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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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8-3-14,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2号

公告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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