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禽虫典/第001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博物汇编 第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禽虫典
第一卷目录
禽虫总部汇考一
上古〈遂人氏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周〈总一则〉
汉〈宣帝元康一则 元帝初元二则〉
后汉〈总一则〉
宋〈明帝泰始一则〉
北魏〈高宗和平一则 高祖太和一则 世宗永平一则 孝静帝兴和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后主天统一则〉
北周〈静帝大象一则〉
隋〈文帝开皇一则〉
唐〈高祖武德一则 高宗永徽一则 咸亨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先天一则 开
元一则 肃宗宝应一则 代宗大历三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永贞一则 元和一则
穆宗长庆二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一则 开成二则 宣宗大中一则 懿宗
咸通一则〉
辽〈太宗天显一则 穆宗应历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兴宗景福一则 重熙二则 道
宗清宁二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乾德一则 太宗端拱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三则 天
禧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庆历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金〈太宗天会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五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至元九则 成宗大德七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二则 英
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二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二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四则〉
禽虫典第一卷
禽虫总部汇考一
[编辑]上古
[编辑]遂人氏始注物虫鸟兽之名
[编辑]按:《路史》云云。
〈注〉《春秋命历叙》云:“伏羲燧人,始名物虫鸟兽。”夫物虫之名,必与物合,如牛之曰牛,鱼之曰鱼,名之则必承之,以至草木,亦莫不然。
有虞氏
[编辑]舜命益为虞以若鸟兽
[编辑]按《书经舜典》: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 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议于朱虎熊罴。帝 曰:‘俞,往哉,汝谐’。”
〈蔡注〉上下山林泽薮也。《史记》曰:“朱虎、熊罴为伯益之佐。”〈大全〉孔氏曰:“若,谓顺施政教。”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张氏曰:“圣人以万物为一体,故曰:‘予草木鸟兽。先王之世,山泽为之厉禁,獭祭鱼,然后渔人入泽梁,与夫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之类,皆若之之事。故兽鱼咸若,所以为夏后;鹿濯鱼跃,所以为文王。然至于禽兽繁殖,则有益之烈而焚,有周公之驱而宁。盖若顺也,居于山泽’”,顺也。“交于中国”,非顺也。岂以姑息为若哉。
按《路史》:“益为公虞,若于上下草木鸟兽佑之,朱虎熊 罴而物蕃衍。”
周
[编辑]《周制》,天官太宰以九职任万民薮牧,以养蕃禽兽,庖 人辨六畜、六兽、六禽之名物,《地官》大司徒“辨五地动 物之生及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畜鸟兽”,闾师以畜事 贡鸟兽,调人司以过而伤鸟兽者,迹人以迹知鸟兽 之处,为厉禁以守之。《夏官职方氏》辨荆扬之畜,《秋官 雍氏》则以春设阱擭而秋塞之。
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 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 薮牧,养蕃鸟兽。”
