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57年)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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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6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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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
- 一、高等教育司。
- 二、專科職業教育司。
- 三、中等教育司。
- 四、國民教育司。
- 五、社會教育司。
- 六、邊疆教育司。
- 七、總務司。
- 八、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 九、學生軍訓處。
第五條
- 教育部設文化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 教育部得呈准行政院置駐外文化工作人員。
第八條
-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院、所教育事項。
- 二、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 專科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專科教育事項。
-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 五、關於其他專科及職業教育事項。
第十條
-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 國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民學校教育事項。
-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 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家庭教育及補習教育事項。
- 二、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 四、關於民眾教育事項。
- 五、關於博物館及科學館事項。
- 六、關於圖書館及保存文獻事項。
- 七、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 八、關於通俗讀物事項。
- 九、關於視聽教育及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三條
- 邊疆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地方各級邊疆教育計畫考核事項。
- 二、關於部轄各級邊疆學校之管理、考核事項。
- 三、關於邊地青年入學之獎勵、指導事項。
- 四、關於邊疆教育人才之儲備、訓練事項。
- 五、關於邊疆教育之調查、研究事項。
-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十四條
-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 五、關於本部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第十五條
- 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際文化團體合作事項。
- 二、關於國際間交換教授及學生事項。
- 三、關於國外研究及考察事項。
- 四、關於國外留學生選派及指導事項。
- 五、關於國際出版品交換事項。
- 六、關於其他國際文化、教育事項。
第十六條
- 學生軍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之計畫指導及考核事項。
- 二、關於學生軍訓課程及設備標準之擬訂與審核事項。
- 三、關於軍訓教官、教員之選拔、儲訓、介聘、考核及進修事項。
- 四、關於預備軍官訓練及兵役行政之連繫、合作事項。
- 五、關於學生軍訓器材及軍訓人員服裝、補給等事項。
- 六、關於其他學生軍訓事項。
第十七條
- 學校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用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條
- 教育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九條
- 教育部置政務次長一人,常務次長一人或二人,均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 教育部置參事三人至五人,簡任,分掌有關教育政策、法律規章、計畫方案之審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
- 教育部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簡任,餘薦任;掌理部務會議,編製報告及長官交辦事項。
-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秘書室。
第二十二條
- 教育部置司長七人,處長二人,均簡任,分掌各司處事務;副司長六人、副處長二人,均薦任或簡任,視各司、處業務繁簡配置之,協助司、處長處理各司處事務。
第二十三條
- 教育部置督學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簡聘,二人至四人,簡任,餘薦任;視察、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二十四條
- 教育部置科長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至十二人,得為薦任;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
第二十五條
- 教育部置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六條
-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十一人至三十三人,簡聘;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第二十七條
- 教育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其名額以二十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 教育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處需用人員名額,應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九條
- 教育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處、統計處需用人員名額,應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內派充之。
第三十條
- 教育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業務計畫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第三十一條
- 教育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法律及行政規章之修訂、審議、編纂及闡釋事項。
第三十二條
- 教育部處務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