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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禽蟲典/第0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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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彙編 神異典 第三百二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博物彙編 第一卷
博物彙編 禽蟲典 第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禽蟲典

 第一卷目錄

 禽蟲總部彙考一

  上古遂人氏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周總一則

  漢宣帝元康一則 元帝初元二則

  後漢總一則

  宋明帝泰始一則

  北魏高宗和平一則 高祖太和一則 世宗永平一則 孝靜帝興和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後主天統一則

  北周靜帝大象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咸亨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先天一則 開

  元一則 肅宗寶應一則 代宗大曆三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永貞一則 元和一則

   穆宗長慶二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開成二則 宣宗大中一則 懿宗

  咸通一則

  遼太宗天顯一則 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景福一則 重熙二則 道

  宗清寧二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一則 太宗端拱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三則 天

  禧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金太宗天會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五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世祖至元九則 成宗大德七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二則 英

  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正二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四則

禽蟲典第一卷

禽蟲總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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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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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人氏始注物蟲鳥獸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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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路史》云云。

《春秋命曆敘》云:「伏羲燧人,始名物蟲鳥獸。」夫物蟲之名,必與物合,如牛之曰牛,魚之曰魚,名之則必承之,以至草木,亦莫不然。

有虞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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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命益為虞以若鳥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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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帝曰:「『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僉曰:『益哉』! 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議于朱虎熊羆。帝 曰:『俞,往哉,汝諧』。」

蔡注上下山林澤藪也。《史記》曰:「朱虎、熊羆為伯益之佐。」大全孔氏曰:「若,謂順施政教。」取之有時,用之有節。張氏曰:「聖人以萬物為一體,故曰:『予草木鳥獸。先王之世,山澤為之厲禁,獺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與夫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之類,皆若之之事。故獸魚咸若,所以為夏后;鹿濯魚躍,所以為文王。然至於禽獸繁殖,則有益之烈而焚,有周公之驅而寧。蓋若順也,居於山澤』」,順也。「交於中國」,非順也。豈以姑息為若哉。

按《路史》:「益為公虞,若于上下草木鳥獸佑之,朱虎熊 羆而物蕃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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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天官太宰以九職任萬民藪牧,以養蕃禽獸,庖 人辨六畜、六獸、六禽之名物,《地官》大司徒「辨五地動 物之生及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畜鳥獸」,閭師以畜事 貢鳥獸,調人司以過而傷鳥獸者,跡人以跡知鳥獸 之處,為厲禁以守之。《夏官職方氏》辨荊揚之畜,《秋官 雍氏》則以春設阱擭而秋塞之。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 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 藪牧,養蕃鳥獸。」

訂義王昭禹曰:「交之以道,取之以時,不麛卵,不殺胎,不覆巢,使之既生且息,既繁且殖,有魚麗盛多之美,無魚藻失性之譏,此養蕃之效。」 鄭鍔曰:「王政驅虎豹犀象而遠之,故攻猛獸,驅烏鳶,射夭鳥,各有其官,乃任藪牧之養蕃,何耶?」蓋羅氏所羅,掌畜所共,庖人掌客之禽獻,獸人冬夏之狼麋,皆禮物尤急者也,非養之有素,何以供不時之須哉。「任以養蕃」,謂此類耳。

《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辨其名物。

訂義鄭司農曰:「六獸:麋、鹿、熊、麇、野豕、兔;六禽:鴈、鶉、鸚、雉、鳩、鴿。」 鄭康成曰:「『獸人冬獻狼,夏獻麋』。又《內則》無熊,則六獸當有狼,而熊不屬。」 王氏詳說曰:「《左傳》雖有熊蹯,《孟子》雖有熊掌,要知非禮物所用。」賈氏曰:「六畜者,馬、牛、羊、豕、犬、雞,夏官校人,羊人,地官牛人,春官雞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總送六畜與庖人。」六獸六禽,即獸人送之庖人得此,共與膳夫內外饔,故云「掌共。」辨其名物者,謂禽獸等皆有名號物色,故辨之。 劉執中曰:「『辨其名物者,物雖可食,不辨其毒,則能害人』。《內則》曰:『不食雛鱉,狼去腸,狗去腎,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腦,魚去