〈订义〉王昭禹曰:“交之以道,取之以时,不麛卵,不杀胎,不覆巢,使之既生且息,既繁且殖,有鱼丽盛多之美,无鱼藻失性之讥,此养蕃之效。” 郑锷曰:“王政驱虎豹犀象而远之,故攻猛兽,驱乌鸢,射夭鸟,各有其官,乃任薮牧之养蕃,何耶?”盖罗氏所罗,掌畜所共,庖人掌客之禽献,兽人冬夏之狼麋,皆礼物尤急者也,非养之有素,何以供不时之须哉。“任以养蕃”,谓此类耳。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订义〉郑司农曰:“六兽:麋、鹿、熊、麇、野豕、兔;六禽:雁、鹑、鹦、雉、鸠、鸽。” 郑康成曰:“‘兽人冬献狼,夏献麋’。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 王氏详说曰:“《左传》虽有熊蹯,《孟子》虽有熊掌,要知非礼物所用。”贾氏曰:“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夏官校人,羊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庖人。”六兽六禽,即兽人送之庖人得此,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辨其名物者,谓禽兽等皆有名号物色,故辨之。 刘执中曰:“‘辨其名物者,物虽可食,不辨其毒,则能害人’。《内则》曰:‘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
《乙鳖去丑》。又曰:“雏尾不盈握弗食。舒雁翠,鹄鸮胖。” 舒凫翠,鸡肝雁肾鸨奥鹿胃。皆食之而不利于人。所当辨者。
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 犊麛膳膏腥,冬行《鱻羽》膳膏膻。
〈订义〉史氏曰:“羔稚羊,豚稚,豕也。方春草生,羔豚美,故用之。腒,干雉也;鱐,干鱼也,方夏暑盛,物易腐,故用之。用犊麛于秋秋时,草物实,犊麛食之而肥也。用鱻羽于冬冬时,阳气大,鱼潜雁定而肥也。饮食之滋,春膳牛脂曰膏香,夏膳犬脂曰膏臊,秋膳鸡脂曰膏腥,冬膳羊脂曰膏膻,各以其物之所便而调和之也。夫膳食唯”其所嗜而已,必案四时而共之者,一则避其物时之孕育,一则辨其物性之所宜。以是为膳,则养王之形体者至矣。 程氏曰:“羔、豚羊、豕之小者,万春品物小,故以小而美者为宜。腒鱐,雉鱼之干者,方夏物馁败,故以干者为宜。犊麛至秋则物成而可尝之时,虽犊麛皆得以尝之矣。鲜羽至冬则物众可”进之时,虽飞与潜者皆得以进之矣。然此固足以为时之宜,苟在脏有所不胜,食之亦不足以为善也,故又膳膏芗,膳膏臊,膳膏腥,膳膏膻焉,无非主五行之气,而以养其形也。王氏详说曰:“《月令》所食,唯时令也,庖人所行,顺物性也。春草始生则羔豚肥,秋草已熟则犊麛肥。草之资则甚于生,犊麛之肥,则大于羔豚。夏则腒鱐之性为燥,冬则鱻羽之性为定,是顺性也。若夫《月令》则异是矣。牛,土畜也,故季夏食之;犬,金畜也,故秋食之;彘,水畜也,故冬食之。”然春食羊者,以春之气尚寒,故食火畜也;夏食雉者,以夏之气尚热,故食木畜也。此秦之礼与周之礼不同。
《内饔》辨腥臊膻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鸣则庮,羊泠毛 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狸,豕盲眂而 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蝼。”
〈订义〉郑司农曰:“庮,朽木臭也。” 《易氏》曰:“牛昼作夜息,无故而夜鸣,则反常矣,其肉必庮。” 贾氏曰:“泠毛,谓毛长也;毳,谓毛别聚结者;赤股,股里无毛,非谓肉赤而走,又躁疾,如此者,其肉必臊。” 《易氏》曰:“羊以柔毛为贵,毛长而结聚,则非善矣,其肉必膻。”郑康成曰:“皫,失色不泽美也。沙,澌也。” 方氏曰:“鸣,鸣之悲凉者,土密而。”〈原本缺〉“沙疏而凉,故谓之沙。”王昭禹曰:“皫色则气郁而不达于毛羽,沙鸣则气郁而不达于声音,其肉气亦郁而不可食矣。” 杜氏曰:“盲眂当为望视。” 贾氏曰:“盲则无所睹见,《内则》为遥望,故于春从内则”也。豕乃听物,不合望视。此豕眼睫毛交,如此者,其肉必如星。 郑康成曰:“腥读为星,声之误也。肉有如米者,似星。” 方氏曰:“‘黑脊,言众体皆异,而脊独黑也。般,犹疾之有瘢,般在前胫,故曰般臂’。 郑康成曰:‘般臂,臂毛有文’。郑司农曰:‘蝼,蝼蛄臭也’。 贾氏曰:‘以内则蝼为脱漏字,于义无取,故转为蝼蛄字也。马脊黑,前胫般般然,如此,其肉则蝼蛄臭’。”
《地官》大司徒之职,“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 山林,其动物宜毛物。”
〈订义〉《郑氏》曰:“毛物,貂,狐、貒、貂之属。”
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
〈订义〉郑氏曰:“鳞物,鱼龙之属。”
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
〈订义〉郑氏曰:“羽物,翟雉之属。”
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
〈订义〉郑氏曰:“介物,龟鳖之属。”
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裸物。
〈订义〉王氏曰:郑氏以虎豹之属为裸物,正所谓“毛物”;“裸物”,宜谓蛙螾之属。然郑氏所说出于《考工》,不知《考工》所记何据而然? 史氏曰:“蚓,类也。” 郑锷曰:“土地各有偏,则生物各有宜。尝考五地之所生,而参以五行之性,知五地之所宜,无非五行之所偏胜也。山林,木也;川泽,水也;丘陵,火也;坟衍,金也;原隰,土也。偏于木者故动”物;毛,偏于水者故动物。《鳞丘》积土而成,而火则生。土丘陵之势皆高峻而上,得火之性为多。鸟以羽飞者皆火之腾上,丘陵非火乎哉?坟衍近水而非水,金之近乎水也,土生金而金生水,坟衍之地得金之性为多。物以甲生者金之刚,坟衍非金乎哉?至于原隰则积土而高平下湿之地也。裸物得土“之性,故其行重迟,其形外见。”《土会之法》,辨为五等,殆亦五行之性欤?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蕃鸟兽。
