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傳註疏/卷10
○文公
[编辑](起元年,盡八年)
文公(襄王二十六年即位,名興。)
疏《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
元年
[编辑]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繼正,謂繼正卒也。隱去即位以見讓,桓書即位示安忍。莊、閔、僖不言即位,皆繼弑。○去,起呂反。見,賢遍反。弑,申誌反。)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傳例曰:「天子大夫稱字。」蓋未受采邑,故不稱氏。字者貴稱,故可獨達也。○貴稱,尺證反。)
疏「諸侯」至「達也」。○釋曰:范云傳例者,非正例,推以知之。定十四年傳曰:「天子之大夫不名。」隱七年「凡伯來聘」傳曰:「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又九年「南季來聘」傳曰:「南,氏姓也。季,字也。」是天子之大夫稱字,據傳文可知,故亦得云傳例也。
葬曰會,(言會,明非一人之辭。)其志,重天子之禮也。
疏「重天子之禮也」。釋曰:五年,「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此叔服來會葬,云「其志重天子之禮也」者,舊解以為叔服在葬前至,先鄉魯國,然後赴葬所。毛伯以喪服發後始來,先之竟上,然始至魯國,故傳釋有異辭也。或當此釋書之所由,故云重天子之禮也。彼解會葬之處,故云於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由先後至,理亦通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薨稱公,舉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疏「薨稱」至「加之矣」。○釋曰:重發傳者,桓不以禮終,僖則好卒,二者既異,故傳詳之。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毛,采邑,伯,字也,天子上大夫也。○錫,星曆反。采地音菜,地本又作邑。)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
疏「禮有」至「正也」。○釋曰:重發傳者,桓則薨後見錫,此則即位見錫,嫌其得正,故傳發之。
晉侯伐衛。叔孫得臣如京師。
衛人伐晉。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禮:卿不得會公侯。《春秋》尊魯,內卿大夫可以會外諸侯。戚,衛地。○戚,倉寂反。)
疏注「內卿」至「衛地」。○釋曰:「內卿大夫可以會外諸侯」者,下二年傳文。不於此發例者,伯者至尊,大夫不可以會,但《春秋》內魯,故無譏文。以失禮深,傳不可云得會。至於三年垂斂之會,則是凡常諸侯,禮雖不達,人情通許。故發內大夫可以會外諸侯之例。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鄭嗣曰:「商臣,繆王也。?,文王之子成王也。不言其父而言其君者,君之於世子,有父之親,有君之尊,言世子所以明其親也,言其君所以明其尊也,商臣於尊親盡矣。○弑其,申誌反,傳同。?,苦門反。)日?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弑也。夷狄不言正不正。(徐乾曰:「中國君卒,正者例日,篡立不正者不日,夷狄君卒,皆略而不日,所以殊夷夏也。今書日,謹識商臣之大逆爾,不以明?正與不正。」○篡,初患反。夏,戶雅反。識,如字,又申誌反。)
疏「夷狄」至「不正」。○釋曰:傳言此者,以夷狄之弑有日與不日,嫌同中國,故分明別之。公孫敖如齊。
二年
[编辑]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彭衙,秦地。○衙音牙。)秦師敗績。
丁丑,作僖公主。作,為也,為僖公主也。(為僖公廟作主也。主,蓋神之所馮依,其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為僖公廟,於偽反。馮,皮冰反。長尺,直亮反,又如字,下同。)立主,喪主於虞,(禮:平旦而葬,日中反而祭,謂之曰虞,其主用桑。)吉主於練。(期而小祥,其主月栗。)作僖公主,譏其後也。(僖公薨,至此巳十五月。)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簷可也,改塗可也。(禮: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壞音怪,下同。簷,以占反。)