《乙鱉去醜》。又曰:「雛尾不盈握弗食。舒鴈翠,鵠鴞胖。」 舒鳧翠,雞肝鴈腎鴇奧鹿胃。皆食之而不利於人。所當辨者。

凡用禽獻: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 犢麛膳膏腥,冬行《鱻羽》膳膏羶。

訂義史氏曰:「羔稚羊,豚稚,豕也。方春草生,羔豚美,故用之。腒,乾雉也;鱐,乾魚也,方夏暑盛,物易腐,故用之。用犢麛於秋秋時,草物實,犢麛食之而肥也。用鱻羽於冬冬時,陽氣大,魚潛鴈定而肥也。飲食之滋,春膳牛脂曰膏香,夏膳犬脂曰膏臊,秋膳雞脂曰膏腥,冬膳羊脂曰膏羶,各以其物之所便而調和之也。夫膳食唯」其所嗜而已,必案四時而共之者,一則避其物時之孕育,一則辨其物性之所宜。以是為膳,則養王之形體者至矣。 程氏曰:「羔、豚羊、豕之小者,万春品物小,故以小而美者為宜。腒鱐,雉魚之乾者,方夏物餒敗,故以乾者為宜。犢麛至秋則物成而可嘗之時,雖犢麛皆得以嘗之矣。鮮羽至冬則物眾可」進之時,雖飛與潛者皆得以進之矣。然此固足以為時之宜,苟在臟有所不勝,食之亦不足以為善也,故又膳膏薌,膳膏臊,膳膏腥,膳膏羶焉,無非主五行之氣,而以養其形也。王氏詳說曰:「《月令》所食,唯時令也,庖人所行,順物性也。春草始生則羔豚肥,秋草已熟則犢麛肥。草之資則甚於生,犢麛之肥,則大於羔豚。夏則腒鱐之性為燥,冬則鱻羽之性為定,是順性也。若夫《月令》則異是矣。牛,土畜也,故季夏食之;犬,金畜也,故秋食之;彘,水畜也,故冬食之。」然春食羊者,以春之氣尚寒,故食火畜也;夏食雉者,以夏之氣尚熱,故食木畜也。此秦之禮與周之禮不同。

《內饔》辨腥臊羶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鳴則庮,羊泠毛 而毳羶,犬赤股而躁臊,鳥皫色而沙鳴,貍,豕盲眂而 交睫腥,馬黑脊而般臂螻。」

訂義鄭司農曰:「庮,朽木臭也。」 《易氏》曰:「牛晝作夜息,無故而夜鳴,則反常矣,其肉必庮。」 賈氏曰:「泠毛,謂毛長也;毳,謂毛別聚結者;赤股,股裡無毛,非謂肉赤而走,又躁疾,如此者,其肉必臊。」 《易氏》曰:「羊以柔毛為貴,毛長而結聚,則非善矣,其肉必羶。」鄭康成曰:「皫,失色不澤美也。沙,澌也。」 方氏曰:「鳴,鳴之悲涼者,土密而。」原本缺「沙疏而涼,故謂之沙。」王昭禹曰:「皫色則氣鬱而不達於毛羽,沙鳴則氣鬱而不達於聲音,其肉氣亦鬱而不可食矣。」 杜氏曰:「盲眂當為望視。」 賈氏曰:「盲則無所睹見,《內則》為遙望,故於春從內則」也。豕乃聽物,不合望視。此豕眼睫毛交,如此者,其肉必如星。 鄭康成曰:「腥讀為星,聲之誤也。肉有如米者,似星。」 方氏曰:「『黑脊,言眾體皆異,而脊獨黑也。般,猶疾之有瘢,般在前脛,故曰般臂』。 鄭康成曰:『般臂,臂毛有文』。鄭司農曰:『螻,螻蛄臭也』。 賈氏曰:『以內則螻為脫漏字,於義無取,故轉為螻蛄字也。馬脊黑,前脛般般然,如此,其肉則螻蛄臭』。」

《地官》大司徒之職,「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 山林,其動物宜毛物。」

訂義《鄭氏》曰:「毛物,貂,狐、貒、貂之屬。」

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

訂義鄭氏曰:「鱗物,魚龍之屬。」

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

訂義鄭氏曰:「羽物,翟雉之屬。」

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

訂義鄭氏曰:「介物,龜鱉之屬。」

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臝物。

訂義王氏曰:鄭氏以虎豹之屬為臝物,正所謂「毛物」;「臝物」,宜謂蛙螾之屬。然鄭氏所說出於《考工》,不知《考工》所記何據而然? 史氏曰:「蚓,類也。」 鄭鍔曰:「土地各有偏,則生物各有宜。嘗考五地之所生,而參以五行之性,知五地之所宜,無非五行之所偏勝也。山林,木也;川澤,水也;丘陵,火也;墳衍,金也;原隰,土也。偏於木者故動」物;毛,偏於水者故動物。《鱗丘》積土而成,而火則生。土丘陵之勢皆高峻而上,得火之性為多。鳥以羽飛者皆火之騰上,丘陵非火乎哉?墳衍近水而非水,金之近乎水也,土生金而金生水,墳衍之地得金之性為多。物以甲生者金之剛,墳衍非金乎哉?至於原隰則積土而高平下濕之地也。臝物得土「之性,故其行重遲,其形外見。」《土會之法》,辨為五等,殆亦五行之性歟?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蕃鳥獸。

訂義《易》氏曰:鳥獸則土會,所謂動物土會,辨之而後可以蕃毓之也。 李景齊曰:「舜之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夏之鳥獸魚鱉,咸若靈臺之德及昆蟲,行葦之仁及草木」,皆此意也。

閭師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
考證
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 項氏曰:「如魯人以介其雞而相攻,亦難之所起也。」

跡人。

訂義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訂義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訂義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專以生之為事哉?取之而中於用,則何惡於取?殺之而得其死,則何害於殺?」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時;禁毒矢者,殺之以其禮。」 王氏詳說曰:「跡人所謂禁麛卵與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于孟春,非孟春則不禁矣;禁餧獸于季春,非季春則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獸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則知周之與秦法意遠矣。