〈订义〉《易》氏曰:鸟兽则土会,所谓动物土会,辨之而后可以蕃毓之也。 李景齐曰:“舜之若予上下草木鸟兽,夏之鸟兽鱼鳖,咸若灵台之德及昆虫,行苇之仁及草木”,皆此意也。
闾师任牧,以畜事,贡鸟兽。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订义〉郑康成曰:“过失杀伤人之畜产者。” 项氏曰:“如鲁人以介其鸡而相攻,亦难之所起也。”
迹人。
〈订义〉王氏曰:“名曰迹。”人以迹知禽兽之处,而后可得田而取矣。
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
〈订义〉郑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贾氏曰:“迹,人主迹禽兽之处。有禽兽处,则为苑囿,以林木为藩罗,使其地之人遮厉守之。” 王氏曰:“邦田无地,则鸟兽无所生。有地而无政,则其生不能蕃息。虽有政,不为厉禁以守之,则侵地盗物所以干有司者众矣。虽为厉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
〈订义〉刘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杀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兽也。所谓餧兽之药,先王仁及禽兽,岂专以生之为事哉?取之而中于用,则何恶于取?杀之而得其死,则何害于杀?”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时;禁毒矢者,杀之以其礼。” 王氏详说曰:“迹人所谓禁麛卵与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于孟春,非孟春则不禁矣;禁餧兽于季春,非季春则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兽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则知周之与秦法意远矣。
《夏官》职方氏辨九州之国,“东南曰扬州,其畜宜鸟兽。”
〈订义〉郑康成曰:“鸟兽、孔雀、鸾、䴔、犀象之属。”
《正南》曰:“荆州,其畜宜鸟兽。”
《秋官·雍氏》:“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 杜擭。”
〈订义〉郑康成曰:“阱,穿地为堑,以御禽兽,其或超逾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擭,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于其中。” 贾氏曰:“柞鄂者,或以为竖柞于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载禽兽,使足不至地,不得跃而出。”郑锷曰:“春农就田,禽兽或出而为害,水利或有通塞,则为阱擭、为沟渎,皆以是时也。”然阱擭设于春可也,秋稼已登,苟或常设禽兽,亦无以遂其生,故至秋塞之,此先王爱物之心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者。”
〈订义〉郑锷曰:“苑囿之设则为禁籞环绕以防人之入耳。若夫与民共利之山,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讵可以设禁籞乎?鱼鳖所生之泽,鳞者介者藏焉游焉,讵可沈毒螫乎?人君囿游固有苑矣,民庶为苑则是僣上无法,矧可以即山以为苑乎?渔人取鱼固有饵矣,下毒于水则是竭泽而渔人之食,将有中其毒者矣,其”设禁也宜哉。 刘执中曰:“即兽所居为苑以误之,即鱼所渊沈药以毒之。则不仁不信,为禽兽之所惮也。故设官以禁之。”
汉
[编辑]宣帝元康三年诏三辅春夏毋摘巢探卵弹射飞鸟按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三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
[编辑]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 具为令。
元帝初元元年秋九月诏太仆减谷食马水衡省肉食兽
[编辑]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注〉师古曰:“减谓损其数,省者全去之。”
初元二年。诏罢黄门乘舆狗马。并假贫民生物之地 按《汉书元帝本纪》。二年春三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
〈注〉师古曰:“黄门,近署也,故亲幸之物属焉。”
《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
〈注〉如淳曰:“《汉仪注》:佽飞具矰缴,以射凫雁,给祭祀,是故有池也。”
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注〉《晋灼》曰:“严籞,射苑也。”
后汉
[编辑]后汉制“上林苑令,主苑中禽兽。”
按:《后汉书百官志》:“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 苑中禽兽,颇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兽,送太官,丞尉 各一人。”
