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王朝實錄/宣祖實錄/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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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宣宗昭敬大王實錄
(戊寅)十一年大明萬曆六年
十二年

春正月[编辑]

1月2日[编辑]

○甲寅,忠淸監司馳啓:「庇仁呈,去十一月二十八日爲始,大風大雪,至十二月初二日,海水洶湧如鳴,海邊生魚生蛤等物,自大洋隨潮水浮來,海岸沙際平衍處堆積,介介連絡,或全死或未死,村民男女負戴絡繹,不可勝數。食破後,時未發效,極爲駭異事。」

1月3日[编辑]

○乙卯,傳曰:「老大臣勸肉事,遺敎也。朝廷旣據遺敎,啓請從權,予已從之,大臣亦當依遺敎,今日命招勸肉。」

○義禁府啓目:

觀象監副正安應潤,臘日誤錯磨鍊,罪杖一百,公罪啓。

依允。

○三公來啓辭免。不允。

○白虹貫日。

1月4日[编辑]

○丙辰,兵曹啓目:

領議政權轍所啓:「忠贊衛中擇武勇者五十餘人,屬禁軍宿衛事,令該曹議啓矣。」士族則有內禁衛,庶孽則有羽林衛,而忠贊衛,則地分卑微,雖有材技,例皆老於市井,別抄武勇者,屬之禁旅,則收才養兵之道,尤爲便益。但國家經費有數,各品遞兒,常患不足,祿捧出處,未得其便,請睿裁何如?

傳曰:「此實養兵善策。但經費漸多,此不可不慮。予意雜類中,有不關之人,虛耗廩祿者,以此推移酌定,則似可矣。與大臣戶曹更議處之。」

○黃海監司馳啓:「前縣監安㙉,年六十,遭祖母喪,啜粥期年,守墓三年,孝行卓異,可爲旌表事。」

○府啓:「監察韓檝庸劣,朴希元老聾,請遞。李澍悖戾,請罷。司贍主簿奇進行貪濁,南道虞候李鸞壽驕縱,高嶺僉使元光世庸劣,請竝遞改。」答曰:「允。」

1月5日[编辑]

○丁巳,開城府後西江接金夢等,以販鹽事,到康翎,海中漂風,到遼東地界,審問付本國,押解官李春榮出來。

1月9日[编辑]

○辛酉,慶尙監司兪泓,以病辭職。再爲狀啓,遞之。

○府啓:「南道虞候李叔男,爲人輕淺,不合擇遣,請遞。」不允。

1月11日[编辑]

○癸亥,南道虞候李叔男拜辭。傳曰:「防備諸事,與節度使,極力措置。然其要在於撫愛軍卒,嚴明紀律爾。」賜胡椒一斗。

○慶尙監司啓:本晋州居生員河沆等,學識精明,操行卓異事。

○司諫院啓:「康陵丁字閣改搆,曾未七八年,衝椽扇皆拔起,其不用意之罪大矣。請工匠推考,都廳色、郞廳罷職,監董提調推考。」答曰:「依啓。」

1月12日[编辑]

○甲子,守陵官朴謹元,以病遞,以李遴代之。

○府啓曰:「北兵使時急狀啓,趁不面啓,請備邊司禮曹當該郞廳,竝命先罷後推。」答曰:「依啓。」

1月15日[编辑]

○丁卯,院啓曰:「朝報印出人等,倣中朝印出朝報而爲之。原其本心,不過謀利資生。今者,連逮者多至三十餘人,累受刑訊,將至隕命。請亟命開釋。」答曰:「囚人何營救乎?予自酌斷,乃敢論耶?中朝通報印出,豈奴輩所曉?此必姦黠者指揮耳。若以實直招,罪猶可恕。不然,鞫未已也。刑故無小,矧其大耶?前後論救計,則得矣。但如是論執,則只見其窮刑痛懲而已。不允。」

○兩司,以朝報印出人等,當初朝廷亦以爲無妨許之。而今者累月囚刑,而不卽引嫌分罪,請遞臣等之職。答曰:「勿辭。退待物論。」弘文館上箚,論兩司幷遞。

○以李陽元爲大司憲,具鳳齡爲大司諫。

○以朝報謄書人等,塡擾闕庭,兩司政府吏外,如前闌入者,令兵曹一一啓治。

1月16日[编辑]

○戊辰,黃海監司李友直,得心症辭狀,命調理行公。再爲狀啓,不允。後因諫院論遞。

1月17日[编辑]

○己巳,京畿監司狀啓:山陵所用溫突石,趁不輸運,請通津縣監柳希規罷黜事。

1月19日[编辑]

○辛未,以崔顒爲慶尙監司。

1月22日[编辑]

○甲戌,大行王大妃考朴墉,只贈領議政,而其祖考、曾祖考,不爲追贈。今將書於誌文,因其孫朴源上言,議于大臣,從朴墉生時應授爵,贈其父輔國崇祿、祖崇政。

○兵曹判書李希儉,肅拜後辭免。答曰:「不允。」

○院啓:「豐儲守金惠孫衰耗鄙陋,請命罷職;監察辛彦世昏劣,請命遞差。」答曰:「依啓。」

1月23日[编辑]

○乙亥,冬至使安宗道書啓:

皇帝納后,定期二月十九日,只以有星變及大內失火於朝天宮,修建禳解,大醮三日,仍告宗廟,停刑禁屠殺,在京文武百官,靑衣角帶,視事三日,四品以上官,則自陳辭免,五品以下吏部及都察院,考察貪贓,多有汰去之員。閣老張居止遭父喪,皇帝不許奔喪,莅事自若。翰林院編修官吳中行,刑部員外郞艾穆,刑部判事進士鄒元標等,稱章力陳其不奔喪之罪,皇帝卽令錦衣衛拿致,午門外,各棍杖八十,元標卽死于杖下。

云。

1月25日[编辑]

○丁丑,院啓:「梁山君守趙鵾,貪鄙無狀,命罷職。」答曰:「依啓。」

1月26日[编辑]

○戊寅,備忘記,大槪:

災異切迫,上下當畏懼修省,令吏曹憲府,考察中外之官,汰其闒茸貪墨者,登崇俊良事,命議于大臣。

皆以爲:「上敎允當。」

○司憲府啓:「慶尙兵使申恪褒貶,封裹虛踈,令改啓本事捧承傳,而兵曹佐郞愼彦慶承傳承受後,過數月不爲行移,請命罷職;三水郡守金遇秋狂妄,請命罷職。」答曰:「依啓。」

1月29日[编辑]

○辛巳,府啓:「護軍李玄培赴京時,別軍官啓請,不但再瀆天聽爲不可,至於一行遞兒之任,亦皆任情與奪,偃然自便之習,不可不懲。請命推考。山陰縣監李亨慶,距本家甚近,必多貽弊,請命遞差。」答曰:「李玄培依啓。守令之賢否,不係於其家之遠近,然與他邑相換爲可。」

二月[编辑]

2月2日[编辑]

○癸未,全羅監司馳啓:「前務安縣監全應楨,聞下等之奇,開庫恣取官穀,寄置人家,令靈光郡守擲奸現捉,至爲駭愕。全應楨囚禁推考何如?」傳曰:「全應楨偸竊官穀百餘石,極爲駭愕,色吏等及寄置人,家主贈穀人,竝拿來推鞫,懲一警百。」

2月9日[编辑]

○庚寅,大行大妃發引。上祗送于光化門外。靈駕出崇禮門外,上還宮。

○弘文館啓曰:「臣等哭送靈駕于郊外,路祭畢後,下人等高聲喧聒,無所統攝。適値風雨交作,未卽整齊,不得進發之際,帳設傾仆大轝之上,下人等艱難支撑,大轝之出,未及數步,幄次全覆,觀瞻驚慟,臣等職在近密,目覩如此之變,敢來啓。」答曰:「安有如此之變乎?驚慟罔極,遣左承旨鄭彦智別問安,行慰安祭。」

○院啓:「大轝過慕華館時,下人等喧聒,幄帳被風傾倒,驚動靈轝,至爲駭愕。請當該都監都廳及郞廳,先罷後推,典設司官員,詔獄推治。」答曰:「依啓。」

○府啓:「請當該郞廳、詔獄都廳罷職,提調推考。」答曰:「依啓。」復請提調罷職,不允。

2月10日[编辑]

○辛卯,執義南彦經呈辭受由。玄宮封閉時,必使執義,稱臣封閉,而日期臨迫,故議大臣遞之。

○司諫鄭澈,以玄宮封閉時預差,無衰服,辭免而遞。

○府啓:「繕工正辛馹、濟用正尹吉,以國葬都監郞廳,發引時,稱病不進,請罷職。」上從之。

2月13日[编辑]

○甲午,院啓:「新陵靈幄殿不遠處,賣肉草幕,火起撲滅,都監不爲禁止。請山陵都廳罷職,提調推考。」答曰:「火熱私幕,初非大叚,不須論之。不允。」

2月15日[编辑]

○丙申,下玄宮,返虞于昌慶宮文政殿。

○濟州牧使書狀:『判官趙仁後病遞事。』

傳曰:「稱病徑還,至爲非矣。罷職不敍,可也。」

○下玄宮時刻,殿下率百官,行望哭禮于勤政殿階上。

2月18日[编辑]

○己亥,義禁府啓目:「全應楨拿來時,水原則押來軍人,不爲定送,振威則軍人不待交代散去,以致事干,林天健乘昏逃走,兩官官吏推考治罪事。」「依允。」林天健尋被捕。

2月19日[编辑]

○庚子,全應楨推考公事入啓。傳曰:「與者受者,厥罪惟均,文書現出,各人中尹叅判、李叅判宰相也勿論。其餘幷拿鞫。」

○傳曰:「兩醫司,專爲救民而設。今者癘疫熾發,各道監司啓請藥物,而不爲優數給送,至於互相推調,偃然入啓,至爲駭愕,久任掌務等,囚禁治罪。」

2月23日[编辑]

○甲辰,府啓:「全羅水使奉昕庸鄙,前於西海坪,有北走之罪。請遞。」上從之。

2月24日[编辑]

○乙巳,京畿監司書狀:『楊州牧使李墍,淸簡善政事。』

○玉堂上箚極論時弊。答曰:「是當留省焉。」傳于大臣曰:「弘文館上箚,陳弊如此,寔由予不德。然大臣亦當更加勉輔,故敢示之。」

2月25日[编辑]

