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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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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32年) 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3年6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6月28日
1944年7月15日
公布於民國33年7月15日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36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42 號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84 號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至第 24 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816 號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條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45 號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10 號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534 號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及第 25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747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1931 號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2603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教育部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國民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六、總務司。

第五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及國際文化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八條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條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家庭教育及補習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四、關於文化團體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民眾教育館事項。
  六、關於博物館及科學館事項。
  七、關於圖書及保存文獻事項。
  八、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九、關於音樂、戲劇、電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項。
  十、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蒙藏地方教育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蒙藏地方各種教育事業之興辦事項。
  三、關於蒙藏教育師資之培養事項。
  四、關於蒙藏子弟入學之獎勵事項。
  五、關於其他蒙藏教育事項。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總務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

  教育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五條

  教育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六條

  教育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編製報告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七條

  教育部設參事三人至五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八條

  教育部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九條

  教育部設督學三十人至四十人,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二十條

  教育部設科長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員一百二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設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三人及督學四人簡任,督學六人聘任,其餘秘書督學科長薦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委任。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設會計長統計長各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教育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處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教育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處需用人員名額,由教育部就本法規定之荐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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