〈注〉《汉官》曰:员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鸿德苑令。
宋
[编辑]明帝泰始三年诏禁非时取鳞介羽毛
[编辑]按《宋书明帝本纪》,“泰始三年八月丁酉,诏曰:‘古者衡 虞置制,蝝蚳不收,川泽产育,登器进御,所以繁阜民 财,养遂生德。顷商贩逐末,竞早争新,折未实之果,收 豪家之利,笼非膳之翼,为戏童之资。岂所以还风尚 本,捐华务实。宜修道布仁,以革斯蠹。自今鳞介羽毛, 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严为’” 科制。
===北魏===
高宗和平四年畋于河西敕从官及典围将校毋得滥杀物命
[编辑]按《魏书高宗本纪》:和平四年:“秋八月丙寅,畋于河西。 诏曰: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 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 杀。其畋获皮肉,别自颁赉。”
高祖太和二年秋八月丙戌诏罢诸州禽兽之贡
[编辑]按:《魏书高祖本纪》云云。
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
[编辑]按:《魏书世宗本纪》云云。
孝静帝兴和四年弃后园鹰犬
[编辑]按:《魏书孝静帝本纪》:“兴和四年夏五月辛巳,齐献武 王来朝,请令后园鹰犬悉皆放弃。”
北齐
[编辑]文宣帝天保八年诏禁取虾蟹蚬蛤鹰鹞
[编辑]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八年“夏四月庚午,诏诸 取虾蟹蚬蛤之类,悉令停断,唯听捕鱼。乙酉,诏公私 鹰鹞俱亦禁绝。”
后主天统五年春二月乙丑诏禁网捕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
[编辑]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北周
[编辑]静帝大象二年夏六月庚辰罢诸鱼池及山泽公禁者与百姓共之
[编辑]按:《周书静帝本纪》云云。
隋
[编辑]文帝开皇元年三月丁亥诏犬马口味不得献上
[编辑]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唐
[编辑]高祖武德元年十一月戊申禁献小马庳牛异兽奇禽者
[编辑]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进犬马鹰鹘
[编辑]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四年禁捕鱼取兽者
[编辑]按:《唐书高宗本纪》:“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 鱼,营圈取兽者。”
中宗嗣圣五年太后禁渔钓〈即武后垂拱四年〉
[编辑]按:《唐书武后本纪》:“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渔钓。”
元宗先天元年十二月丁未诰禁人屠杀犬鸡
[编辑]按《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年四月辛未停诸陵供奉鹰犬
[编辑]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肃宗宝应元年建卯月辛亥停贡鹰鹞狗豹
[编辑]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代宗大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内弋猎
[编辑]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九年,禁畿内渔猎采捕。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代宗本纪》,“九年 春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 为常式。”
大历十四年。禁贡禽兽。并放所畜者。或以给贫民 按《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五月。即皇帝位。闰月 丙子。罢诸州府及新罗渤海贡鹰鹞。丁亥。放舞象三 十有二于荆山之阳。六月己未。罢幽州贡麝。十月。以 沙苑豢豕三千给贫民。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闰月丙子,诏诸州 府、新罗、渤海岁贡鹰鹞皆停。丙戌,诏禁天下不得贡 珍禽异兽。丁亥,诏文单国所献舞象三十二,令放荆 山之阳,五坊鹰犬皆放之。”
按《杜阳杂编》:“代宗朝,异国所献奇禽驯兽,自上即位, 多放弃之。”
德宗贞元十一年上猎苑中戒多杀
[编辑]按《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猎于苑 中。”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上猎苑 中,戒多杀,止行三驱之礼,劳士而还。”
宪宗永贞元年诏停进奇禽异兽
[编辑]按《唐书宪宗本纪》,永贞元年八月庚戌,罢献祥瑞。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八月庚戌,荆南献龟二。诏曰:“朕 以寡昧,纂承丕业,永思理本,所宝惟贤,至如嘉禾神 芝,奇禽异兽,盖王化之虚美也。所以光武形于诏令, 《春秋》不书祥瑞,朕诚薄德,思及前人。自今已后,所有 祥瑞,但令准式申报有司,不得上闻,其奇禽异兽,亦 宜停进。”
