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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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政府布告
(63)乐办字第55号
1963年6月30日

为了加强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保护合法贸易,取缔投机活动,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以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活跃城乡经济,保证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稳定市场物价,特布告如下:

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群众和城乡消费者个人,允许在集市上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但不许转手倒卖,抢购囤积。允许农民在生产队的安排下,从事一些季节性的鲜活商品,如鲜瓜、果、小杂鱼、虾以及柴草等粗笨物资的短距离运销活动。

二、生产队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以留用自食的原料办磨房、粉房、油坊、豆腐坊,也可以为生产队和社员来料加工或以成品兑换原料,但不准到市场购买原料加工。公社、生产队和居民委员会都不准开酒厂、烟厂、饭店、屠宰厂、糕点厂,也不准以搞副业为名,从事商品贩卖活动。特种行业如照像等,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开业。

三、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商贩,允许在集市上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地点、遵守市场管理规定,进行购销或服务活动。但不准抢购物资、哄抬物价、长途贩运、转手批发、投机倒把。

四、经过批准的集体、个体手工业和城市街道办的生产单位,允许在集市上出售国家统购包销、加工订货以外的产品和按照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原料,不经国家收购部门的特许,不准自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包销和加工订货的产品,不准购买国家关闭市场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倒卖原材料。

五、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部队、学校和集体单位,不准在集市上采购或换购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烤菸、大麻及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成批采购三类物资或允许上市的二类物资,必须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供销社代购,或到指定的集市购买。国营饮食业、供销社饮食业、消费社、合作饭店,经过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附近的集市购买部分蔬菜和某些副食品、土特产、山干果等。

六、国家实行统购的农产品,按以下办法管理:

(1)粮食。在国家征购期间,征购的品种不准上市买卖;征购结束,宣布开放市场后,允许上市交易。社员个人自有的粮食,允许上市出售,不限数量,不要证明。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出售粮食时,只准议价卖给供销社,不准上市。单干农民出售粮食时,必须持有完成任务的证明。鲜地瓜长年允许上市,但不准贩卖。

消费者限一次购纯粮不超过10市斤,地瓜干不超过30市斤。多买者,要有公社和所在单位的证明。国家批准的熟食业户,所需议价粮食,由供销社统一供应,或到指定的市场交易所登记购买。对私人经营粮食者,坚决取缔。

(2)棉花。常年不开放市场,除供销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采购棉花。社员自留棉需出售时,由供销社按国家规定收购。土线、土布不准买卖。

(3)油脂。油料(包括花生、棉籽、芝麻、食油),在收购期间关闭市场,不准买卖。收购结束宣布开放市场后,社员个人自有的允许上市出售。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只准议价卖给供销社。消费者购买,一次限购花生米不超过3市斤,食油不超过2市斤,并严禁私人经营油脂油料。

七、国家实行派购的农副产品,按以下办法管理:

(1)烤菸。常年关闭市场,只准卖给国家,不许私自买卖和贩运。

(2)大麻、苘麻。允许上市出售,但实行限量购买。购买者一次限购大麻2市斤,苘麻5市斤。

(3)肥猪、菜羊。以派购的单位为单位,完成任务后,允许持国家收购机关的证明上市出卖。

(4)鸡蛋。饲养者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允许持国家机关的证明上市出卖。

(5)苹果、栗子、白果、辣椒干、核桃、芦苇、黄梨、水产品,蔬菜和军用马草、沙参、玄参、金银花、白芍、牡丹皮、菊花、白芷、红花、牛夕,实行派购。完成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允许持国家收购机关证明上市出卖。没有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生产的,允许上市出卖。

(6)桑蚕茧、柞蚕茧、土丝、牛皮、羊皮、猪皮、骡皮、马皮、驴皮、羊毛、羊绒、黄狼皮、狐狸皮、獾皮、貉子皮、猪综、猪肠衣、草帽辫、黑白瓜子、甜苦杏仁、废铜,由国家统一收购,不准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

八、国家实行收购,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和按议购合同履行合同以后的农副产品,允许在集市上出售。

      群众旅途携带少量农副产品自食自用或赠送亲友,国家给予保护。携带粮食一次不超过10市斤,瓜干不超过30市斤,花生米不超过3市斤,食油不超过2市斤,不要证明。超过以上数量不到1倍者,须持有生产队、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但棉花、黄菸不准携带。

九、牲畜。买卖牲畜只限自养自销,自购自用,不准贩卖。买卖双方均需持有生产大队的证明,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市上进行交易。未经检查许可,一律不准宰杀耕畜。

十、工业品。只准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或商贩经营。农民得到的奖售物资,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可以到供销社议价寄卖,出售或交换其他工业品。

十一、估衣、旧物。群众个人的估衣、旧物,应尽量委托国家批准的旧货店寄售,也可以到划定的旧货市场出售。出售比较贵重的废旧物资时,城市居民要持户口证明,农民要持生产队证明。

十二、集市贸易的价格,允许产销双方议价成交,但不准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十三、所有商贩,必须经批准领取营业证明,无证商贩,一律取缔。

十四、进入市场的商品,须按照行业划定的市场集中交易。集市交易活动必须照章纳税。

十五、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一切参加集市贸易管理的成员都必须奉公守法按政策办事,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须持有县人民委员会发给的检查证件。

十六、对违犯市场管理,进行非法交易活动者,人人有权检举。情节严重者,依法严惩,对检举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布

县长 魏文彬

196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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