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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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部长孙家正
2000年2月28日于北京市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文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化市场管理的情况,请予审议。

  199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两次听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汇报。针对文化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多次组织专题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充分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化市场工作的高度重视。在近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一 些人大代表也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此都认真研究落实,一一予以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化市场的密切关注和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大力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位委员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全国文化市场及其管理情况,特别是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的情况作一汇报。

  一、文化市场基本情况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文化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据统计,截至1998年底,全国文化部门主管的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 艺术品市场等各类产业单位已达27.7万家,从业人员123.8万人,固定资产原值656.2亿元。文化市场的发展,对于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扩大就业门路、涵养税源以及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问题也接踵而至。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演出市场中港台通俗歌星一度充斥舞台,境内演员" 走穴"成风,低俗的选美活动此起彼伏,致使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演出处境困难,举步维艰。二是娱乐市场中利用电子游戏、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蔓延,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学业和青少年身心健康。三是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猖獗,屡禁不止。四是音像市场中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充斥音像市 场的情形愈演愈烈。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违法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1994年前后,文化部曾对演出市场进行了集中专项治理。一是出台有关文件,规范和调控演出市场。1994年4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二是严格控制港台歌星入境演出,彻底扭转了港台歌星充斥内地舞台的状况,为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演出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三是从机制上入手,严禁新闻媒体宣传炒作泛滥成灾的低俗的选美活动和港台歌星入境演出,使其不能获得广告效益,进而引导舆论导向和社会赞助流向,向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 术倾斜。四是大力弘扬民族文化,扶植高雅艺术,使之成为演出市场的基调和主旋律。这几年中国国际艺术主题年系列活动的圆满成功表明,高雅艺术和民族优秀艺术演出正在成为演出市场的主流。经过治理,特别是随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演出市场的混乱局面基本上得到了扭转。当前,尽管还存在某些 值得注意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演出市场基本保持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良好发展局面。

  对于娱乐市场中利用电子游戏、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问题,有关部门多次协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活动。1996年10月16 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9月,文化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发出《关于取缔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5 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不得利用“网吧”,即利用公众信息网经营电脑游戏。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基本上取缔了各种形式的电脑游戏经营活动,挖掉了利用电子游戏、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根源,对净化文化市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几年的治理,演出市场和电子游戏娱乐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状况明显好转。近年来,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充斥音像市场和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的问题,虽几经治理,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成为当前文化市场中最突出、最棘手的两大难题。

  二、当前文化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治理

  (一)关于非法音像制品泛滥问题。

  目前,在日益猖獗的走私、盗版大潮冲击下,各音像出版、制作、发行单位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经营额直线下降。一些音像出版单位靠主业已难以为继,只能靠经营演出、为有线电视供片等附营业务生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极度萎缩。

  据了解,非法音像制品主要来源有三个:一是走私贩私。据估计,在东南亚以及港澳台地区约有700多条地下光盘生产线以我国大陆市场为目标 进行生产,香港1998年的一次突击行动就清出41条地下光盘生产线。二是境内地下光盘生产线继续生产。在1996年的音像市场治理工作中,首次破获了地下光盘生产线,之后,扩大成果,相继挖出80多条地下光盘生产线,但还没有根绝。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方式进行地下生产活动。三是一些合法出版、复制单位经不住非法音像制品的冲击和高额利润的诱惑也生产、制作非法音像制品。

  我们分析,非法音像制品长期充斥市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与正版节目的相对供给不足,给非法音像制品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据有关专业人士估算,我国每年音像制品的消费需求约在200亿元以上,可是1997年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额仅约18亿元,1998年仅约14亿元;年出版音像制品品种近万种,但相当一部分属重版、老版,新节目和受群众欢迎的好节目较少,同时,我国迅猛发展起来的VCD机生产、销售量非常大,能够播放光盘的电脑普及速度十分快,正版音像制品也很难满足其需求。而非法音像制品不纳关税、营业税,不付版权费,并以其价格低、节目新的优势占领市场,致使正版制品很难与之对抗。