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罢京兆府猎兽狐兔
[编辑]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穆宗长庆二年放鹰隼狐兔并毁猎具
[编辑]按《唐书穆宗本纪》。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不豫。放五
坊鹰隼及供猎狐兔按《旧唐书穆宗本纪》。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诏五坊鹰隼并解放。猎具皆毁之。”
长庆四年,罢贡鹰犬。
按《唐书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 月壬子,罢贡鹰犬。”
敬宗宝历二年禁民渔及纵五坊鹰犬
[编辑]按《唐书敬宗本纪》,“宝历二年七月癸未,以渼陂隶尚 食,禁民渔。” 按《文宗本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庚申,纵 五坊鹰犬。”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庚申,诏五坊 鹰鹞并解放。”
文宗太和七年闰月乙卯纵五坊鹰犬
[编辑]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太和七年秋闰七月乙卯,诏五坊鹰犬量 须减放。”
开成元年二月乙亥停献鸷鸟畋犬
[编辑]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开成二年。三月丙寅。纵五坊鹰隼。禁京畿采捕 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元年二月癸未以旱放五坊鹰犬停飞龙马粟
[编辑]按:《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懿宗咸通八年五月丙辰以不豫纵神策五坊飞龙鹰鹞
[编辑]按:《唐书懿宗本纪》云云。
辽
[编辑]太宗天显三年四月丁亥于猎所纵公私取羽毛革木之材
[编辑]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穆宗应历十三年秋八月甲申以生日纵五坊鹰鹘按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编辑]圣宗统和十五年免兀惹乌昭度及奚王部常贡并弛渔泺之禁
[编辑]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五年“春三月庚寅,兀惹乌 昭度以地远,乞岁时免进鹰、马、貂皮。诏以生辰、正旦 贡如旧,馀免。夏四月乙未朔,罢奚王部岁贡麇。冬十 月戊戌,弛东京渔泺之禁。”
兴宗景福元年冬十一月壬辰纵五坊鹰鹘
[编辑]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五年秋九月甲辰禁以置网捕狐兔
[编辑]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四年秋八月戊子,纵五坊鹰鹘,焚钓鱼之 具。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二年诏鸟兽孳育时毋纵火于郊
[编辑]按《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二年“夏四月甲子,诏曰,方夏 长养,鸟兽孳育之时,不得纵火于郊。”
清宁五年冬十一月,禁猎。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宋
[编辑]太祖建隆二年春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鱼射鸟
[编辑]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四年夏四月壬子罢光州贡鹰鹞
[编辑]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端拱元年禁诸州献珍禽奇兽及游猎鹰犬
[编辑]按《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春二月丙申,禁诸州献 珍禽奇兽。冬十月癸未,诏罢游猎,五坊所畜鹰犬并 放之,诸州毋以为献。”
真宗景德三年诏放牛羊孳乳者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三年十二月“戊子,诏牛羊司 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
大中祥符二年诏纵五坊鹰鹘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夏六月壬寅,诏量 留五坊鹰鹘,备诸王从时展礼,馀悉纵之。”
大中祥符三年,禁春夏射猎。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春二月己亥,禁方春射猎。每 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之。”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一月乙卯。罢献珍禽异兽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纵岁献鹰犬及禁鱼采