疏「作為」至「可也」。○釋曰:僖二十年「新作南門」,傳曰:「作,為也。有加其度也。」彼傳意言作所以為譏,則此作亦譏可知,故下傳云「作僖公主,譏其後也。」案莊公之喪巳二十二月,仍譏其為吉禘,今方練而作主,猶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喪,至二十五月猶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納幣之譏。莊公喪製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譏其為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為吉也。此雖為練作之主,終入廟以辨昭穆,故傳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壞廟在三年喪終,而傳連言之者,此主終入廟,入廟即易簷,以事相繼,故連言之,非謂作主壞廟同時也。或以為練而作主之時,則易簷改塗,故此傳云於練壞廟,於傳文雖順,舊說不然,故不從之,直記異聞耳。麋信引衛次仲云:「宗廟主皆用栗,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廣厚三寸。若祭訖,則內於西壁慆中,去地一尺六寸。右主,謂父也;左主,謂母也。」何休、徐邈並與范注同,云天子尺二寸,諸侯一尺,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是與衛氏異也。其藏之也,《白虎通》亦云藏之西壁,則納之西壁中,或如衛說;去地高下,則無文以明之。何休又云:「謂之虞者,親喪巳入廣,皇皇無所見求,而虞事之。虞,猶安也。虞主用桑者,桑猶喪也。取其名與其角角,所以副孝子之心。」練主用栗者,謂既埋虞主於兩階之間,易用栗木為主,取其戰栗,故用栗木為主。又引《士虞記》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諡之。」蓋為禘時別昭穆也。徐邈注《穀梁》盡與之同,范亦當不異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晉大夫陽處父。)
疏注「晉大夫陽處父」。○釋曰:經不言陽,注知之者,以下有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故也。
不言公,處父伉也,為公諱也。(諱公與大夫盟,去處父氏,公親如晉,使若與甚君盟,如經言邾儀父矣。不書地者,公在晉也。莊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不去高傒氏者,公不親如齊,不與其君盟,於恥差降。○伉,苦浪反。為公,於偽反。去處父,起呂反,下同。傒音兮。差,初賣反,又初佳反。)何以知其與公盟?以其日也。何以不言公之如晉?所恥也。出不書,反不致也。
疏「何以」至「不致也」。○釋曰:傳決不言公者,據隱公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言公也。彼傳云:「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故此沒公,彼存公也。莊二十二年「及齊高傒盟於防」,傳曰:「不言公,高傒伉也。」彼巳有傳,此又重發者,高傒存氏,今處父去族嫌異,故重發之。傳不於高傒發日以明公存者,二者理同,此又須辨公不言如晉意也,故就此一發之,後注云「書日,則公盟也」,是亦意同之事也。傳又云出不書,反不致也者,以致者必有出,出者不必致,今出既不書,故反亦不致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穀,盟於垂斂。(垂斂,鄭地。○穀,戶木反,本又作縠,九年同。斂如字,《左氏》作垂隴。)內大夫可以會外諸侯。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建午之月,猶未為災。)曆時而言不雨,文不憂雨也。(僖公憂民,曆一時輒書不雨,今文公曆四時乃書,是不勤雨也。)
疏「曆時」至「雨也」。○釋曰:傳發之者,以僖公憂民之情急,故備書之。今文公繼父之業,無誌於民,故略書之。以二者既異,故傳分而別之。莊三十一年「冬,不雨」,不發傳者,以一時不雨輕故也。下十年、十三年意亦與此同,故省文不發之。
