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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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88-3-14,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8年第2號

公告

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日益增多。這對於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此,對去台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來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其探親、旅遊、貿易、投資等正當活動,均受法律保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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