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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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36年) 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57年1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68年1月27日
1968年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57年2月12日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62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42 號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84 號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至第 24 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816 號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條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45 號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10 號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534 號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及第 25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747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1931 號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2603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高等教育司。
  二、專科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邊疆教育司。
  七、總務司。
  八、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九、學生軍訓處。

第五條

  教育部設文化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教育部得呈准行政院置駐外文化工作人員。

第八條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院、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專科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專科及職業教育事項。

第十條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國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學校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家庭教育及補習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四、關於民眾教育事項。
  五、關於博物館及科學館事項。
  六、關於圖書館及保存文獻事項。
  七、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八、關於通俗讀物事項。
  九、關於視聽教育及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三條

  邊疆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各級邊疆教育計畫考核事項。
  二、關於部轄各級邊疆學校之管理、考核事項。
  三、關於邊地青年入學之獎勵、指導事項。
  四、關於邊疆教育人才之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邊疆教育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十四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部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第十五條

  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化團體合作事項。
  二、關於國際間交換教授及學生事項。
  三、關於國外研究及考察事項。
  四、關於國外留學生選派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國際出版品交換事項。
  六、關於其他國際文化、教育事項。

第十六條

  學生軍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之計畫指導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學生軍訓課程及設備標準之擬訂與審核事項。
  三、關於軍訓教官、教員之選拔、儲訓、介聘、考核及進修事項。
  四、關於預備軍官訓練及兵役行政之連繫、合作事項。
  五、關於學生軍訓器材及軍訓人員服裝、補給等事項。
  六、關於其他學生軍訓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用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條

  教育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九條

  教育部置政務次長一人,常務次長一人或二人,均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教育部置參事三人至五人,簡任,分掌有關教育政策、法律規章、計畫方案之審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簡任,餘薦任;掌理部務會議,編製報告及長官交辦事項。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秘書室。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置司長七人,處長二人,均簡任,分掌各司處事務;副司長六人、副處長二人,均薦任或簡任,視各司、處業務繁簡配置之,協助司、處長處理各司處事務。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置督學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簡聘,二人至四人,簡任,餘薦任;視察、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置科長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至十二人,得為薦任;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置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十一人至三十三人,簡聘;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其名額以二十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需用人員名額,應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統計處需用人員名額,應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內派充之。

第三十條

  教育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業務計畫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法律及行政規章之修訂、審議、編纂及闡釋事項。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處務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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