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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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57年) 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62年7月13日(現行條文)
1973年7月13日
1973年7月25日
公布於民國62年7月25日
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42 號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84 號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至第 24 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816 號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條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45 號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10 號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534 號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及第 25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747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1931 號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2603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主管事務)

  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對主管事務之指示、監督責任)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對違法、越權行為之處分)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司處、室之設置)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體育司。
  七、邊疆教育司。
  八、總務司。
  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十、學生軍訓處。
  十一、秘書室。

第五條 (委員會之設置)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駐外文化機構)

  教育部為促進對外文教關係,得報准行政院,設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

第七條 (高等教育司之職掌)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八條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之職掌)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第九條 (中等教育司之職掌)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十條 (國民教育司之職掌)

  國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前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社會教育司之職掌)

  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
  二、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四、關於特殊教育事項。
  五、關於視聽教育事項。
  六、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
  七、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
  八、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
  九、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
  十、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體育司之職掌)

  體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體育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國民體育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三、關於體育學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國際體育活動事項。
  五、關於其他體育事項。

第十三條 (邊疆教育司之職掌)

  邊疆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各級邊疆教育計畫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部轄各級邊疆學校之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邊地青年入學之獎勵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邊疆教育人才之儲備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邊疆教育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十四條 (總務司之職掌)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公產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八、關於其他不屬各司、處、室事項。

第十五條 (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之職掌)

  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化交流及合作事項。
  二、關於國際間交換教授及學生事項。
  三、關於國外研究、考察及國際會議事項。
  四、關於國外留學生選派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外籍學人聯繫及來華學生輔導事項。
  六、關於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國際出版品交換事項。
  八、關於國際文化藝術活動事項。
  九、關於其他國際文化及教育事項。

第十六條 (學生軍訓處之職掌)

  學生軍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之計畫、指導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學生軍訓課程及設備標準之擬訂與審核事項。
  三、關於軍訓教官、教員之選拔、儲訓、介聘、考核及進修事項。
  四、關於預備軍官訓練及兵役行政之連繫、合作事項。
  五、關於學生軍訓器材及軍訓人員服裝、補給事項。
  六、關於其他學生軍訓事項。

第十七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管制、考核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七、關於資料蒐集及研究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教育部部長之設置)

  教育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九條 (政次、常次之設置)

  教育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教育部之編制)

  教育部置參事三人至五人,主任秘書一人,司長八人,處長二人,督學六人至十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八人,副處長二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四十五人,視察五人至七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八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一人至六十二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一條 (人事處之設置)

  教育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會計處、統計處之設置)

  教育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三條 (職系)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社會教育行政、圖書館管理、博物館管理、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四條 (法規委員會)

  教育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法律及行政規章之修訂、審議、編纂及闡釋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五條 (教育用品之審查核定)

  學校及社教機構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處務規程)

  教育部處務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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