  2、思想认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对走私、盗版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扫黄”,轻“打非”,有的地方认为盗版无害、群众需要、适应经济发展,而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有些消费者也因为价格便宜,极难自觉拒绝盗版。因此,难以形成对非法音像制品的合围之势。

  3、管理不力与执法困难同时存在。在管理体制上,特别是在地方,目前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左右交叉、上下错位的状况。多头管理,导致竞相审批,见利蜂拥而上,遇事相互推诿。上下错位,导致政令不畅。在工作中,也存在着有的管理人员包庇非法经营、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一些管理 人员不断受到打击报复甚至人身威胁,产生畏难情绪的问题。

  从国际上看,非法音像制品占据市场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盗版率在25%左右,东欧、独联体国家盗版率在80%以上,越 南等东南亚国家盗版率在98%左右。从历史上看,这是一个长期性问题。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都曾经历10年以上盗版猖獗泛滥的时期。不可否认,我国的"扫黄"、"打非"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如此,但我们仍然常抓不懈。几年来,我们一直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不断加大管理力度。

  所谓治标,就是每年结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对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同时,坚持进行专项治理,例如,在1996年下半年,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协调下,文化部联合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音像市场进行了半年的专项治理。经过治理,一些大中城市走私、盗版的经营网络基本被摧毁,零星盗版经营被迫转入地下,不少地区非法音像制品销声匿迹。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库存积压的正版音像制品几乎售罄,正版音像制品基本上占 领了音像市场,这次治理还深挖了非法音像制品生产的源头。1999年10月,文化部在全国部署了打击“金华纳”等30多个系列盗版光盘的特别行动,共收缴 了约300万张光盘,使这些非法音像制品在市场上不敢露头。这种治理方法,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通力合作,声势大,力度大,威慑力量也大,是有效的。但也存在弊端,集中治理一过,不法分子又开始活动,非法音像制品又大量抛向市场。

  所谓治本,就是立法立规,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问题。自1989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使音像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文化部制定了音像市场管理规章20多个,建立了音像发行、销售、出租、放映单位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先后实行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制度、音像制品传递管理 制度、正版音像制品加贴防伪标识制度、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制度,在重点批发市场实行音像制品入场登记制度等等。1999年,文化部又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并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和规范音像制品进口,保护民族音像业。为了强化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了以“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为主题的反盗版宣传活动。

  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采取种种措施和办法规范音像经营行为,打击违法活动,对遏制非法音像制品膨胀起了很大作用。

  (二)关于歌舞娱乐场所色情陪侍活动问题。

  歌舞娱乐场所的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是伴随着卡拉OK、KTV包房的兴起而蔓延开来的。八十年代初,各类群众性舞会兴起,到八十年代中期,一些地方出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陪侍活动随之产生。起初只有陪歌、陪酒、伴舞等简单形式。随着桑拿、按摩、洗头房、洗脚房等特种行业的迅速 发展,陪侍活动的范围急剧扩大,发展到陪吃、陪泳、陪浴等,远远超出了娱乐场所经营范围。一些歌舞娱乐场所甚至成为卖淫嫖娼活动的媒介场所。

  据了解,歌舞娱乐场所中的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者直接雇佣陪侍人员,其收入来源是工资和小费;一种是经营者默许陪侍人员免费或者购买门票进入场所,不给工资,也不禁止,以此招徕顾客。有的场所还为其提供专门休息房间,集中起来供顾客挑选。这种色情陪侍活动 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变为以歌舞娱乐场所为媒介从事卖淫活动。1999年3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发布后,色情陪侍活动又有了新的形式。 一些业主把陪侍小姐集中在场所之外的某一地方,随叫随到。有的场所则让陪侍小姐统一着装,作为服务人员变相陪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当前娱乐业“三陪”现象的调查报告》中所列举的事例是符合歌舞娱乐场所实际情况的。