不憂雨者,無誌乎民也。(無恤民誌。)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大事,祫也。時三年之喪未終,而吉祭於大廟,則其譏自明。○大廟音泰,注及傳「大祖」同。躋,子兮反,升也。祫,戶來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 「大事」至「自明」。○釋曰:舊解范云其譏自明者,謂吉禘於莊公書吉,此大事於大廟不書吉者,以同未滿三年,前巳書吉,則此亦同譏,故云其譏自明。此解取杜預之意也。然杜云其譏已明,故得以吉禘並之,范云其譏自明,焉知遠比吉禘!蓋范意以喪製未終,不待譏責,其惡足顯,故云自明也。禘祫之禮俱在廟序昭穆,所以為製異者,《公羊傳》稱「五年再殷祭」,何休云:「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禘則功臣皆祭也,祫則合食於大祖而已。」是何休意祫則三年,禘則五年也。范於閔二年注同杜預,以禘為三年之祭,必不得與何休同也。《公羊》云:「五年再殷祭。」禘既三年,蓋祫則五年也。若然,祫在五年而云三年之喪未禘者,據時三年未終而為祫祭,故以三年言之,不謂祫祭亦在三年也。或以為禘祫同三年,但禘在夏,祫在秋,直時異耳,於范注不妨,但與《公羊》「五年再殷祭」違也。何休又云:「天子特禘特祫,諸侯禘則不礿,祫則不嚐,大夫有賜於君,然後祫其高祖。」然諸侯禘則不礿,或如何說,云大夫有祫,恐其不然。《公羊》亦以此大事於大廟為祫祭,杜解《左氏》以大事為禘,與《穀梁》異。
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合也。嘗,秋祭。)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於大祖。(祫祭者,皆合祭諸廟巳毀未毀者之主於大祖廟中,以昭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昭南鄉,繆北鄉,孫從主父坐也。祭畢,則復還其廟。○昭繆音韶穆,下及傳同。鄉音向,下同。)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舊說僖公閔公庶兄,故文公升僖公之主於閔公之上耳。僖公雖長,巳為臣矣。閔公雖小,巳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為喻。甯曰:即之於傳,則無以知其然。若引《左氏》以釋此傳,則義雖有似,而於文不辨。高宗,殷之賢主,猶祭豐於禰,以致雉雊之變,然後率脩常禮。文公傎倒祖考,固不足多怪矣。親謂僖,祖謂莊。○長,丁丈反。先,悉薦反,下同。禰,乃禮反。雊,古豆反,雉鳴也。傎倒,丁田反,下丁老反。)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祖,人之始也。人之所仰,天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尊卑有序,不可亂也。)
疏「大事」至「義也」。○釋曰:大是事也者,祫是祭之大者,故云大是事也。著祫嘗者,謂以大事言之,著明是祫嘗之祭也。嘗連言者,祫必在秋,故連嘗言之。然周之八月,夏之六月,而云著祫嘗者,蓋月卻節前,巳得立秋之節故也。先親而後祖,親謂僖公,祖謂閔公也。僖繼閔而立,猶子之繼父,故傳以昭穆祖父為喻。此於傳文不失,而范氏謂莊公為祖,其理非也。何者?若范云文公傎倒祖考,則是僖在於莊上,謂之夷狄猶自不然,況乎有道之邦,豈其若是?明范說非也。則無天也,謂天道先尊而後親,今亂其上下,不仰法天也。此《春秋》之義也者,以嫌疑之間,須取聖證故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公子遂如齊納幣。(喪製未畢而納幣,書非禮。)
三年
[编辑]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沈,國也。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沈音審。潰,戶內反。)
夏,五月,王子虎卒。叔服也。此不卒者也,(外大夫不書卒。)何以卒之?以其來會葬,我卒之也。(會葬在元年,)
疏「何以卒之」。釋曰:重發之者,尹氏則以為魯主,此為會葬,事異,故重發之。或曰,以其嘗執重以守也。(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叔服執重任以守國。○守,手又反。)
秦人伐晉。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外災不誌,此何以誌也?曰,災甚也。其甚奈何?茅茨盡矣。(茅茨猶盡,則嘉穀可知。茨,蒺藜。○雨螽,於付反,下同;下音終。茨,在思反。茅,草也。)
