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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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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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7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7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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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

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1996年7月4日 法復〔1996〕9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經他字第10號請示收悉。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鑑於我國證券回購業務事實上存在着場內和場外交易的兩種情況,因此,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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