《夏官》職方氏辨九州之國,「東南曰揚州,其畜宜鳥獸。」

訂義鄭康成曰:「鳥獸、孔雀、鸞、鵁、犀象之屬。」

《正南》曰:「荊州,其畜宜鳥獸。」

《秋官·雍氏》:「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 杜擭。」

訂義鄭康成曰:「阱,穿地為塹,以禦禽獸,其或超踰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 賈氏曰:「柞鄂者,或以為豎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載禽獸,使足不至地,不得躍而出。」鄭鍔曰:「春農就田,禽獸或出而為害,水利或有通塞,則為阱擭、為溝瀆,皆以是時也。」然阱擭設於春可也,秋稼已登,苟或常設禽獸,亦無以遂其生,故至秋塞之,此先王愛物之心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訂義鄭鍔曰:「苑囿之設則為禁籞環繞以防人之入耳。若夫與民共利之山,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詎可以設禁籞乎?魚鱉所生之澤,鱗者介者藏焉遊焉,詎可沈毒螫乎?人君囿游固有苑矣,民庶為苑則是僣上無法,矧可以即山以為苑乎?漁人取魚固有餌矣,下毒於水則是竭澤而漁人之食,將有中其毒者矣,其」設禁也宜哉。 劉執中曰:「即獸所居為苑以誤之,即魚所淵沈藥以毒之。則不仁不信,為禽獸之所憚也。故設官以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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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元康三年詔三輔春夏毋摘巢探卵彈射飛鳥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三年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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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彈射飛鳥。 具為令。

元帝初元元年秋九月詔太僕減穀食馬水衡省肉食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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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減謂損其數,省者全去之。」

初元二年。詔罷黃門乘輿狗馬。並假貧民生物之地 按《漢書元帝本紀》。二年春三月。詔罷黃門乘輿狗馬。

師古曰:「黃門,近署也,故親幸之物屬焉。」

《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

如淳曰:「《漢儀注》:佽飛具矰繳,以射鳧雁,給祭祀,是故有池也。」

嚴籞池田,假與貧民。

《晉灼》曰:「嚴籞,射苑也。」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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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制「上林苑令,主苑中禽獸。」

按:《後漢書百官志》:「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 苑中禽獸,頗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獸,送太官,丞尉 各一人。」

《漢官》曰:員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鴻德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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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泰始三年詔禁非時取鱗介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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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三年八月丁酉,詔曰:『古者衡 虞置制,蝝蚳不收,川澤產育,登器進御,所以繁阜民 財,養遂生德。頃商販逐末,競早爭新,折未實之果,收 豪家之利,籠非膳之翼,為戲童之資。豈所以還風尚 本,捐華務實。宜修道布仁,以革斯蠹。自今鱗介羽毛, 肴核眾品,非時月可採,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嚴為』」 科制。

===北魏===

高宗和平四年畋于河西敕從官及典圍將校毋得濫殺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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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四年:「秋八月丙寅,畋于河西。 詔曰:朕順時畋獵,而從官殺獲過度,既殫禽獸,乖不 合圍之義。其敕從官及典圍將校,自今已後,不聽濫 殺。其畋獲皮肉,別自頒賚。」

高祖太和二年秋八月丙戌詔罷諸州禽獸之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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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詔禁屠殺含孕以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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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世宗本紀》云云。

孝靜帝興和四年棄後園鷹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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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靜帝本紀》:「興和四年夏五月辛巳,齊獻武 王來朝,請令後園鷹犬悉皆放棄。」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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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宣帝天保八年詔禁取蝦蟹蜆蛤鷹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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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八年「夏四月庚午,詔諸 取蝦蟹蜆蛤之類,悉令停斷,唯聽捕魚。乙酉,詔公私 鷹鷂俱亦禁絕。」

後主天統五年春二月乙丑詔禁網捕鷹鷂及畜養籠放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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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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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帝大象二年夏六月庚辰罷諸魚池及山澤公禁者與百姓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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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靜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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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開皇元年三月丁亥詔犬馬口味不得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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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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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武德元年十一月戊申禁獻小馬庳牛異獸奇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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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進犬馬鷹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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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咸亨四年禁捕魚取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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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咸亨四年閏五月丁卯,禁作簺捕 魚,營圈取獸者。」

中宗嗣聖五年太后禁漁釣即武后垂拱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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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漁釣。」

元宗先天元年十二月丁未誥禁人屠殺犬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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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年四月辛未停諸陵供奉鷹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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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肅宗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停貢鷹鷂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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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代宗大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內弋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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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九年,禁畿內漁獵採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九年 春三月丙午,禁畿內漁獵採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 為常式。」

大曆十四年。禁貢禽獸。並放所畜者。或以給貧民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即皇帝位。閏月 丙子。罷諸州府及新羅渤海貢鷹鷂。丁亥。放舞象三 十有二於荊山之陽。六月己未。罷幽州貢麝。十月。以 沙苑豢豕三千給貧民。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閏月丙子,詔諸州 府、新羅、渤海歲貢鷹鷂皆停。丙戌,詔禁天下不得貢 珍禽異獸。丁亥,詔文單國所獻舞象三十二,令放荊 山之陽,五坊鷹犬皆放之。」