○丙午,兩司以玉堂箚中,顯斥臺諫,有曰只擧北事。以爲塞責之具,而至於事體,稍似關重,罪狀涉於權貴,則袖手旁觀,睢旰偵伺,左右揣摩等語避嫌。答曰:「勿辭。」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以爲:「此乃泛論近來時,習請出仕。」兩司再辭,遞之。

2月27日[编辑]

○戊申,行卒哭祭。百官變着烏帽、黑角帶。 ○院啓:「仁聖王后發引時,百官立於奉辭之班者,堂上官、大臣外,只數三員,極爲埋沒。除公故及病重不任起居者外,一一摘發治罪。依啓。慶尙監司兪泓病遞後,不待交代上來,請罷不允。後允之。章疏留中不下,此近來未有之事。政院不爲啓稟。請都承旨以下,竝命遞差。」不允。

2月28日[编辑]

○己酉,分遣巡撫御史鄭彦信、許篈、鄭以周、林植、韓準等于兩界、下三道。

○傳曰:「左右相以元老耆德,輔予寡昧,爲邦家柱石,俱有偏母,或九十餘歲,或八十歲,予用嘉焉。其特優賜米太酒肉,以示予厚待大臣之意。」

2月29日[编辑]

○庚戌,海運判官書狀:『泰安郡守尹仁衡漕運事,不爲動念,罷黜事。』

傳曰:「前見忠淸監司書狀,尹仁衡治民可嘉,特勿罷職,降一資,推考。」

○院啓。「用人之際,勿循請托事,各別傳敎于吏兵曹,以淸仕路。且下諭監司,如有倚負權貴之勢,交通相簡,橫行作弊者,囚禁痛治事。」答曰:「不允。」

○京畿監司書狀:『坡州居同知白仁傑,貧窮不能自存,量宜食物,以爲便當事。』

傳曰:「予念白仁傑欲命賜食物,卿之狀啓,適合予意。宜題給食物,以示予意。」

三月[编辑]

3月1日[编辑]

○壬子,兩司官等,七虞及卒哭祭時,有以病不參者,引嫌而辭。初以當被推,論遞之。厥後行祭,累次後差之員,無非一二度不參者,紛紜辭免。因玉堂上箚,皆許出仕。

3月3日[编辑]

○甲寅,府啓:「庶尹朴衎衰耗,請遞。高山縣監申應元昏劣,永興府使韓繼男貪濁,請罷。」上從之。

3月4日[编辑]

○乙卯,院啓:「橫城有守信寡婦,訓導李希延,欲作妾,直到其家,適値其女不在,仍爲入宿,揚言己娶。其女還家,知其由,自以義不可吾家,遂自焚其家,以死自誓。其節行澟不可犯,而縣監金鎬與之同心,多般威制,使守節之女,飄零失所,請金鎬罷職不敍,李希延拿來推考。」答曰:「此乃節義所關,逆金鎬拿推。」

○府啓:「前瑞山郡守,聞罷官之奇,竊取官穀,滿船載來,到仁川境,爲人所偸,至於呈狀推尋,請詔獄推鞫。」上從之。

3月6日[编辑]

○丁巳,府啓:「高陽郡守李璜麤猾泛濫,請罷。」上從之。

3月7日[编辑]

○戊午,府啓:「咸悅縣監具永俊嗜酒失性,請遞。」上從之。

3月9日[编辑]

○庚申,領議政,以上體未寧,請停十三日拜陵。三啓,不允。

○平安監司李俊民辭狀:

巡撫御史鄭彦信到府,以接宿之處不合,峻詰官吏,撤帳具,移占他舍,終不與臣相見而去。臣見侮於己下使臣,同在一道,物議難容,請遞臣職。

「傳曰:」御史官雖下,親奉綸音而去。卿待王人,不可不厚。雖或有過重之事,宜相容好,當先國家之念,而後私也。方伯重任,未可以此遞辭。「

○弘文館啓曰:「《詩傳》乃絃歌之辭,自上方在服中,進講未安,請以《春秋》進講,姑停《詩傳》。」傳曰:「此言過矣。不須改之。」再啓,允之。

3月10日[编辑]

○辛酉,兵曹佐郞成泳,名出於全應楨贈穀之簿,下禁府鞫之。成泳適其時赴京,未知之,命放送。

3月13日[编辑]

○甲子,親祭于孝陵。祭時,着衰服,祭後上陵奉審時,釋衰服,以翼善冠、烏紗帽行之。

○府啓曰:「同知尹毅中、李陽元,不以淸愼自持,身居宰相之列,名出於全應楨贈穀之記,而獨免推治之命,物情未便。請命罷職。」答曰:「尹毅中等,不過因循時習而然耶宰相雖有失,當優容。不允。」

○親祭後,守陵官,各加一資,祭執事各加一資,下人等論賞有差。

○吏曹因經筵官所啓,以直敍六品可當鄭逑及無取才敍用可當南致利、成浩、李德洪、金長生、具思閔、權應時、金潤身、文夢轅等入啓。傳曰:「與大臣議爲耶?且此人等有何才行,各於名下書啓。」吏曹回啓曰:「當初傳敎,無議大臣之語,故自曹議啓。」傳曰:「官職不可輕易授之。議大臣來啓。」後議大臣,皆以爲宜當。上允之。

○袝葬仁聖王后于孝陵後,以玄冠、玄帶視事。金宇顒在鄕里上疏曰:

夫玄冠、玄帶,古人不以弔,而今乃用於君親之喪,此其爲失,自不難曉。乙亥之歲,發言盈庭,而殿下睿斷,獨與一二大臣合定用白布之制。此可謂百世以竢,而不惑矣。奈何禮敎久湮,異論朋興,至于今日卒哭之後,復襲玄冠之謬。乙亥白帽之制,遂廢不講,三司交章,天聽不回,臣竊惜殿下之美意,奪於浮議,而不克自守也。夫議者之言,必曰《五禮儀》定製,不宜輕變,浮薄喜事之言,不可輕信。古者制禮,必更歷數聖而後定。漢、魏以下,亦代有增減,豈有一定於草創之日,更不敢講論於後日哉?且如此說,則《孟子》可謂喜事,而膝父兄之論,眞足爲萬世法,無乃悖理之甚耶?往在乙亥,臣與李珥,嘗於榻下,親承玉音,蓋以異論嘵嘵爲憂,而臣等輒以風行草偃之說,爲殿下勸,豈料今日之紛紛哉?若以爲大妃遺敎,有不敢違,則亦有說焉。大妃崇執謙抑,不欲自擬於仁順,此在大妃,固不害謙光之美,而在殿下,則大有不敢從者也。願殿下,亟下明命,復依乙亥故事,以白布衣冠視事,則所以致孝於大妃之禮,情文兩盡,終始無憾,而稱於天下後世無間然矣。

不報。宇顒因固辭校理,乞授鄕邑敎授。不許。

3月14日[编辑]

○乙丑,大司諫李珥入京,肅拜後辭免。不允。

○咸鏡道巡撫御史許篈書狀:安邊府蒸田米爲半,分給民間,軍器甚不整,府使權擘罷黜事。

3月17日[编辑]

○戊辰,忠淸監司申湛身病辭狀。傳曰:「方伯任重,調理行公事,回諭。」

3月20日[编辑]

○辛未,司諫院啓:「慶山縣令具雲瀚,不合臨民,性本泛濫,平壤判官任禮臣蔑待使命,龍仁縣令沈嶐,貽弊民間,請罷。橫城縣監李俊宗殘劣,請遞。」上從之。

○仁聖王后喪葬時,三都監摠護使,唐表裏一襲,鞍具馬一匹;提調等,各熟馬一匹賜給。都廳加資,郞廳陞職,都承旨加資,承傳色四人亦加資。

○司諫院啓曰:「駿奔乃臣子之職分。今者論賞太濫,請還收成命。」答曰:「不允。」

○府啓。上同答曰:「不允。」又啓:「都廳以罷職,不可遽授重加,請還收。」允之。

3月22日[编辑]

○癸酉,左議政洪暹,八度呈辭。命遞之。

3月24日[编辑]

○乙亥,右議政盧守愼,九度呈辭。命遞之。政院以左、右相一時命遞未安事,陳啓。答曰:「累辭故遞之。大抵大臣進退,非政院之當預,不無後日之弊。」

○持平姜緖,知製敎辭免,上疏。答曰:「爾非不才。但予知爾質直,言必出於誠,故玆允。」

3月25日[编辑]

○丙子,慶尙道巡撫御史書狀:知禮縣監崔稀壽,軍器不爲自官中,隨便修改,責令邑居水軍等改備,至爲無狀,請罷。「傳曰:」拿推。「

○玉堂箚論大臣數遞未安事。答曰:「累辭故遞之。非予輕遞。」

3月27日[编辑]

○戊寅,以洪暹復拜左議政。

3月28日[编辑]

○己卯,府啓:長水縣監趙希顔昏懦,陽城縣監金虎秀,童驗無識,請幷罷職。「上從之。

3月29日[编辑]

○庚辰,大司諫李海壽辭免。不允。

夏四月[编辑]

4月1日[编辑]

○朔壬午,上御朝講及輪對。

○試射。武臣堂上、堂下、未出身、禁軍、庶孽、忠順衛、別侍衛、甲士等優等者,次次論賞。禁軍不入格者,令兵曹汰去。

4月2日[编辑]

○癸未,左相洪暹辭職上箚,不允批答。

○府啓:「前水使吳澐,剝民善事,驟至頂玉,訓鍊習讀李鸞壽、劉弘緖,前縣監金應寅,前爲守令時,肆行貪婪,都摠經歷丘敏元悖戾,潭陽府使成子沆貪財,別坐李磼、朴愈行己賤汚,內資僉正韓蕙、奉常僉正朴蘭、長興庫令睦諶、司醞署令河世濬、豐儲主簿尹景祉、繕工主簿黃承錫,皆衰耗庸劣,請竝汰去。都摠經歷李薦、監察金友皋,曾以善事被駁,司䆃正朴蘭英貪財,軍器別坐柳春發悖戾,所行僉使禹湛、慶尙虞候吳任悖妄,高陽郡守朴應川不謹,南原府使孫汝誠,前因捕盜微勞,有希望奔走之狀,禮賓參奉宋允忠,居官不謹,都摠都事尹思欽貪虐,淸州判官鄭宗祐泛濫,請竝命罷職。刑曹正郞閔福、金祉迂闊,監察宋純禮庸劣,都摠經歷全德輿麤鄙,理山郡守朴之忭才踈,竝命遞差。」上從之。

4月4日[编辑]