  色情陪侍活动猖獗的原因:

  1、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甚至纵欲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滋生蔓延。从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角度看,一部分经营者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利用陪侍活动牟取暴利;从社会角度看,一部分人追求腐朽庸俗的生活方式和低俗的感官刺激,陪侍活动能够满足他们的这种欲望;从陪侍小姐角度来看,在追 求奢糜生活而又企图不劳而获的思想驱使下,不惜出卖色相,满足自己的贪欲。有偿陪侍的蔓延固然与就业压力有关,但从整体来看,这是拜金主义、道德沦丧的恶果,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严峻社会问题。

  2、娱乐场所总量过剩,布局不合理。山西太原市歌舞厅最多时竟有近5000家,经文化部屡次明令清理整顿,到1998年初,仍然还有 3000余家。从国际上看,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高档娱乐场所也远远不及我国密集。以福州市为例,1996年至1997年间,各类高档娱乐场所发展了48 家,投资金额达3.84亿元,户均800万元。但由于群众消费水平跟不上,许多场所很快就陷入了难以为继的窘境。自1997年下半年至今,福州市高档娱乐 场所经营状况不良的占高档场所总数的30%。过多过滥的高档娱乐场所挤占有限的市场导致了恶性竞争。为了顶住高昂投入带来的经营压力,一些经营者不惜采用色情方式招徕顾客,获取高额利润。

  3、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同时存在,干扰已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个别地方把色情陪侍等看作"改善投资环境"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保 护和发展,有的地方还公然把陪侍列为招待项目。有些地方甚至搞不准职能部门检查管理的所谓文化市场"特区"。一些地方认为陪舞、陪酒、陪坐、陪歌等等不属 于色情活动,实际上纵容色情服务。诸多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娱乐场所管理,标准不一,责权不清,遇事推诿扯皮,难以形成管理合力。一些党政军警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或者充当娱乐场所的后台,虽经长期呼吁仍然未能得到很好解决,致使一些娱乐场所有恃无恐,加大了管理难度。

  针对歌舞娱乐场所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直很关注,多年来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加以治理。早在1987年2月文化部与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无论对外宾和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1990年 4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状况,要求各地"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1991年,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开展了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斗争。1993年,文化 部制定发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公 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文化部配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妇联组织开展了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行动。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1998年3月,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在打击文化娱乐场所色情、赌博以及无证经营等违法活动的斗争中,实现对文化娱乐业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同时,可采取设立群众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及各界人士座谈等办法,对文化娱乐业的总量、布局、档次、规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利用新闻媒体适时做好宣传工作,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聘请了文化市场社会监督员,建立了与人大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针对少数执法人员充当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保护伞,庇护、纵容业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1998年,公安部还制定下发了《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被上级公安机关一年内查获一次的,责令所长离岗培训;被上级公安机关查 获两次的,派出所所长、责任区民警将受到撤职处分。这一规定实施以来,仅广东、海南、福建、广西等地就有18名派出所所长(治安科长)被撤职,160余名 所长、责任区民警离岗培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各自职能和责任,为打击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公安部、文化部先后下发了贯彻该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阶段开展宣传发动、培训学习、全面清理整顿和重新 审核登记等工作。结合新中国成立五十周年大庆,不断加大娱乐场所管理力度。北京市公安局在1999年8月20日至9月10日仅20天就抓获卖淫嫖娼人员 350名,收容遣送营利性陪侍人员700余名。浙江省公安机关8月份一个月就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035名。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歌舞娱乐场所中营利性陪侍活动大大减少。尽管各级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做了许多工作,屡次发动专项治理整顿,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各种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仍屡禁不 止。一些经营者和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人员仍在伺机行动或者变换手法,逃避打击,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问题依然相当突出。