按《杜陽雜編》:「代宗朝,異國所獻奇禽馴獸,自上即位, 多放棄之。」

德宗貞元十一年上獵苑中戒多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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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獵於苑 中。」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上獵苑 中,戒多殺,止行三驅之禮,勞士而還。」

憲宗永貞元年詔停進奇禽異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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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永貞元年八月庚戌,罷獻祥瑞。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八月庚戌,荊南獻龜二。詔曰:「朕 以寡昧,纂承丕業,永思理本,所寶惟賢,至如嘉禾神 芝,奇禽異獸,蓋王化之虛美也。所以光武形於詔令, 《春秋》不書祥瑞,朕誠薄德,思及前人。自今已後,所有 祥瑞,但令準式申報有司,不得上聞,其奇禽異獸,亦 宜停進。」

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罷京兆府獵獸狐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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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二年放鷹隼狐兔並毀獵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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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二月丁亥。不豫。放五

坊鷹隼及供獵狐兔
考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詔五

坊鷹隼並解放。獵具皆毀之。」

長慶四年,罷貢鷹犬。

按《唐書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 月壬子,罷貢鷹犬。」

敬宗寶曆二年禁民漁及縱五坊鷹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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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敬宗本紀》,「寶曆二年七月癸未,以渼陂隸尚 食,禁民漁。」 按《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庚申,縱 五坊鷹犬。」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庚申,詔五坊 鷹鷂並解放。」

文宗太和七年閏月乙卯縱五坊鷹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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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太和七年秋閏七月乙卯,詔五坊鷹犬量 須減放。」

開成元年二月乙亥停獻鷙鳥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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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開成二年。三月丙寅。縱五坊鷹隼。禁京畿採捕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宣宗大中元年二月癸未以旱放五坊鷹犬停飛龍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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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懿宗咸通八年五月丙辰以不豫縱神策五坊飛龍鷹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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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懿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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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顯三年四月丁亥于獵所縱公私取羽毛革木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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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穆宗應曆十三年秋八月甲申以生日縱五坊鷹鶻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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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十五年免兀惹烏昭度及奚王部常貢並弛漁濼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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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五年「春三月庚寅,兀惹烏 昭度以地遠,乞歲時免進鷹、馬、貂皮。詔以生辰、正旦 貢如舊,餘免。夏四月乙未朔,罷奚王部歲貢麇。冬十 月戊戌,弛東京漁濼之禁。」

興宗景福元年冬十一月壬辰縱五坊鷹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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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五年秋九月甲辰禁以置網捕狐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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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二十四年秋八月戊子,縱五坊鷹鶻,焚釣魚之 具。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二年詔鳥獸孳育時毋縱火於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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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二年「夏四月甲子,詔曰,方夏 長養,鳥獸孳育之時,不得縱火於郊。」

清寧五年冬十一月,禁獵。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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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二年春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魚射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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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乾德四年夏四月壬子罷光州貢鷹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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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端拱元年禁諸州獻珍禽奇獸及游獵鷹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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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春二月丙申,禁諸州獻 珍禽奇獸。冬十月癸未,詔罷游獵,五坊所畜鷹犬並 放之,諸州毋以為獻。」

真宗景德三年詔放牛羊孳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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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三年十二月「戊子,詔牛羊司 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殺。」

大中祥符二年詔縱五坊鷹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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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夏六月壬寅,詔量 留五坊鷹鶻,備諸王從時展禮,餘悉縱之。」

大中祥符三年,禁春夏射獵。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春二月己亥,禁方春射獵。每 歲春夏,所在長吏申明之。」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一月乙卯。罷獻珍禽異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縱歲獻鷹犬及禁魚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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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夏五月乙卯,縱歲獻鷹 犬。」「冬十一月壬寅,詔淮浙荊湖治放生池,禁漁採。」

仁宗天聖五年春三月戊申罷瓊州歲貢瑇瑁鼊皮紫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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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七年夏六月乙巳詔禁畜猛獸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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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二十年春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鳥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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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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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會二年命完顏忽剌古等毋得擅往高麗境====《捕海狗》。《海東青鴉鶻》。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五月乙巳,曷懶路軍帥 完顏忽剌古等言,「往者歲捕海狗、海東青鴉鶻於高 麗之境,近以二舟往,彼乃以戰艦十四要而擊之,盡 殺二舟之人,奪其兵仗。上曰:『以小故起戰爭,甚非所 宜。今後非奉命,毋輒往』。」

海陵天德三年罷歲貢鷹隼大官鵝鴨及苑中禽獸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四月丙寅罷歲貢鷹隼閏月丙子命大官常膳惟進魚肉舊貢鵝鴨等悉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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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丁丑,罷「皇統間苑中所養禽獸。」

正隆五年禁中都等處網捕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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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 北、山東、河南、河東、京兆軍民網捕禽獸及畜養鵰隼 者。」

