委会内)
- 二、禹门寺(大庄公社)
- 三、碌崖庙(大庄公社)
- 四、弥勒寺(西三公社)
- 五、文庙古柏(弥勒一中)
- 六、竹园那庵寺(竹园公社)
- 七、虹溪魁阁(虹溪公社)
- 八、杨志廷烈士墓(西一公社)
- 九、孙髯翁先生之墓已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凡列为保护的单位,请所在社队和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历史文物,待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安排修复,目前不能损毁,更不准破坏,若随意损坏将视情节交有关部门查处。
弥勒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