○乙酉,兩司啓:「宗親府,以月令醫員不付祿之故,決罰兵曹色吏,請有司堂上及都廳罷職。」箚曰:「不允。」

4月5日[编辑]

○丙戌,慶尙兵使郭嶸狀啓:「臣未赴任時,前兵使金墀呈病遞去之後,虞候孫翼以軍器不謹修鍊,決罰軍士等,則夜半開營城門,全數出去結陣,虞候出去,多般開說後還入,至爲駭愕。首倡人等,秘密無遺捉囚,孫翼亦爲囚禁事。」監司書狀亦同。傳曰:「觀此書狀,極爲駭愕。此乃前古所未有之大變,若不別爲痛治,將爲藩鎭跋扈,逐主帥而代之,如唐末之弊。機關極重,不可以常例處之,令監兵使,一同推鞫,卽於陣前處斬,梟首徇示,懼悍卒,而整紀綱,在此一擧。令兵曹議大臣。」來啓。「大臣議,上敎允當。請遣宣傳官,與監兵使同參,首倡者梟首,脅從之人,推鞫治罪事下諭,何如?」傳曰:「依啓。」

○司憲府啓:「前年聖節使通事金壽仁,令畫員本道一路赴京亭館,圖給唐官,事狀已著,至爲駭愕。請移義禁府推鞫。其時使梁應鼎、書狀官尹暻,不爲檢飭下人,請竝命罷職。」上從之。

4月7日[编辑]

○戊子,司諫院啓:「前兵使金墀,不俟交代,擅離本營,新兵使郭嶸掩置,不卽啓聞,請竝拿鞫。忠淸監司申湛,家在韓山,留連貽弊,請罷事。忠淸兵使金鋘,大興土木之役於全義本家,請命罷職。典簿黃範衰耗,請罷事。」答曰:「郭嶸,不允。黃範可遞,餘依啓。」

4月8日[编辑]

○己丑,有政。以鄭彦智,特加拜忠淸監司。

○司憲府啓:「鄭彦智,名望素輕,曾任承旨,長被不職之駁,登崇俊良之敎纔下,而濫恩先及於如是凡常之人,請命改正。」答曰:「不允。」

4月13日[编辑]

○甲午,司憲府啓:「牙山縣監尹春壽,昏劣貽弊,請命罷職。」上從之。

4月15日[编辑]

○丙申,坡州居同知白仁傑,上疏謝賜食物,且請趙光祖從祀文廟。答曰:「偶賜微物,卿勿謝也。配享文廟,事係重大,今難輕議。卿宜知悉。」

○政院啓曰:「趙光祖配享事,自前公論同然,老臣惓惓之誠,豈無所見?乞以此疏,議諸朝廷。」傳曰:「未可輕議。」

○司憲府啓:「宣川郡守權遇,私給譯官,貿易唐物,請命罷職。」上從之。

4月16日[编辑]

○丁酉,司憲府啓:「龍仁縣令金大觀,有眼疾,請遞事。鏡城判官韓孝胤,以差使員上來之後,留連不去,請命罷職。監司以不緊之事,定送差使員,請推考。」答曰:「金大觀及監司推考事,依啓。韓孝胤,不可罷職。」後允之。

4月17日[编辑]

○戊戌,左相洪暹,身病出仕,肅拜後辭免。不允。

○司諫院啓:「淸州牧使金成慶貪鄙,請命罷職。」上從之。

○司憲府啓:「忠淸兵使李昕老敗,請命遞差。上從之。」

○吏曹沙汰軍器正申議忠、南原判官鄭彦湜、典籍朴渾元、尹泮,奉常主簿石擎日,已上庸劣,察訪沈日明,掌樂兼主簿李承英、定平府使李公佐、結城縣監嚴泓、西部主簿金漢順、已上貪墨。瓦署別坐韓世健、繕工監役鄭謹,已上悖戾。濟用僉正尹澤、敦寧主簿李光澤、繕工判官辛鎭、司紙趙慶雲,已上衰耗。

4月18日[编辑]

○己亥,親政。

4月20日[编辑]

○辛丑,忠淸都事書狀:牙山縣監尹春壽,恤民不謹,貪墨無厭,一道播,箇滿臨迫,春夏等殿最,疑畏托病,棄官而去,各別治罪,以杜奸詐之漸事。

4月21日[编辑]

○壬寅,以盧守愼拜右相。

4月22日[编辑]

○癸卯,右議政盧守愼,身病呈辭。不允。

4月23日[编辑]

○甲辰,雨雹,大者如鳥卵。

○司諫院啓:「載寧郡守金士元,前爲金堤郡守,偸竊官庫之物,請命罷職。藝文館官員,去丙子年秋冬等日記,草草修撰,請其時行首掌務官罷職。」答曰:「金士元依啓,藝文館官員推考。」

○儒生等上疏,請金宏弼、鄭汝昌、趙光祖、李彦迪、李滉從祀文廟。答曰:「未可輕議。」玉堂亦上箚論之。

4月25日[编辑]

○丙午,司憲府啓:「兩司啓辭注書換書入啓。請注書及色承旨罷職,同參承旨、翰林推考。鏡城判官閔忠男,前爲平安評事時,多有失儀之事,請命遞差。」答曰:「注書、色承旨可遞,同參承旨、翰林推考,閔忠男遞事,依啓。」

4月28日[编辑]