世宗大定九年定犯網捕禽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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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書省定 網捕走獸法,或至徒。上曰:「以禽獸之故而抵民以徒, 是重禽獸而輕民命也,豈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 釋之。」 按《石琚傳》:琚拜尚書右丞,時議禁網捕狐兔 等野物,累計其獲,或至徒罪。琚奏曰:「『捕禽獸而罪至 徒,恐非陛下意,杖而釋之可也』。上曰:『然』。」

大定二十年,詔「罷招討司,進馬駝鷹鶻。」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十月庚辰。詔西北路招討 司每進馬駝鷹鶻等。輒率斂部內。自今並罷之。 大定二十四年。帝以春月鳥獸孳孕。命毋蒐田講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宗尹傳》。大定二十四年。 世宗將幸上京。上曰:「臨潢烏古里石壘歲皆不登。朕 欲自南道往。三月過東京。謁太后陵寢。五月可達上 京。」春月「鳥獸孳孕,東作方興,不必蒐田講事,卿等以 為何如?」宗尹曰:「南道歲熟芻粟賤,宜如聖旨。」

大定二十五年,禁大雪及非時採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十月甲子,禁上京等路 大雪及含胎時採捕。十一月庚辰朔,詔曰:「豺未祭獸, 不許採捕。冬月雪尺以上,不許用網及速撒海,恐盡 獸類。」

大定二十九年,禁網捕野物。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 十二月壬辰,諭有司,女直人及百姓不得用網捕野 物。」

哀宗正大六年詔外方無獻珍禽異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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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哀宗本紀》:正大六年夏五月,隴州防禦使石 抹冬兒進黃鸚鵡。詔曰:「外方獻珍禽異獸,違物性,損 人力,令勿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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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三年冬十一月丁未申嚴殺牛馬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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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禁獵《孕》字野獸及屠牛馬。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春二月甲辰,敕畏吾地春 夏毋獵孕字野獸。」「夏五月丁亥,申嚴屠牛馬之禁。」 至元十五年冬十二月丙午,禁玉泉山漁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春三月,禁益都等處軍民官捕獵。冬十 月,以歲歉弛捕獵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春三月丙戌,禁益都、東平 沿淮諸郡軍民官捕獵。冬十月庚寅,以歲事不登,聽 諸軍捕獵於汴梁之南。」

至元二十二年。秋七月癸酉,詔禁捕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冬十一月乙丑,敕「禽獸字孕,時無畋 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二月乙未,「禁畏吾地禽獸孕孳時 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敕「弛遼陽漁獵及江淮魚濼禁,其天 鵝鹿羔等,仍勿採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戊戌,敕弛遼陽 漁獵之禁。二月壬戌,敕江淮勿捕天鵝,弛魚濼禁。三 月甲午,禁捕鹿羔。」

至元二十八年,弛漁獵諸禁,以利民生,而樽節愛養, 仍設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三月壬戌,賑遼陽、武 平饑民,仍弛捕獵之禁。夏四月己巳,禁屠宰牝羊。庚 辰,弛杭州西湖禽魚禁,聽民網罟。秋七月戊申,禁屠 宰馬牛。冬十一月,武平、平、灤諸州饑,弛獵禁,其孕字 之時勿捕。」

成宗大德元年春三月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冬閏十二月弛河泊及正月獵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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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 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冬閏十二月己卯。

弛河汨之禁。仍聽正月捕獵
考證
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六年。春正月乙卯。禁畜養鷹犬馬駝等人擾民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命「山場河泊聽民採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秋八月辛卯夜,地震,平陽、太 原尤甚,人民壓死不可勝計。遣使分道賑濟,仍免太 原、平陽今年差稅,山場河泊聽民採捕。」

大德八年,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 下,恤民隱,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大德九年「秋八月己卯,以冀寧歲不登」,弛山場河泊 之禁,聽民採捕。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詔被災之處。山場河泊。聽民採取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即皇帝位。詔被 災之處。山場河泊。課程。權且停罷。聽貧民採取。

武宗至大二年中書省臣請遠方以奇獸獻者悉依驛遞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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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四月甲寅,中書省臣 言,江浙杭州驛,半歲之間使人過者千二百餘。有桑 兀實合丁等進獅豹鴉鶻,留二十有七日,人畜食肉 千三百餘斤。請自今遠万以奇獸異寶來者,依驛遞, 其商人因有所獻者,令自備資力。從之。」

至大四年,禁民弋捕飛禽及殺當乳者。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即皇帝位。夏五月, 禁民捕鴐鵝。九月戊申,禁民彈射飛鳥,殺馬牛羊當 乳者。」

仁宗皇慶元年鷹坊官請括取珍禽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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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冬十二月甲申,鷹坊不 花即列請往河南、湖廣括取孔雀珍禽,敕以擾民,不 允。」

延祐三年春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時畋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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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罷豢獸之費。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夏五月 壬寅。監察御史請罷建寺豢獸之費。」

英宗至治三年敕放籠禽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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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敕放籠禽 十萬,令有司償其直。」

泰定帝泰定四年罷令民採捕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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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四年「秋八月癸酉,奉元路 治中單鵠言,令民採捕珍禽異獸不便,請罷之。」敕「應 獵者其捕以進。」

