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會有故去樂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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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會有故去樂議
作者:顏真卿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36

《周禮·大司樂職》云:「諸侯薨,令去樂。大臣死,令弛懸。」鄭注云:「去謂藏之,弛謂釋下也。」是知哀輕者則釋,哀重者則藏。又按庾蔚之《禮論》云:「晉元後秋崩,武帝咸寧元年享萬國,不設樂。永嘉元年冬,惠帝三年喪制未終,司徒左長史江統議:‘二年正會不宜作樂。’又章皇后哀限未終,後主已入廟,博士徐乾議曰:「周景王有後嫡子之喪,既葬除服,叔向猶議其宴,今不宜懸。’」《宋書·禮志》云:「晉武帝已來,國有大喪,廢樂三年。」又按江都《集禮說》:「晉博士孔恢,朝廷遏密,懸而不作。恢以為宜都去懸。設樂為作,不作則不宜懸,孟獻子禫,懸而不樂,自是應作耳。故夫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非謂不應作而猶懸也。國喪尚近,謂金石不可陳於庭。」又徐廣《晉史》曰:「聞樂不怡,故申情於遏密。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故秉權通以變常,量輕重以降差。」臣以《周禮》去樂之文,《宋志》終喪之證,徐廣之論寧戚,孔恢之說禫懸,理既可憑,事又故實。伏請三年未畢,都不設懸。如有齊衰喪,及遇大臣薨歿,則量輕重,懸而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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