疏「外災不誌」。○釋曰:外災不誌,重發之者,誌災或為王者,之後或為甚而錄之,故不得一例危之。○注「茨,蒺藜」。○釋曰:徐邈云:「禾稼既盡,又食屋之茅茨。」今范云「茨,蒺藜」,則與徐異也。《公羊》與《考異郵》皆云:「螽死而螽於地。」故何休云「螽猶眾也,死而墜者,象宋群臣相殘害也」云云,「上下異之云爾」。今《穀梁》直云「茅茨盡矣,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與讖違,是為短。鄭玄云:「《穀梁》意亦以宋德薄,後將有禍故,故螽飛在上,墜地而死。言茅茨盡者,著甚之驗,於讖何錯之有乎?」是鄭意以雨螽於宋,亦為將禍之應也。
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見,賢遍反。)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此伐楚,其言救江,何也?江遠楚近,伐楚所以救江也。(時楚人圍江,晉師伐楚,楚國有難,則江圍自解。○難,乃旦反。解音蟹,又古買反。)
四年
[编辑]四年,春,公至自晉。
夏,逆婦薑於齊。其曰婦薑,為其禮成乎齊也。(婦禮成於齊,故在齊便稱婦。○為,於偽反。)其逆者誰也?親逆而稱婦,或者公與?何其速婦之也!(鄭嗣曰:「皆問者之辭。問者以使大夫逆,例稱女,而今稱婦,為是公親逆與?怪稱婦速,故反覆推之。」○公與音餘,注同。反覆,芳服反。)曰,公也。其不言公,何也?(據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言公。)非成禮於齊也。(非,責。)曰婦,有姑之辭也。其不言氏何也?貶之也。何為貶之也?夫人與有貶也。(邵曰:「夫人能以禮自防,則夫婦之禮不成於齊,故譏公而夫人與焉。」○與音豫,注同。貶,彼檢反。)
疏「其曰婦」至「貶也」。○釋曰:宣元年巳有傳,今故深發之者,彼書夫人,此直云婦薑,嫌文異也,故彼此明之。以彼稱夫人,又書至,此不然者,《公羊傳》曰:「其謂之逆婦薑於齊何?……娶於大夫者,略之也。」徐邈亦以為不書至、不稱夫人,下娶賤,略之。若以諸侯下娶大夫使為略賤,則大夫亦不得上娶諸侯,且天子得下婚諸侯,何為諸侯不得下娶大夫?是《公羊》之言,不可以解此也。蓋不稱夫人,不言至者,以其婦禮成於齊,故異於餘稱。傳云「夫人與有貶也」者,解不稱氏之意,非釋不稱夫人也。
狄侵齊。秋,楚人滅江。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僖公母,風姓。)
五年
[编辑]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含,口實也。《禮記》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諸侯含用玉,榮叔,天子之上大夫也。榮,采地,叔,字。○含,戶暗反,釋舊作唅。賵,芳鳳反。飯,扶晚反。)
疏注「含口」至「叔字」。○釋曰:「飯用米貝,不忍虛也」,《禮記·檀弓》文。諸侯含用玉,《禮緯》文也。
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禮:含、賵、襚,各異人。○襚音遂。)
疏注「禮含」至「異人」。釋曰:知各異人者,《雜記》稱諸侯之喪有賵者,有含者,有襚者,又此傳云兼歸之,非正也,明天子於諸侯含襚常各異使也。其曰且,誌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鄭君釋之曰:「秦自敗子殽之後,與晉為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用,或作辭。○殽,戶交反。)賵以早,(乘馬曰賵,乘馬所以助葬,成風未葬,故書早。○乘,繩證反,下同。)而含已晚。(已殯,故言晚。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禮·雜記》曰: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 明君之於臣,有含賵之義,所以助喪盡恩,含不必用,示有其禮。○令,力呈反。相,息亮反。稽顙音啟,下息黨反。葦,於鬼反。)