[编辑]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夏五月乙卯,纵岁献鹰 犬。”“冬十一月壬寅,诏淮浙荆湖治放生池,禁渔采。”
仁宗天圣五年春三月戊申罢琼州岁贡玳瑁鼊皮紫贝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七年夏六月乙巳诏禁畜猛兽害人者
[编辑]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二十年春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鸟兽
[编辑]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金
[编辑]====太宗天会二年命完颜忽剌古等毋得擅往高丽境====《捕海狗》。《海东青鸦鹘》。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二年五月乙巳,曷懒路军帅 完颜忽剌古等言,“往者岁捕海狗、海东青鸦鹘于高 丽之境,近以二舟往,彼乃以战舰十四要而击之,尽 杀二舟之人,夺其兵仗。上曰:‘以小故起战争,甚非所 宜。今后非奉命,毋辄往’。”
海陵天德三年罢岁贡鹰隼大官鹅鸭及苑中禽兽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四月丙寅罢岁贡鹰隼闰月丙子命大官常膳惟进鱼肉旧贡鹅鸭等悉罢
[编辑]之。丁丑,罢“皇统间苑中所养禽兽。”
正隆五年禁中都等处网捕禽兽
[编辑]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 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雕隼 者。”
世宗大定九年定犯网捕禽兽法
[编辑]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书省定 网捕走兽法,或至徒。上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 是重禽兽而轻民命也,岂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 释之。” 按《石琚传》:琚拜尚书右丞,时议禁网捕狐兔 等野物,累计其获,或至徒罪。琚奏曰:“‘捕禽兽而罪至 徒,恐非陛下意,杖而释之可也’。上曰:‘然’。”
大定二十年,诏“罢招讨司,进马驼鹰鹘。”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十月庚辰。诏西北路招讨 司每进马驼鹰鹘等。辄率敛部内。自今并罢之。 大定二十四年。帝以春月鸟兽孳孕。命毋蒐田讲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宗尹传》。大定二十四年。 世宗将幸上京。上曰:“临潢乌古里石垒岁皆不登。朕 欲自南道往。三月过东京。谒太后陵寝。五月可达上 京。”春月“鸟兽孳孕,东作方兴,不必蒐田讲事,卿等以 为何如?”宗尹曰:“南道岁熟刍粟贱,宜如圣旨。”
大定二十五年,禁大雪及非时采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五年十月甲子,禁上京等路 大雪及含胎时采捕。十一月庚辰朔,诏曰:“豺未祭兽, 不许采捕。冬月雪尺以上,不许用网及速撒海,恐尽 兽类。”
大定二十九年,禁网捕野物。
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 十二月壬辰,谕有司,女直人及百姓不得用网捕野 物。”
哀宗正大六年诏外方无献珍禽异兽
[编辑]按《金史哀宗本纪》:正大六年夏五月,陇州防御使石 抹冬儿进黄鹦鹉。诏曰:“外方献珍禽异兽,违物性,损 人力,令勿复进。”
元
[编辑]世祖至元三年冬十一月丁未申严杀牛马之禁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禁猎《孕》字野兽及屠牛马。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春二月甲辰,敕畏吾地春 夏毋猎孕字野兽。”“夏五月丁亥,申严屠牛马之禁。” 至元十五年冬十二月丙午,禁玉泉山渔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春三月,禁益都等处军民官捕猎。冬十 月,以岁歉弛捕猎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春三月丙戌,禁益都、东平 沿淮诸郡军民官捕猎。冬十月庚寅,以岁事不登,听 诸军捕猎于汴梁之南。”
至元二十二年。秋七月癸酉,诏禁捕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冬十一月乙丑,敕“禽兽字孕,时无畋 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二月乙未,“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 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敕“弛辽阳渔猎及江淮鱼泺禁,其天 鹅鹿羔等,仍勿采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戊戌,敕弛辽阳 渔猎之禁。二月壬戌,敕江淮勿捕天鹅,弛鱼泺禁。三 月甲午,禁捕鹿羔。”