文宗天曆二年揀汰鷹鶻獅豹所食肉價及禁私殺馬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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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春正月「丁丑,中書省臣 言,朝廷賞賚,不宜濫及罔功。鷹鶻獅豹之食,舊支肉 價二百餘錠,今增至萬三千八百錠,請揀汰。」從之冬 十月庚戌,申禁天下私殺馬牛。

至順元年詔禁獵捕立營司境內鳥獸魚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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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冬十二月癸酉,詔宣忠 扈衛親軍都萬戶府,凡立營司,境內所屬山林川澤, 其鳥獸魚鱉悉供內膳,諸獵捕者坐罪。」

順帝至正元年正月癸亥詔天壽節禁屠宰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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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九年。秋九月丁未。禁軍人不得私殺牛馬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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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各省貢辦祭祀供御野味及歲辦翎毛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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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歲祭祀及供御并 歲時筵宴所合用野味,預先行移各司府州,著落所 屬,於山林去處,多辦走獸,河泊去處多辦飛禽。照依 坐定歲辦數目,令各處獵戶,除春夏孕字之時不採 外,當於秋間採捕。其各項活野味,依例用寬大籠櫃, 差人沿途如法餧養茁壯到部,出給長單一樣二本」, 并關給勘合,進赴內府光祿寺交收。將《長單》一本批 迴入卷,一本就留本司備照。如有倒死不堪之數,驗 其解物人在路,果無延緩稽遲日期者,止是著令倍 償起解。如是故行遲緩者,問罪。

「國初各處歲辦野味共一萬四千二百五十隻。湖廣 布政司三千隻,本司分派附近府州分二千五百隻, 窵遠府州分五百隻,辰州府八十隻,永州府一百隻, 衡州府七十隻,寶慶府六十隻,襄陽府一百二十隻, 郴州三十隻,靖州二十隻,安陸州二十隻。江西布政 司一千隻。本司分派附近府分八百隻,窵遠府分二」 百隻,南安府一十五隻,「衰州府」六十隻,贛州府六十 隻,吉安府六十五隻,「直隸」七千五百隻。河南一千二 百隻。「浙江」八百隻。山東七百五十隻。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造箭、合用翎毛、或各處歲辦、或官為收買。如遇差人起解到部、劄付丁字庫交收。仍 出給長單勘合、付解人進納

國初,各處歲辦翎毛共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六千根。 江西三百萬根,浙江三百萬根,河南六十萬根,福建 五十萬根,山東六十萬根,四川一十萬根。廣西一十 萬根,廣東一十萬根,湖廣二百萬根,陝西五十萬根。 北平五十萬根,山西五十萬四千根。直隸二百五萬 二千根。

成祖永樂元年禁宦寺畜養雞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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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元年十月,上謂六科給事中 曰:『四方蝗旱,民之艱食,宦寺服食,朝廷乃有畜養雞 牲,麋費食米者。此輩坐享膏粱,暴殄天物,論其一日 養牲之費,當饑民一家之食,業行禁戢。爾等識之,再 爾不宥』。」

永樂五年,設上林苑監,以掌鳥獸。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永樂五年開設。所屬蕃育署,原 管畜養戶二千三百五十七分,撥畜養草場地一千 五百二十頃三十四畝二分二釐。計畜養鵝八千四 百七十隻,雄四千二百一十七隻,雌四千二百五十 三隻。鴨二千六百二十四隻,雄八百八十九隻,雌一 千七百三十五隻。雞五千五百四十隻,雄七百八十」 三隻。雌四千七百五十七隻。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鵝一萬八千隻。鴨一千隻。雞 五千隻,長行線雞二千隻。雞蛋一十二萬個。」

太常寺、每年取進奉先等殿薦新雁十二隻,雉一十 二隻,嫩雞一十三隻,鴨蛋二百四十個,雞蛋二百六 十個。

本監每年進宮鵝黃五十隻,鴨黃七十五隻,雞黃五 十隻,大雌雞一十五隻,鵝蛋九百五十個,鴨蛋二萬 九千個。

又「內府供應庫鴨蛋三萬個」

良牧署:原管牧養戶二千四百七十六分,撥牧養牲 口、草場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七頃一十三畝六分六 釐。

計牧養牛、羊、豬四千五百六十六隻,牛九百二十九 隻,牯牛九十七隻,㹀牛八百三十二隻,羊二千五百 六十九隻,綿羊二千三百九十六隻,公羊二百四十 八隻,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隻,山羊一百七十三隻, 公羊一十六隻,母羊一百五十七隻,豬一千六十八 口,兒豬六十八口,母豬一千口。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隻。羊五百隻。羊羔二 十隻。長行醃臘豬二千口。正旦冬至節肉豬一千口。 內府丁字庫、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兩。 太常寺每年取用時享太廟及奉先等殿薦新共活 兔八十一隻。其祭告等件、不時取用無定數

《林衡署》「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永樂間用北京 效順人役充。後於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 千戶,俱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 來分派使用。仍令自備牛具、種子,於附近荒閑地土 內儘力耕種食用,喂養牲口。」