疏注「已殯」至「其禮」。○釋曰:舊解以為傳與《雜記》違者,傳言含賵,上關天子之於諸侯及夫人耳。《雜記》所云唯論諸侯自相於,不是天子施於諸侯之事,故彼既殯猶致含,此則責其晚也。何者?諸侯及夫人於天子生有朝覲之好,有疾則當告於天子,天子遣使問之,有喪則致含,無則止矣,故未殯以來,是以及事。今天子歸賵大早,歸含大晚,故譏之。其諸侯相於,有疾未必相告,比殯以來,道遠者容其不至,故示其禮而已,不責其晚也,以事既有殊,譏亦有異。今恐不然,何者?范云「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則是傳之不通,故引記文為證。何得云天子與諸侯禮異?是舊說妄耳。又云「明君之於臣」云云者,證君之於臣有賵含之義,不必皆用也。案鄭《釋廢疾》云:「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餘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之臣,襚之,賵之。其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之臣。京師去魯千里,王室無事,三月乃含,故不言來以譏之。」是鄭意亦以譏王含晚也。范前注引鄭釋,似將傳為是,後注取彼記文,則以傳非者,范以何休取「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為難非類,故上注取鄭釋以排之,下注既以傳為非,故引《雜記》之文為證,二注並不取鄭君非王含晚之說,益明范云傳為非也。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王使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從竟至墓,主為送葬來。○竟音境。為,於偽反。)
疏「毛伯來會葬」。○釋曰:《左氏》、《公羊》及徐邈本云召伯,此本作毛伯,疑誤也。夏,公孫敖如晉。秦人入鄀。(鄀音若。)
秋,楚人滅六。
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
六年
[编辑]六年,春,葬許僖公。夏,季孫行父如陳。(行父,季友孫。)
疏注「行父,季友孫」。○釋曰:《世本》:季友生仲無佚,佚生行父是也。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卒。(,好官反。)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稱國以殺,罪累上也。襄公已葬,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君漏言也。上泄則下闇,下闇則上聾,且闇且聾,無以相通。(臣闇不言,君無所聞,上下否塞。○累,劣偽反,下同,或如字。泄,息列反,又以製反。聾,魯公反。)
疏傳「襄公已葬」。○釋曰:徐邈解襄公已葬,謂《春秋》之例,君殺無罪之大夫,則是失德,不合書葬,今襄公書葬,則是無罪,而以累上之辭言之者,以襄公漏泄陽處父之言故也。舊解亦云襄公罪輕,故不追去葬文。今以為傳云襄公已葬者,謂卒哭日久,葬在前,殺在後,是罪累不合及君,故起累上之問,非是釋合書葬以否。
射姑殺者也。(殺處父。○《左氏》作「射姑」。)射姑之殺奈何?曰:晉將與狄戰,使狐夜姑為將軍,趙盾佐之。陽處父曰:「不可!古者君之使臣也,使仁者佐賢者,不使賢者佐仁者。今趙盾賢,夜姑仁,其不可乎?」(邵曰:「賢者多才也,戰主於攻伐,仁者有惻隱之恩,不如多才者有權略。」○盾,徒本反。攻如字,又音貢。惻,初力反。)襄公曰:「諾。」謂夜姑曰:「吾始使盾佐女,今女佐盾矣。」(稱處父語以語之,故傳曰漏言也。○女音汝,語,魚慮反。)夜姑曰:「敬諾。」襄公死,處父主竟上事,(待諸侯會葬,在鄙上。○竟音境。)夜姑使人殺之,君漏言也。(親殺者夜姑,而歸罪於君,明由君言而殺之,罪在君也,故稱君以殺。)
疏注「親殺」至「以殺」。○釋曰:兩下相殺,不誌乎《春秋》,今雖是射姑之殺,罪君漏言,故稱國以殺。
故士造辟而言,詭辭而出,(辟,君也。詭辭而出,不以實告人。○造,七報反。辟,必亦反,君也,注同。詭,九委反。)曰:用我則可,不用我則無亂其德。(此士對君言之辭。)
晉狐夜姑出奔狄。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禮:天子以十二月朔政班告於諸侯,諸侯受於禰廟,孝子尊事先君,不敢自專也。言朝者,緣生以事死,親存,朝朝莫夕不敢泄鬼神,故事畢,感月始而朝之。○猶朝,直遙反,注及下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音慕。泄,息列反。)
疏注 「禮天子」至「朝之」。○釋曰:《周禮》「太史班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班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日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告朔用特羊言廟。鄭云「祖廟」,范言「禰廟」者,以無正文,各以意說,或祖或禰,通言之耳。何休亦云「藏於祖廟,使大夫南面奉天子命,君北面而受之」,是亦受政之事也。凡告朔之禮,因聽視此月之政,故謂之視朔,謂之聽朔也。其朝廟之禮,孝子緣生以事死,因告朔在廟,故感月始而亦享祭宗廟,故亦謂之朝享,其歲首謂之朝正也。