○己酉,司憲府啓:「監察鄭仁槪,躬到書吏之家,同席酬酢,汚辱衣冠,請罷。」答曰:「如啓。」

五月[编辑]

5月1日[编辑]

○辛亥,司諫院啓曰:「義禁府罪人捧承傳時,閉門後,注書不爲出去,門隙而使下吏出捧,則禁府下吏儼然着名,王獄解弛,請禁府當該郞廳及上直注書罷職,色承旨推考。」答曰:「色郞廳罷職事,如啓。注書以假官,不識事體,偶未及察,竝承旨推考。」

○來端午祭親行時,翰林一員無衰服,政院考前例,則戊辰年則以白衣入侍,乙亥年則注書一員,以無衰服,不爲入侍。請議于禮曹,禮曹回啓曰:「陪祭人員無衰服,則不得入參。史官出入殿庭,而白衣行之,至爲未安。請以侍從兼春秋之人,備員入侍何如?」傳曰:「姑依乙亥前例,不爲入侍,無妨。」

5月2日[编辑]

○壬子,以成運拜司宰正,林薰拜掌樂正,金千鎰拜任實縣監。

5月5日[编辑]

○乙卯,司憲府啓:「林下高賢,置散已久,無意付職,公議譁然。乃始除拜,已爲非矣。頃日以學行恩召之臣,旋補外官,士林缺望。請吏曹堂上、色郞廳推考,牙山縣監李之菡,任實縣監金千鎰,遞授相當之職。」答曰:「用賢爲民,不治民而何所用哉?不必如是爲言。不允。」

5月6日[编辑]

○丙辰,牙山縣監李之菡陳弊上疏,入啓。答曰:「爾意是矣。」

○傳曰:「節義,國家之元氣,宇宙之棟樑。往者乙卯倭變時,邊將或解甲投降,或棄城遁走,或逗留不進,而長興府使韓蘊,達梁權管曹顯,獨抗節而死。玆二人義氣澟澟,予甚嘉尊。特賜祭事,議于大臣可也。」大臣議:「上敎允當。」政院啓曰:「韓蘊之死,當時多有紛紛之說。或云死之,或云與賊同歸,或云着平涼子,越城而走。其屍身,則果爲終不得,只以衣服葬之。朝廷置諸眞贗之間,至於六年之後因其妻上言,贈職二品,旣已過矣。今此致祭有所未安,姑待其道監司文籍相考,後施行何如?」上從之。

5月7日[编辑]

○丁巳,司諫院啓:「端午孝慕殿陪祭時,不參之員,比前尤甚,不成班行。請令法司摘發治罪。」上從之。

5月21日[编辑]

○辛未,司憲府上箚,請宋麟壽、安名世、具壽聃追贈。答曰:「已有旨。」弘文館亦上箚,不允。

5月27日[编辑]

○丁丑,京畿監司書狀:南陽府使丁允禧,衙供甚煩,請罷事。入啓,傳曰:「丁允禧發自侍從,出宰百里,宜竭其心,子愛小民,以爲報國之地,而乃煩其衙供,使民不堪,罪在不赦。但允禧有老母,且時方農月,改易有弊。其所犯,與貪汚有間,卿宜移書責之,使之簡約自愼,盡心撫民,以自效事回諭。」

5月28日[编辑]

○戊寅,坡州居李珥時弊上疏入啓。答曰:「省疏深嘉忠讜。」

六月[编辑]

6月2日[编辑]

○壬午,司憲府啓:「吏曹佐郞趙瑗,以初入仕之人,不計嫌疑,濫引親戚,請遞。吏曹郞官只有一二員,極爲苟且,請命急速塡差。」答曰:「依啓。」

6月9日[编辑]

○己丑,司憲府官,以李俊民之子打殺官人,而本府論啓時,語不分明,遽卽停啓,引嫌而退。司諫院官以憲府啓辭失實,而不卽糾正,致有物議,引嫌而退。弘文館上箚,請憲府出仕,諫院遞差。依啓。

○以李珥爲大司諫,安容爲司諫,成洛爲獻納。

6月10日[编辑]

○庚寅,司諫院啓曰:「社稷令權泳,素有物議,典籤李幼彦昏愚衰耗,廣興守尹先哲貪墨,請罷。知經筵鄭宗榮素無學識,請遞。平安監司李俊民,縱子殺人,請罷。其子囚禁,依法治罪。」答曰:「李俊民可遞。鄭宗榮不可論也。餘依啓。」鄭宗榮事,後允之。

6月11日[编辑]

○辛卯,以李陽元特拜平安監司,加資。

6月12日[编辑]

○壬辰,司憲府啓:「平安監司李陽元,才器聞望,不合陞擢。且近有不謹之事,請命遞差改正。新孝陵丁字閣殿內,陷縮作坎,物膳庫各梗,房舍盡爲雨漏,當初不謹造成,旋有壞漏如此,請其時次知郞廳罷職。」

○司諫院啓:「平安監司李陽元,請改正資憲加。訓鍊正辛繼元,庸劣貪墨,監察兪沃人物泛濫,請竝罷。」答曰:「李陽元,不可以二卯棄之。不允。次知郞廳,已爲推考,不須罷職。辛繼元、兪沃可遞。」後皆允之。李陽元加資改正。

6月15日[编辑]

