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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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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57年) 教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62年7月13日(现行条文)
1973年7月13日
1973年7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2年7月25日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12354 号令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42 号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84 号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至第 24 条条文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816 号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条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条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745 号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310 号
中华民国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534 号
中华民国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及第 25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693 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747 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条
中华民国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33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1931 号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1235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2603 号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8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911号令修正公布第 6、9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主管事务)

  教育部主管全国学术、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务。

第二条 (对主管事务之指示、监督责任)

  教育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对违法、越权行为之处分)

  教育部就主管事务,对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司处、室之设置)

  教育部设左列各司、处、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术及职业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国民教育司。
  五、社会教育司。
  六、体育司。
  七、边疆教育司。
  八、总务司。
  九、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
  十、学生军训处。
  十一、秘书室。

第五条 (委员会之设置)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驻外文化机构)

  教育部为促进对外文教关系,得报准行政院,设驻外文化机构或工作人员。

第七条 (高等教育司之职掌)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大学及研究所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位授予事项。
  三、关于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

第八条 (技术及职业教育司之职掌)

  技术及职业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技术学院及专科教育事项。
  二、关于职业教育事项。
  三、关于职业训练事项。
  四、关于建教合作事项。
  五、关于其他职业及技术教育事项。

第九条 (中等教育司之职掌)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师范教育事项。
  三、关于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四、关于其他中等教育事项。

第十条 (国民教育司之职掌)

  国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失学民众教育事项。
  三、关于学前教育事项。
  四、关于其他国民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教育司之职掌)

  社会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民族文化之复兴与宣扬事项。
  二、关于补习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项。
  三、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事项。
  四、关于特殊教育事项。
  五、关于视听教育事项。
  六、关于社教书刊之编译事项。
  七、关于艺术教育及文艺活动之奖助事项。
  八、关于文化团体之辅导事项。
  九、关于图书馆、博物馆、科学馆、艺术馆及社会教育馆等社教机构事项。
  十、关于文献及古物保存事项。
  十一、关于其他社会教育事项。

第十二条 (体育司之职掌)

  体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学校体育之推行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国民体育之策划及推行事项。
  三、关于体育学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关于国际体育活动事项。
  五、关于其他体育事项。

第十三条 (边疆教育司之职掌)

  边疆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地方各级边疆教育计画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部辖各级边疆学校之管理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边地青年入学之奖励及指导事项。
  四、关于边疆教育人才之储备及训练事项。
  五、关于边疆教育之调查及研究事项。
  六、关于其他边疆教育事项。

第十四条 (总务司之职掌)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五、关于公产及公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款项之出纳事项。
  七、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八、关于其他不属各司、处、室事项。

第十五条 (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之职掌)

  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文化交流及合作事项。
  二、关于国际间交换教授及学生事项。
  三、关于国外研究、考察及国际会议事项。
  四、关于国外留学生选派及辅导事项。
  五、关于外籍学人联系及来华学生辅导事项。
  六、关于驻外文化机构或工作人员之考核事项。
  七、关于国际出版品交换事项。
  八、关于国际文化艺术活动事项。
  九、关于其他国际文化及教育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军训处之职掌)

  学生军训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之计画、指导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学生军训课程及设备标准之拟订与审核事项。
  三、关于军训教官、教员之选拔、储训、介聘、考核及进修事项。
  四、关于预备军官训练及兵役行政之连系、合作事项。
  五、关于学生军训器材及军训人员服装、补给事项。
  六、关于其他学生军训事项。

第十七条 (秘书处之职掌)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及汇呈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工作报告汇编事项。
  五、关于施政之管制、考核及研究发展事项。
  六、关于文书稽催及查询事项。
  七、关于资料搜集及研究事项。
  八、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部部长之设置)

  教育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十九条 (政次、常次之设置)

  教育部置政务次长一人,职位比照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二人,职位列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二十条 (教育部之编制)

  教育部置参事三人至五人,主任秘书一人,司长八人,处长二人,督学六人至十人,专门委员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八人,副处长二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一人至四十五人,视察五人至七人,专员二十八人至四十八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三十一人至六十二人,办事员八人至十六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士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之设置)

  教育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二条 (会计处、统计处之设置)

  教育部设会计处及统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长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处及统计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三条 (职系)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学校教育行政、社会教育行政、图书馆管理、博物馆管理、人事行政、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二十四条 (法规委员会)

  教育部设法规委员会,由参事、有关业务单位主管及部长指定之专门人员组成,掌理法律及行政规章之修订、审议、编纂及阐释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五条 (教育用品之审查核定)

  学校及社教机构所用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审查、核定;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 (处务规程)

  教育部处务规程,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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