據《玉藻》及《祭法》之文,則天子聽朔於明堂,朝享自祖考以下五廟,諸侯則聽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也。《公羊傳》稱:閏月「曷為不告朔?天無是月也。閏月矣,何以謂之天無是月?是月,非常月也。」此傳云「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公羊》、《穀梁》皆以為閏月不合告朔,《左氏傳》云:「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主?」則閏月當告朔,與二傳異也。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意以為並閏,此傳云「喪事不數也」者,閏月不告朔。二傳雖同,其於喪事,數與不數,其意又異也。范氏《別例》云:「書不告朔有三,皆所以示譏耳。則此文,一也;公四不視朔,二也;襄二十九年,公在楚,三也。」公既在楚,則是不告朔,故亦以為一。注又云不敢泄鬼神,解生則朝朝莫夕,死則每月始朝之意也。
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為不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積分而成於月者也。(一歲三百六十日,餘六日,又有小月六,積五歲得六十日而再閏,積眾月之餘分以成此月。)
疏注 「一歲」至「此月」。○釋曰:古今為曆者,皆云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之行天,一日一夜行一度,故謂一度為一日。一歲十二月,唯有三百六十日,是餘五日四分日之一也。又月一大一小,則一年之間又有六日,並言之,則一歲有十二日,故積五歲得六十日。此皆大率而言,其實一年不得有十二日,范不如曆法細計之,故云五歲得六十日也。
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閏是叢殘之數,非月之正,故吉凶大事皆不用也。不數,所右也。○叢,俎洪反。)猶之為言可以已也。(郊然後三望,告朔然後朝廟,俱言猶,義相類也。既廢其大,而行其細,故譏之。)
疏「猶之」至「已也」。○釋曰:重發傳者,前為三望發,此是朝廟,嫌異,故重明之。范例「猶」有五等,發傳者三:僖三十一年「猶三望」,獨發傳者,據始也;宣三年不發傳者,從例也;成七年亦不發傳者,亦為從例可知也;此年發傳者,朝與三望異也;宣八年發傳者,嫌仲遂有罪,得不寢禮,又繹祭與朝廟禮異故也。
七年
[编辑]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據僖二十六年公「伐齊,取穀」,不日。○句,其俱反。)不正其再取,故謹而日之也。(僖二十二年,公已「伐邾,取須句」,過而不改,於此為甚,故錄日以誌之。)
疏 「不正」至「日之也」。○釋曰:哀元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二年「王二月,季孫斯」云云「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彼比年伐邾,而取兩邑,經不書日,今僖之與文,父子異人,特言謹而日之者,以文公是不肖之君,緩主逆祀,取邑致討,不得序列於諸侯,譏其過而不改,故錄日以見惡。僖雖伐邾,才始一度,又是作頌賢君,故與文異也。
遂城郚。遂,繼事也。(因伐邾之師。○郚音吾。)
夏,四月,宋公壬臣卒。(壬臣或作王臣。)宋人殺其大夫。稱人以殺,誅有罪也。
疏「宋人殺其大夫」。○釋曰:《公羊》以為三世內娶,使若無大夫,故不書名。《左氏》以為無罪,故不書名。今此傳直云「稱人以殺,誅有罪也」,則謂此被殺者為有罪,故稱人以殺,仍未解不稱名所由。案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傳曰:「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此傳云誅有罪也,又經稱宋人,則與彼異。蓋成公壬臣新卒,昭公杵臼未即位,國內無君,故不稱名氏,從未命大夫例,故八年鄭《釋廢疾》亦以此為無君。若然,兩下相殺,《春秋》不書,又不得言,其此書殺大夫而云無君者,以受命於嗣天子,是以言其孤未畢喪,故無名氏。八年書「司馬,官也」者,彼雖實有君,而不重瓜牙,無君人之度,故經書「司馬」,傳以「無君」釋之。鄭玄云,亦為上下俱失,罪臣以權寵逼君,故稱人以殺。君以非理殺臣,故著言司馬。不稱名者,以其世在祖之位,尊亦與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同,是其說也。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令狐,秦地。○令,力丁反。)