凡牧養,每二丁養羊一隻,每五丁養牛一隻。餘各驗 丁派養。其《牲口》編號造冊,挨次進送內府、并太常寺、 光祿寺供應。每歲除原種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犢一 隻。羊孳生羔二隻。餘皆與民自用羊毛惟種羊,依時 剪取入官。孳生羊毛從民收用。

永樂十四年,禁牧養地圍獵。

按《明會典》:「林衡署,凡牧養栽種,地東至白河,西至西 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永樂十四年奉 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 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 雖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宣宗宣德四年敕朝鮮國王毋獻怪獸珍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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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宣德四年九月,敕朝鮮國王瑈曰: 「王間者薦其遠誠,海青鷹犬不以實苑囿,遣使來獻。 使還答王陶器十五,几王國誠多怪獸珍禽,然非朕 所畜,幸自今已之。」

宣德十年定各布政司所進野味,分送南北二京。 按《明會典》:「宣德十年奏准,江南直隸及布政司所進 野味,俱送南京光祿寺,江北直款及布政司所進,俱 送光祿寺。」

英宗正統元年各布政司野味折鈔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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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各處歲派獐麂鶿䳓等,就 彼中照時價折鈔貯庫,歲終開報。」

正統十四年,令以「鴨翎准歲辦鵝翎。」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三年敕朝鮮國王毋獵致珍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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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三年正月,賜朝鮮國王瑈曰: 『周卻旅獒,朕甚慕焉。王三致白鵲、烏、海青諸物,獵致 珍異,未免勞民,或生其咨。夫王《詩》《書》禮義之國也,尚 忱念之』。」

成化六年詔免上林苑追陪虧損牲口按《明會典》:「上林苑監所屬蕃育署、良牧署、林衡署。成 化六年詔: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虧損牲口。曾經 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賠。」

成化七年,命光祿寺節省畜養羽毛之費。

按《名山藏典謨記》:「七年十二月,光祿寺少卿陳鉞上 言,近來虫蟻房并清河等處,畜養猴豹鷹犬之類,不 下八千有奇。計其費,每歲肉三萬七千八百斤,雞千 四百四十隻,雞子三千六百九十枚,棗栗四千六百 八十斤,粳稻等料七千七百七十六石,直銀通數千 餘兩。今歲歉民貧,流殍載路,而羽毛之微,得食人食。 乞行放散,以養聖德,以節財用。」命所司省之。

成化十二年,敕「內外臣毋進珍禽奇獸。」

按《名山藏典謨記》:「十二年七月,大學士商輅等條陳 時政六事,其一言:廣東雲貴等處有貢珍禽奇獸,此 物非出所貢之人,必取諸民,取民不足,又取之土官 夷人家,一物之進,其直十倍。暴橫生靈,激變邊方,莫 此為甚。乞敕內外臣,自後皆毋進。上嘉納之。」

成化二十二年,定「大祀所用野味起解。」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大祀該用大樣角鹿 二十五隻。先期會計行直隸廬鳳二府、河南布政司 歲辦鹿隻內,每三隻准買一隻,常數外增三隻備用。 餘仍歲辦起解。」

孝宗弘治 年更定各處歲辦野味及翎毛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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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間,各處歲辦野味一萬四千四百九 十四隻,浙江八百隻,江西一千隻,湖廣三千隻,河南 一千二百隻,山東七百五十隻,應天府三百隻,直隸 蘇州府四百隻,鎮江府三百隻,廬州府八百隻,寧國 府二百隻,揚州府一千五十三隻,淮安府二千六十 一隻,池州府二百隻,常州府三百隻,安慶府五百隻」, 松江府三百隻,太平府三百八隻,徽州府二百一隻, 和州一百隻,《廣德州》二百九隻,徐州五百隻,滁州一 十二隻。

又,供應活鹿二百六十七隻,河南二百二十七隻,河 南府五十七隻,汝寧府七隻,南陽府七十隻,懷慶府 一十一隻,衛輝府二十六隻,彰德府五十六隻,直隸 廬州府一十隻,淮安府二隻,揚州府二隻,鳳陽府十 六隻,山東一十隻

天鵝三百二十隻,河南六十五隻,開封府辦,直隸廬 州府七十四隻,淮安府六十八隻,揚州府六十六隻, 鳳陽府三十一隻,山東一十六隻;

弘治間,各處歲辦翎毛二千二百二十七萬六千五 百四根。浙江三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四根。江 西三百九十七萬七千六十六根。福建七十四萬三 千九百四十二根。湖廣五百七十七萬九千七十七 根。山東六十萬根。山西五萬四千根。廣東六十九萬 九千一百三十九根。廣西二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 六根。四川二十四萬四千四十八根,河南六十萬根, 陝西五十萬根。順天府六萬八千一百七十八根。直 隸河間府六萬七千根,應天府一十六萬五千二百 七根。「直隸蘇州府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三十五根。鎮 江府二十三萬一千一百六十四根,廬州府二十二 萬四千五百六根。寧國府一十二萬」八千四百一根。 揚州府三十萬一千二百六根。淮安府五十三萬六 千八百四十五根。池州府二十三萬七千二百八十 八根。常州府一十八萬二千九百三十三根。安慶府 一百八萬九千七百七十八根。松江府三十四萬五 千九百六根。太平府七萬根。徽州府五萬根。和州二 十一萬三千八百一十五根。《廣德州》一萬根。徐州五 萬根。滁州六千根。

