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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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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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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