晉先蔑奔秦。不言出,在外也。輟戰而奔秦,以是為逃軍也。(輟,止也。為將而獨奔,故曰逃軍。○輟,丁劣反。將,子匠反。)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扈,鄭地。○扈音戶。)其曰諸侯,略之也。(晉侯新立,公始往會,晉侯不盟,大夫受盟。既以喪娶,又取二邑,為諸侯所賤,不得序下會,諱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故略之。○喪取,七住反,本亦作娶。)
疏注「諱使」至「略之」。○釋曰:舊說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者,謂後十五年,亦不序諸侯探解下文故云都也。今以為范解諸侯不序之意,魯諱其不與,故總言諸侯,似若扈之盟,諸侯都不可知,非是探解下文始稱都也。
冬,徐伐莒。
公孫敖如莒蒞盟。蒞,位也。其曰位,何也?前定也。其不日,前定之盟不日也。
疏「蒞,位也」。○釋曰:重發傳者,以徐伐莒而往蒞盟,嫌非兩國交盟之例,故明之。
八年
[编辑]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
秋,八月,戊申,天王崩。(襄王。)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衡雍,鄭地。○雍,於用反。)
疏「公子遂」。○釋曰:再稱公子者,若下文直言遂,恐為繼事之辭。兩名不辨,故重言公子以詳之。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鄭地。○雒戎音洛,本或作伊雒之戎,誤。)公孫敖如京師,(吊周喪。)不至而復。丙戌,奔莒。不言所至,未如也。(若其巳行,當如公子遂至黃乃復,今不言所至而直言復,知其實未如也。)未如則未復也。未如而曰如,不廢君命也。(雍曰:「受命而出,義無私留。書如京師,以顯命行於下。不書所至,以表不去之罪。」)未復而曰復,不專君命也。(復者,事畢之辭。未如,故知其未復,加畢事之文者,言君命無輒專之道。)其如非如也,其復非復也。唯奔莒之為信,故謹而日之也。
疏「謹而日之也」。○釋曰: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傳曰:「其日,正臧孫紇之出也。」范云:「正其有罪。」彼云:「正其有罪」,則此亦正其有罪。兩處發傳者,此其如非如,其復非復,臧孫則實奔,嫌其意異,故舉二者以包其餘。成十六年「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亦同此例,故不復發之。若然,僑如亦是有罪,書日亦以包之。於彼注引徐邈云:「禮:大夫去,君埽其宗廟,不絕其祀,身雖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詳而日之,明有恩義也。」與此異者,書日之義有二種之意也:一為正罪,一為兼君恩。知者,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文承九月之下而不書日,傳稱「慶父不復見矣」,明罪重合誅,故去日以見恩絕,則書日者有恩可知。以此推之,歸父公子愁不書日之從例可知也。然歸父有罪,非成公遂之者,歸父殺嫡立庶,宜世不長,魯人逐之,實得其罪,但惡成公遂父之使耳,不言歸父無罪也。
螽。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司馬,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何休曰:「近上七年,『宋公壬臣卒』,『宋人殺其大夫』,不言官。今此在三年中言官,義相違。」鄭君釋之曰:「七年殺其大夫,此實無君也。今殺其司馬,無人君之德耳。司馬、司城,君之爪牙,守國之臣,乃殺其司馬,奔其司城,無道之甚,故稱官以見輕慢也。」傳例:「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此上下俱失之。○見,賢遍反。)
宋司城來奔。司城,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來奔者不言出,舉其接我也。
疏「來奔」至「接我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奔殺異也。來奔不言出,發傳於此者,以是來奔之始,故發之。子哀不發者,從此例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