○乙未,富平府使崔興源、安山郡守李禮悅,以新孝陵丁字閣未及進排,先罷後拿推。

6月16日[编辑]

○丙申,司憲府啓:「新孝陵丁字閣改修時,當移靈座,而還移安祭節次,該曹不爲磨鍊。請禮曹堂上推考,色郞廳罷職。」上從之。

6月17日[编辑]

○丁酉,以朴漸爲司諫。

○司諫院啓:「都摠經歷兪泳麤滑,請罷。」依啓。

○慶尙道巡撫御史書狀:蒸米減縮,興海前郡守宋應秀,軍器不修,西生浦前萬戶金大立等,命拿推。

6月20日[编辑]

○庚子,經筵官李元翼,啓請刊行《文山集》。傳于政院曰:「《文山先生集》,內藏有之。予曾讀《指南集》,悲涼感慨者久矣,不忍見也。夫文山,夷、齊後一人而已。爲萬世人臣標準,可速印出,頒之。」政院仍啓曰:「伏承聖敎,不勝感激。人主一言,傳之四方,垂之後世。今此聖敎,實扶植節義,激厲頑俗之一大機也。臣等捧讀再三,不知所達。」傳曰:「知道。」政院又以此意上箚。答曰:「言則是矣。但政院非論思之地,上箚古無其例,做出新例,實非所宜,後勿踵之。」

6月23日[编辑]

○癸卯,持平洪可臣,以分養馬不馴,在推考之列,避嫌遞差。

○司憲府啓:「訓鍊院正元光世,前爲濟州點馬時,挾持私馬,請遞。」上從之。

6月25日[编辑]

○乙巳,司諫院官,以鄭彦智嘉善加改正事,遽爲停啓,物議非之,引嫌而退。司憲府官,以不能紏正,司諫院引嫌而退,弘文館上箚,請諫院遞差,憲府出仕。依啓。

6月26日[编辑]

○丙午,承政院啓曰:「二所巡將金富仁,不待監軍,擅自分軍,請推。」傳曰:「拿推。」

○承政院啓曰:「二所監軍康台叔,落點後不爲受牌,日暮後,自其家直到,與富仁同坐分軍云,至爲駭愕。敢啓。」傳曰:「拿推。」

6月28日[编辑]

○戊申,午後,驟雨大雷,震于文昭殿、孝善門內槐木。命遣大臣,行慰安祭于文昭殿、延恩殿。

○政院以災變切迫,請恐懼修省。

秋七月[编辑]

7月2日[编辑]

○辛亥,司諫院啓曰:「都摠府都事安世熙悖戾,新昌縣監崔永徵奸巧,請竝罷職。定山縣監林枸,目不知書,濟用監正辛馹衰耗,請竝遞差。」上從之。

○江界判官文夢軒,家藏魏徵十漸疏,投進上疏。答曰:「魏徵乃失節好名之士,予所不取。爾意蓋欲使予,因此知戒,以進至治,良用爲嘉。」

7月3日[编辑]

○壬子,下書于中外,求言。

○領議政權轍,身病呈辭。不允。

○知敦寧府事尹鉉卒。

7月4日[编辑]

○癸丑,喪人內醫楊禮壽,以術業精通,因提調啓辭,命來在京家,給料。禮壽上疏,請守廬終制。答曰:「命爾來在京家,非起復之比。然爾情旣如此,玆允所請。」

7月5日[编辑]

○甲寅,以鄭大年拜吏曹判書,姜士尙拜兵曹判書。

○以災異,延訪群臣于思政殿。

○弘文館上疏,陳時弊。答曰:「猥以寡昧,嗣守鴻圖,菲才不辟,理宜有災,天譴沓臻,實切淵谷。陳疏獻誠,良用爲嘉。」

7月7日[编辑]

○丙辰,戶曹因內贍寺牒呈,以油淸色官員,皆參上數遞之,故事多虛踈。請革僉正加設,參下官事入啓。傳曰:「設官分職,自有法典。非小司該曹所敢擅議。見此公事,內贍寺敢逞私見,至欲革僉正加設參下官,偃然牒呈于戶曹,其縱恣無忌,事甚駭愕,而戶曹乃敢粘目,亦爲可駭,內贍寺官員及戶曹堂上色郞廳,竝推考。」

○司憲府啓曰:「引儀李世灝泛濫巧詐,胥吏之尤者,不合衣冠之列,請命罷職。翰林只有一人,夫官不備,不能御經筵,請注書宋言愼仍任翰林,內官文繼宗犯一罪,請移禁府照律。」

○司諫院啓曰:「內官文繼宗,請移義禁府照律。」答府院曰:「李世灝事,依啓。注書仍任檢閱,有妨事體。不允。李陽元、鄭彦智,此皆可合之人,豈宜煩執?旣以此人爲不合,則可當之人,兩司可自擧以啓。文繼宗可下禁府,則當初論啓之時,豈不從之乎?大抵酌量治罪,在於上,以幺麿一事,終始致煩予耳,然則予當初命治之敎過矣。不須照律治罪。」

○政院,以上敎嚴峻未安,不可傳示于臺諫,敢稟。傳曰:「知道。」

7月8日[编辑]

