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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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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保管的通知
政发(1981)82号
1981年9月7日
发布机关:弥勒县人民政府
第二批

各公社管委会、县属各委、办、局、科:

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列为我县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是:

  • 一、文昌阁(县委会内)
  • 二、禹门寺(大庄公社)
  • 三、碌崖庙(大庄公社)
  • 四、弥勒寺(西三公社)
  • 五、文庙古柏(弥勒一中)
  • 六、竹园那庵寺(竹园公社)
  • 七、虹溪魁阁(虹溪公社)
  • 八、杨志廷烈士墓(西一公社)
  • 九、孙髯翁先生之墓已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凡列为保护的单位,请所在社队和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历史文物,待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安排修复,目前不能损毁,更不准破坏,若随意损坏将视情节交有关部门查处。

弥勒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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