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昌樂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集市貿易管理的布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昌樂縣人民政府布告
(63)樂辦字第55號
1963年6月30日

為了加強集市貿易的領導和管理,保護合法貿易,取締投機活動,限制資本主義自發勢力,以有利於鞏固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活躍城鄉經濟,保證國家收購任務的完成,穩定市場物價,特布告如下:

一、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社員群眾和城鄉消費者個人,允許在集市上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出賣自己生產的產品,購買自己需要的物品。但不許轉手倒賣,搶購囤積。允許農民在生產隊的安排下,從事一些季節性的鮮活商品,如鮮瓜、果、小雜魚、蝦以及柴草等粗笨物資的短距離運銷活動。

二、生產隊完成國家統購任務後,允許以留用自食的原料辦磨房、粉房、油坊、豆腐坊,也可以為生產隊和社員來料加工或以成品兌換原料,但不准到市場購買原料加工。公社、生產隊和居民委員會都不准開酒廠、煙廠、飯店、屠宰廠、糕點廠,也不准以搞副業為名,從事商品販賣活動。特種行業如照像等,不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開業。

三、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有證商販,允許在集市上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地點、遵守市場管理規定,進行購銷或服務活動。但不准搶購物資、哄抬物價、長途販運、轉手批發、投機倒把。

四、經過批准的集體、個體手工業和城市街道辦的生產單位,允許在集市上出售國家統購包銷、加工訂貨以外的產品和按照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原料,不經國家收購部門的特許,不准自銷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包銷和加工訂貨的產品,不准購買國家關閉市場的農副產品原料和倒賣原材料。

五、機關、團體、廠礦、企業、部隊、學校和集體單位,不准在集市上採購或換購糧食、棉花、油脂、油料、烤菸、大麻及國家統一收購的物資。成批採購三類物資或允許上市的二類物資,必須經市場管理部門批准,委託供銷社代購,或到指定的集市購買。國營飲食業、供銷社飲食業、消費社、合作飯店,經過市場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到附近的集市購買部分蔬菜和某些副食品、土特產、山乾果等。

六、國家實行統購的農產品,按以下辦法管理:

(1)糧食。在國家徵購期間,徵購的品種不准上市買賣;徵購結束,宣布開放市場後,允許上市交易。社員個人自有的糧食,允許上市出售,不限數量,不要證明。生產隊完成徵購任務後,出售糧食時,只准議價賣給供銷社,不准上市。單幹農民出售糧食時,必須持有完成任務的證明。鮮地瓜長年允許上市,但不准販賣。

消費者限一次購純糧不超過10市斤,地瓜干不超過30市斤。多買者,要有公社和所在單位的證明。國家批准的熟食業戶,所需議價糧食,由供銷社統一供應,或到指定的市場交易所登記購買。對私人經營糧食者,堅決取締。

(2)棉花。常年不開放市場,除供銷社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採購棉花。社員自留棉需出售時,由供銷社按國家規定收購。土線、土布不准買賣。

(3)油脂。油料(包括花生、棉籽、芝麻、食油),在收購期間關閉市場,不准買賣。收購結束宣布開放市場後,社員個人自有的允許上市出售。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只准議價賣給供銷社。消費者購買,一次限購花生米不超過3市斤,食油不超過2市斤,並嚴禁私人經營油脂油料。

七、國家實行派購的農副產品,按以下辦法管理:

(1)烤菸。常年關閉市場,只准賣給國家,不許私自買賣和販運。

(2)大麻、苘麻。允許上市出售,但實行限量購買。購買者一次限購大麻2市斤,苘麻5市斤。

(3)肥豬、菜羊。以派購的單位為單位,完成任務後,允許持國家收購機關的證明上市出賣。

(4)雞蛋。飼養者完成國家派購任務後,允許持國家機關的證明上市出賣。

(5)蘋果、栗子、白果、辣椒干、核桃、蘆葦、黃梨、水產品,蔬菜和軍用馬草、沙參、玄參、金銀花、白芍、牡丹皮、菊花、白芷、紅花、牛夕,實行派購。完成派購任務的生產隊,允許持國家收購機關證明上市出賣。沒有派購任務的生產隊和社員個人生產的,允許上市出賣。

(6)桑蠶繭、柞蠶繭、土絲、牛皮、羊皮、豬皮、騾皮、馬皮、驢皮、羊毛、羊絨、黃狼皮、狐狸皮、獾皮、貉子皮、豬綜、豬腸衣、草帽辮、黑白瓜子、甜苦杏仁、廢銅,由國家統一收購,不准其他單位或個人購買。

八、國家實行收購,派購以外的農副產品,和按議購合同履行合同以後的農副產品,允許在集市上出售。

      群众旅途携带少量农副产品自食自用或赠送亲友,国家给予保护。携带粮食一次不超过10市斤,瓜干不超过30市斤,花生米不超过3市斤,食油不超过2市斤,不要证明。超过以上数量不到1倍者,须持有生产队、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但棉花、黄菸不准携带。

九、牲畜。買賣牲畜只限自養自銷,自購自用,不准販賣。買賣雙方均需持有生產大隊的證明,經市場管理部門批准後,在市上進行交易。未經檢查許可,一律不准宰殺耕畜。

十、工業品。只准國家批准的經營單位或商販經營。農民得到的獎售物資,自用有餘需要出售時,可以到供銷社議價寄賣,出售或交換其他工業品。

十一、估衣、舊物。群眾個人的估衣、舊物,應儘量委託國家批准的舊貨店寄售,也可以到劃定的舊貨市場出售。出售比較貴重的廢舊物資時,城市居民要持戶口證明,農民要持生產隊證明。

十二、集市貿易的價格,允許產銷雙方議價成交,但不准哄抬物價,擾亂市場。

十三、所有商販,必須經批准領取營業證明,無證商販,一律取締。

十四、進入市場的商品,須按照行業劃定的市場集中交易。集市交易活動必須照章納稅。

十五、各級市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集市貿易的領導和管理。一切參加集市貿易管理的成員都必須奉公守法按政策辦事,在執行檢查任務時,須持有縣人民委員會發給的檢查證件。

十六、對違犯市場管理,進行非法交易活動者,人人有權檢舉。情節嚴重者,依法嚴懲,對檢舉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以上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布

縣長 魏文彬

1963年6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