○丁巳,司憲府,以昨日批答未安,請賜罷斥。答曰:「如可罷斥,則不待來辭也。不須辭之。但旣論二人,則必有屬望者,所當承命快擧,以示平日剛直之氣,而反自疑沮,辭職而方命,可乎?」司諫院亦避嫌請辭,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論臺諫批答嚴峻。且史官未備,注書宋言愼仍任翰林事。答曰:「史官事當從之。若夫臺諫之批,近日言官,不揆事體,好論過當,自以爲直,故不得不喩,使之知之也。然當留念。至如不須推治之敎,則古者有臨刑,而命赦之者,則亦未爲不可也。」

7月9日[编辑]

○戊午,弘文館上箚,論兩司無失,請出仕。答曰:「依啓。」

7月10日[编辑]

○己未,開城府留守書狀:府南部內,得一女,衣制及斂髮,太似我國人,而語音頓異,本府無譯官,名號居住,不得盤問,上送事。

傳曰:「斯速盤問以啓。」

○司憲府啓曰:「官職沿革,事體重大,內贍寺妄率牒呈,而該曹不爲詳察,遽卽粘啓,其失尤大。況度支之任,非年老人所能堪。今者戶曹長貳,皆年高之人,請粘目,同參堂上及色郞廳命遞差。」答曰:「偶未及察。不允。」

7月11日[编辑]

○庚申,禮曹郞廳啓曰:「開城府來女人,招聚各學譯官,多般究問,則所言甚多,皆不得解聽。或爲我國之語,亦不分明,衣制全似我國之人,手足不腁胝,非力役之村婦,肥肉充肥,亦非病人。不可的指爲某國之人,請令開城府,現在處,乃發告人處,備細訪問狀啓,後處置何如居?」

○司諫院啓曰:「洪州判官崔漢祖,尸居不治,都摠經歷朴彦璣悖戾,養賢庫直長張世勳,嗜酒不謹,請竝罷職。」答曰:「依啓。文繼宗,削奪官爵可也。」

7月12日[编辑]

○辛酉,司憲府啓曰:「鎭山郡守劉克恭,衰耗昏庸,請罷職。限蘇復間,除挈家。校書館官員等印出書冊時,不爲勸仕,紙地多數耗失。請《綱目》次知印出官員等罷職。」上從之。

○爲口傳政。

7月13日[编辑]

○壬戌,司憲府啓曰:「北道兵使申翌,行營城池低淺,軍器刓缺,請命罷職。洪州判官李信老,前爲守令,泛濫,請罷職。載寧郡守李敝娶本郡女爲妾,方居其地,廣開田土,請遞。朝講啓辭取稟時,多誤錯踈漏,請入侍承旨遞差。」答曰:「竝依啓。承旨可推,不可遞。」

○白虹貫日。

7月14日[编辑]

○癸亥,左、右相,以虹變辭免。答曰:「不允。」

○以柳塤拜北道兵使。

7月15日[编辑]

○甲子,司諫院啓曰:「都摠經歷鄭晩生,人物泛濫,請罷職。載寧郡守曹千齡,人物昏劣,請遞差。」答曰:「依允。」

○司諫院又上箚,陳時弊。答曰:「近來災變疊現,天之示譴極矣。不勝兢惕之至。見此上箚,良用爲嘉,當加留意。」

7月16日[编辑]

○乙丑,傳曰:「士大夫托名下民,謀占海澤者,直擧糾覈,以振風紀事,言于憲府。」傳曰:「黃海道蘆田,人多爭占,利源難防。予意欲開墾作屯田,收其所入,轉輸關西,以足兵食何如?言于備邊司。」備邊司,以事體重大,請議大臣施行。傳曰:「依啓。令本道監司,定剛明差使員打量,勿論久近,立案爲先陳荒之。」

7月18日[编辑]

○丁卯,慶尙道兵使狀啓:

晋州牧使李濟臣,佩持兵符,進士鄭大濩等,將校同心偸取事,入啓。傳曰:「鄭大濩及其子弘仲,品官河萬津及其子濆濱,姜克己,及其孽弟克貞,將校姜金香等,本以豪强品官,元惡鄕吏,武斷鄕曲,淩虐百姓,至於同謀偸出,牧使發兵符,其包藏兇慝,輕蔑朝廷,極爲駭愕。竝急速拿來推考。

7月21日[编辑]

○庚午,吏曹判書盧禛,肅拜後辭免。答曰:「勿辭。」

7月22日[编辑]

○辛未,司諫院啓曰:「前年內贍寺油淸反庫時,專不致察,以無爲有,請其時請臺監察、戶曹郞廳,竝罷職。」上從之,

7月24日[编辑]

○癸酉,忠淸道都事書狀:牙山縣監李之菡上疏上送,而未及上送之前,之菡身死事,入啓。

政院啓曰:「李之菡,澄心寡慾,高才絶識,言論風旨,動人耳目,居家篤孝友之行,臨民盡撫字之誠,觀其將死一疏,懇惻丁寧,可謂識時務之豪傑。往在先朝,縣監金範之沒,特加恩典,請依前例褒奬。」傳曰:「不可至於贈爵,別致賻,亦不可輕易爲之。問于大臣。其上疏,下該司議大臣,回啓。」領議政權轍、左議政洪暹、領府事朴淳議:「雖不得贈爵,請致賻施恩典。」右議政盧守愼議:「請略贈相當之爵,致賻祭。」傳曰:「別致賻弔祭,依金範例爲之。」

宣宗昭敬大王實錄卷之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