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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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6年) 教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57年1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68年1月27日
1968年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57年2月12日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62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42 号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84 号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至第 24 条条文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816 号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条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条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745 号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310 号
中华民国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534 号
中华民国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及第 25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693 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747 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条
中华民国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33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1931 号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1235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2603 号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8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911号令修正公布第 6、9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学术、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务。

第二条

  教育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教育部就主管事务,对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教育部设左列各司、处: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专科职业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国民教育司。
  五、社会教育司。
  六、边疆教育司。
  七、总务司。
  八、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
  九、学生军训处。

第五条

  教育部设文化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教育部得呈准行政院置驻外文化工作人员。

第八条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大学及研究院、所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学位授予事项。
  四、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

第九条

  专科职业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专科教育事项。
  二、关于职业教育事项。
  三、关于职业训练事项。
  四、关于建教合作事项。
  五、关于其他专科及职业教育事项。

第十条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师范教育事项。
  三、关于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四、关于其他中等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

  国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民学校教育事项。
  二、关于失学民众教育事项。
  三、关于幼稚园教育事项。
  四、关于其他国民教育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家庭教育及补习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低能及残废者之教育事项。
  四、关于民众教育事项。
  五、关于博物馆及科学馆事项。
  六、关于图书馆及保存文献事项。
  七、关于公共体育事项。
  八、关于通俗读物事项。
  九、关于视听教育及其他社会教育事项。

第十三条

  边疆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地方各级边疆教育计画考核事项。
  二、关于部辖各级边疆学校之管理、考核事项。
  三、关于边地青年入学之奖励、指导事项。
  四、关于边疆教育人才之储备、训练事项。
  五、关于边疆教育之调查、研究事项。
  六、关于其他边疆教育事项。

第十四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五、关于本部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款项之出纳、规划事项。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处事项。

第十五条

  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文化团体合作事项。
  二、关于国际间交换教授及学生事项。
  三、关于国外研究及考察事项。
  四、关于国外留学生选派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国际出版品交换事项。
  六、关于其他国际文化、教育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军训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之计画指导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学生军训课程及设备标准之拟订与审核事项。
  三、关于军训教官、教员之选拔、储训、介聘、考核及进修事项。
  四、关于预备军官训练及兵役行政之连系、合作事项。
  五、关于学生军训器材及军训人员服装、补给等事项。
  六、关于其他学生军训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所用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用教育部审查核定,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条

  教育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十九条

  教育部置政务次长一人,常务次长一人或二人,均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二十条

  教育部置参事三人至五人,简任,分掌有关教育政策、法律规章、计画方案之审核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简任,馀荐任;掌理部务会议,编制报告及长官交办事项。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设秘书室。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置司长七人,处长二人,均简任,分掌各司处事务;副司长六人、副处长二人,均荐任或简任,视各司、处业务繁简配置之,协助司、处长处理各司处事务。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置督学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简聘,二人至四人,简任,馀荐任;视察、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置科长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荐任,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至十二人,得为荐任;办事员六人至十二人,委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置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十一人至三十三人,简聘;专员四人至八人,荐派。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依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其名额以二十人为限。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处需用人员名额,应就本法规定人员名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简任,设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简任,依法分掌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处、统计处需用人员名额,应就本法规定人员名额内派充之。

第三十条

  教育部设研究发展委员会,由参事、专门人员及有关单位主管组成,所需工作人员就法定员额内调充,掌理业务计画之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设法规委员会,由参事、专门人员及有关单位主管组成,所需工作人员就法定员额内调充,掌理法律及行政规章之修订、审议、编纂及阐释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处务规程,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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