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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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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7月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6年7月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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