弘治十五年,放內苑雜禽獸。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十五年九月,光祿寺具內外 官員人等每日酒飯及西華門等處所畜鳥獸料食 之數以聞。上手批百二十條,于是大放內苑雜禽獸。」

武宗正德二年令甘肅鎮巡官採辦野味及江南捕致禽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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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二年正月,令甘肅鎮巡官採 辦野味,捕取土豹於邊方。八月命江南捕禽鳥征商 使致之。」

正德十年,定野味折價解部。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南京工部奏准,江南各司府州 活鹿天鵝價銀,徑解工部,轉發光祿寺收用。」

正德十六年,縱內苑禽獸。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十六年四月,上即位,詔以明 年為嘉靖元年六月,縱內苑禽獸。」

世宗嘉靖十二年詔天下毋濫獻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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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山藏典謨記》:「嘉靖十二年三月,巡撫應天都御 史陳軾得白鹿於無錫以獻。上曰:『鵲兔鹿有疊至重 出者,禮部其宣示天下,自今非正瑞,勿復獻』。於是吏 部尚書汪鋐作詩三章,美上謙德,上褒答焉。」

神宗萬曆 年定天下歲貢野味及翎毛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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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今歲額大小活鹿三百九十七隻。大鹿每隻銀十六兩,小鹿每隻銀五兩,俱解折色。」「湖廣小活 鹿一百四隻。武昌府一隻。漢陽府六隻。襄陽府六隻。 鄖陽府四隻。德安府四十三隻。長沙府二十六隻。寶 慶府一十三隻。永州府三隻,承天府二隻。」「河南小活 鹿三百四十三隻。內七十二隻折大角活鹿二十四」 隻。外增大鹿六隻。彰德府小鹿五十六隻。內折大鹿 五隻。衛輝府二十六隻。內折三隻。河南府五十七隻。 內折五隻。南陽府七十九隻。內折八隻。懷慶府一十 六隻。內折三隻。汝寧府九隻。外增大鹿南陽府一隻。 汝寧府五隻山東大鹿七隻。濟南府五隻。青州府二 隻廣西小活鹿三隻。桂林府辦直隸「廬州府小鹿十 二隻。外增大鹿一隻。鳳陽府十六隻。外增大鹿一隻。 淮安府二隻。揚州府二隻」

天鵝六百二十隻,每隻銀五錢,俱解折色。內二隻解 本色。湖廣二百二隻。本省派解河南六十五隻。開封 府辦山東十九隻,濟南府十四隻,兗州府五隻。內魚 臺縣解活天鵝二隻。直隸常州府二隻,池州府五隻, 廬州府七十四隻,鳳陽府三十一隻,淮安府六十八 隻,揚州府六十二隻,安慶府五十六隻,徐州四隻,和 州二隻,《江西》三十四隻,《南康府》十五隻,《九江府》十九 隻。

歲辦翎毛一百三萬五百三十四根。每一百根、銀一 錢二分五釐,俱解折色。惟順天府解本色:湖廣二十 七萬九千二百根、寶慶府七萬根、黃州府二十萬九 千二百根、山東二萬六千六百一十八根、俱青州府、 山西五萬八千根、太原府一萬八千根、平陽府四萬 根、順天府八萬二千五百九十六根係本色;直隸河 「間府四萬五千一百五十根,廣平府五萬七千七百 八十根,直隸松江府二萬四千根,廬州府一十五萬 六千根,鳳陽府三萬四千根。淮安府九萬一千一百 九十根,太平府七萬六千根,安慶府五萬根,和州五 萬根。」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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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凡虞人所進禽獸,著都虞司折筭錢糧。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虞人按丁給地徵銀所。」

進禽獸等項。都虞司估計折筭地畝錢糧。順治元年、置上林苑。辦供食物。各解所司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置上林苑監。正七品。衙門設監。」

丞一員。其屬有四署:曰《蕃育》,曰《良牧》,曰《林衡》,曰《嘉蔬》。各設署丞一員。

蕃育署:凡地賦,順治元年,原額地一千五百一十九頃四畝一分辦進。

上供雞、《鵝、鴨》《雞蛋》《鵝蛋》《鴨蛋解》,《光祿寺新雉》《新鴈解》。

太常寺

良牧署:凡地賦,順治元年,原額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四畝二分二釐八毫零辦進。

上供:牛羊豬解光祿寺,小豬解供用庫,活兔解太常。

順治三年,停徵蕃育署雞、鵝等物。

《大清會典》:「蕃育署,順治三年,停徵雞、鵝等物,照民地。」

例徵糧

順治四年,停徵良牧署牛羊等物。

《大清會典》:「良牧署順治四年,停徵牛羊等物,照民地。」

例徵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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