至元二十八年,弛渔猎诸禁,以利民生,而樽节爱养, 仍设为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春三月壬戌,赈辽阳、武 平饥民,仍弛捕猎之禁。夏四月己巳,禁屠宰牝羊。庚 辰,弛杭州西湖禽鱼禁,听民网罟。秋七月戊申,禁屠 宰马牛。冬十一月,武平、平、滦诸州饥,弛猎禁,其孕字 之时勿捕。”
成宗大德元年春三月禁正月至七月捕猎冬闰十二月弛河泊及正月猎禁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 七月捕猎。大都八百里内亦如之。冬闰十二月己卯。
弛河汨之禁。仍听正月捕猎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六年。春正月乙卯。禁畜养鹰犬马驼等人扰民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七年,命“山场河泊听民采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秋八月辛卯夜,地震,平阳、太 原尤甚,人民压死不可胜计。遣使分道赈济,仍免太 原、平阳今年差税,山场河泊听民采捕。”
大德八年,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天 下,恤民隐,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大德九年“秋八月己卯,以冀宁岁不登”,弛山场河泊 之禁,听民采捕。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诏被灾之处。山场河泊。听民采取 按《元史武宗本纪》。大德十一年五月。即皇帝位。诏被 灾之处。山场河泊。课程。权且停罢。听贫民采取。
武宗至大二年中书省臣请远方以奇兽献者悉依驿递从之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四月甲寅,中书省臣 言,江浙杭州驿,半岁之间使人过者千二百馀。有桑 兀实合丁等进狮豹鸦鹘,留二十有七日,人畜食肉 千三百馀斤。请自今远万以奇兽异宝来者,依驿递, 其商人因有所献者,令自备资力。从之。”
至大四年,禁民弋捕飞禽及杀当乳者。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月,即皇帝位。夏五月, 禁民捕鴐鹅。九月戊申,禁民弹射飞鸟,杀马牛羊当 乳者。”
仁宗皇庆元年鹰坊官请括取珍禽不从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冬十二月甲申,鹰坊不 花即列请往河南、湖广括取孔雀珍禽,敕以扰民,不 允。”
延祐三年春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时畋猎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七年,罢豢兽之费。
按《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夏五月 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建寺豢兽之费。”
英宗至治三年敕放笼禽十万
[编辑]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敕放笼禽 十万,令有司偿其直。”
泰定帝泰定四年罢令民采捕禽兽
[编辑]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四年“秋八月癸酉,奉元路 治中单鹄言,令民采捕珍禽异兽不便,请罢之。”敕“应 猎者其捕以进。”
文宗天历二年拣汰鹰鹘狮豹所食肉价及禁私杀马牛者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春正月“丁丑,中书省臣 言,朝廷赏赉,不宜滥及罔功。鹰鹘狮豹之食,旧支肉 价二百馀锭,今增至万三千八百锭,请拣汰。”从之冬 十月庚戌,申禁天下私杀马牛。
至顺元年诏禁猎捕立营司境内鸟兽鱼鳖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冬十二月癸酉,诏宣忠 扈卫亲军都万户府,凡立营司,境内所属山林川泽, 其鸟兽鱼鳖悉供内膳,诸猎捕者坐罪。”
顺帝至正元年正月癸亥诏天寿节禁屠宰六日
[编辑]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九年。秋九月丁未。禁军人不得私杀牛马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编辑]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各省贡办祭祀供御野味及岁办翎毛之数
[编辑]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岁祭祀及供御并 岁时筵宴所合用野味,预先行移各司府州,著落所 属,于山林去处,多办走兽,河泊去处多办飞禽。照依 坐定岁办数目,令各处猎户,除春夏孕字之时不采 外,当于秋间采捕。其各项活野味,依例用宽大笼柜, 差人沿途如法餧养茁壮到部,出给长单一样二本”, 并关给勘合,进赴内府光禄寺交收。将《长单》一本批 回入卷,一本就留本司备照。如有倒死不堪之数,验 其解物人在路,果无延缓稽迟日期者,止是著令倍 偿起解。如是故行迟缓者,问罪。