  三、进一步解决非法音像制品泛滥和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问题的措施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其问题也非常突出。文化市场的双重属性,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了使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地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认识,建立工作责任制,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与领导政绩挂钩,与"文明城市"评选挂钩。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作战,实行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和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文化市场执法检查费改税工作, 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一)关于非法音像制品泛滥问题。

  要继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长期性、基础性的规范工作,一手抓临时性、针对性的集中治理。立足于依法管理,长效管理,改变运动式的疲劳战为主的状况,从法制上、体制上和机制上解决问题。

  1、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有关部门协同行动,综合治理,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打击行动。继续狠挖地下光盘生产线,加强合法出版、制作和复制单位管理,努力从根子上铲除非法音像制品。

  2、大力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严厉打击非法摊贩和游商。当前,一些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已成为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1999年 3月,文化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现有162个有10家以上业户的集中经营场所进行压缩整顿,力争到2000年底压缩二分之一。这项工作难度大,牵涉到 7000多业户、数万名就业人员。目前各地已停批、停建新的集中经营场所,对原有规模也做了压缩。下一步还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

  3、加强进口音像制品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活动。1999年4月,文化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整顿音像制品进口秩序,特别是对经海关进口的音像制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走私力度。

  4、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管理。文化部拟于2000年召开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对策。

  5、明确音像业的特殊产业地位,制定符合国情的产业发展政策,调整音像业结构,增加正版音像制品的供给。文化部将修订有关政策法规,改革音像市场流通体制,大力发展规范的连锁经营,提高音像经营单位开办的资格条件,促进音像流通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加强对音像批发单位的整顿和管理,巩 固和扶持国有书店、专业店、商场、超市的音像经营,扩大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法规培训。

  6、针对广大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弱的状况,继续开展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盗版的社会氛围。

  (二)关于歌舞娱乐场所色情陪侍问题。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赔侍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治理,文化行政部门作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色情陪侍活动。

  1、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实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大打击色情陪侍活动工作的力度,坚决把各种色情陪侍活动清除出歌舞娱乐场所。尽最大努力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对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从严惩处。

  2、严格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大打击力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 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对于"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或 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发布以后,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娱乐场所 重新审核期间,加强对娱乐场所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严掌握审核标准,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3、加强宏观管理,大力压缩高档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鉴于各地歌舞娱乐场所,特别是高档歌舞娱乐场所盲目发展供过于求的情况,要下决心压缩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凡条件不具备的、违规的,特别是有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毫不留情,决不手软。要从布局、结构、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争取用两年的时间把歌舞娱乐场所尤其是高档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降下来。

  4、积极发展健康向上的大众娱乐。在压缩总量的同时扶持发展大众娱乐场所,使其与高档娱乐场所形成较为合理的比例。引进开发新的健康的娱乐项目,不断丰富娱乐形式;推动积极、健康的优秀艺术进入娱乐场所演出,提高娱乐场所的文化品位;通过典型引路等方式,引导娱乐市场树立行业新风,逐步改 善行业形象。

  (三)关于法制建设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法制化管理,建议加快制定《文化市场法》,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使其效力层次更高,界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操作性。现行法律法规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最重的处罚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条件是个人违法所得20 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500万元以上。在实际执法中,很难界定其违法所得或经营数额,往往使犯 罪分子轻易逃脱惩罚。在司法工作中,对于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将作为处罚依据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改为“非法经营货值”计算。修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刑法》的有关条款,对运输、窝藏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者也定罪处罚。同时,由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规定,因为认定“营利”的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对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当事人没有设定相应处罚,宜采取直接列举项目方式,立法明确陪歌、陪舞、陪酒、陪坐等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并具体规定对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人员及其组织者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法律 责任和处罚方式,以便操作,并且增加对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当事人的处罚规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振奋民族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一定进一步提高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认识,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督促和检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力 度,"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坚决清除文化市场中存在的丑恶现象,认真解决文化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文化市场在新世纪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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