“国初各处岁办野味共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只。湖广 布政司三千只,本司分派附近府州分二千五百只, 窎远府州分五百只,辰州府八十只,永州府一百只, 衡州府七十只,宝庆府六十只,襄阳府一百二十只, 郴州三十只,靖州二十只,安陆州二十只。江西布政 司一千只。本司分派附近府分八百只,窎远府分二” 百只,南安府一十五只,“衰州府”六十只,赣州府六十 只,吉安府六十五只,“直隶”七千五百只。河南一千二 百只。“浙江”八百只。山东七百五十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造箭、合用翎毛、或各处岁办、或官为收买。如遇差人起解到部、札付丁字库交收。仍 出给长单勘合、付解人进纳
国初,各处岁办翎毛共一千三百五十五万六千根。 江西三百万根,浙江三百万根,河南六十万根,福建 五十万根,山东六十万根,四川一十万根。广西一十 万根,广东一十万根,湖广二百万根,陕西五十万根。 北平五十万根,山西五十万四千根。直隶二百五万 二千根。
成祖永乐元年禁宦寺畜养鸡牲
[编辑]按《名山藏典谟记》:“永乐元年十月,上谓六科给事中 曰:‘四方蝗旱,民之艰食,宦寺服食,朝廷乃有畜养鸡 牲,麋费食米者。此辈坐享膏粱,暴殄天物,论其一日 养牲之费,当饥民一家之食,业行禁戢。尔等识之,再 尔不宥’。”
永乐五年,设上林苑监,以掌鸟兽。
按:《明会典》:“上林苑监,永乐五年开设。所属蕃育署,原 管畜养户二千三百五十七分,拨畜养草场地一千 五百二十顷三十四亩二分二釐。计畜养鹅八千四 百七十只,雄四千二百一十七只,雌四千二百五十 三只。鸭二千六百二十四只,雄八百八十九只,雌一 千七百三十五只。鸡五千五百四十只,雄七百八十” 三只。雌四千七百五十七只。
光禄寺“每年取用孳生鹅一万八千只。鸭一千只。鸡 五千只,长行线鸡二千只。鸡蛋一十二万个。”
太常寺、每年取进奉先等殿荐新雁十二只,雉一十 二只,嫩鸡一十三只,鸭蛋二百四十个,鸡蛋二百六 十个。
本监每年进宫鹅黄五十只,鸭黄七十五只,鸡黄五 十只,大雌鸡一十五只,鹅蛋九百五十个,鸭蛋二万 九千个。
又“内府供应库鸭蛋三万个”
良牧署:原管牧养户二千四百七十六分,拨牧养牲 口、草场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七顷一十三亩六分六 釐。
计牧养牛、羊、猪四千五百六十六只,牛九百二十九 只,牯牛九十七只,㹀牛八百三十二只,羊二千五百 六十九只,绵羊二千三百九十六只,公羊二百四十 八只,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只,山羊一百七十三只, 公羊一十六只,母羊一百五十七只,猪一千六十八 口,儿猪六十八口,母猪一千口。
光禄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只。羊五百只。羊羔二 十只。长行腌腊猪二千口。正旦冬至节肉猪一千口。 内府丁字库、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两。 太常寺每年取用时享太庙及奉先等殿荐新共活 兔八十一只。其祭告等件、不时取用无定数
《林衡署》“凡牧养牲口、栽种果蔬等项,永乐间用北京 效顺人役充。后于山西平阳、泽潞三府州起拨民一 千户,俱照边民事例,给与盘缠口粮,连当房家小同 来分派使用。仍令自备牛具、种子,于附近荒闲地土 内尽力耕种食用,喂养牲口。”
凡牧养,每二丁养羊一只,每五丁养牛一只。馀各验 丁派养。其《牲口》编号造册,挨次进送内府、并太常寺、 光禄寺供应。每岁除原种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犊一 只。羊孳生羔二只。馀皆与民自用羊毛惟种羊,依时 剪取入官。孳生羊毛从民收用。
永乐十四年,禁牧养地围猎。
按《明会典》:“林衡署,凡牧养栽种,地东至白河,西至西 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浑河。”永乐十四年奉 旨:“一应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 鞍九副、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 虽亲王勋戚,犯者亦同。
宣宗宣德四年敕朝鲜国王毋献怪兽珍禽
[编辑]按《名山藏典谟记》:宣德四年九月,敕朝鲜国王瑈曰: “王间者荐其远诚,海青鹰犬不以实苑囿,遣使来献。 使还答王陶器十五,几王国诚多怪兽珍禽,然非朕 所畜,幸自今已之。”
宣德十年定各布政司所进野味,分送南北二京。 按《明会典》:“宣德十年奏准,江南直隶及布政司所进 野味,俱送南京光禄寺,江北直款及布政司所进,俱 送光禄寺。”
英宗正统元年各布政司野味折钞贮库
[编辑]按《明会典》:“正统元年奏准各处岁派獐麂鹚䳓等,就 彼中照时价折钞贮库,岁终开报。”
正统十四年,令以“鸭翎准岁办鹅翎。”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三年敕朝鲜国王毋猎致珍异
[编辑]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三年正月,赐朝鲜国王瑈曰: ‘周却旅獒,朕甚慕焉。王三致白鹊、乌、海青诸物,猎致 珍异,未免劳民,或生其咨。夫王《诗》《书》礼义之国也,尚 忱念之’。”
成化六年诏免上林苑追陪亏损牲口按《明会典》:“上林苑监所属蕃育署、良牧署、林衡署。成 化六年诏: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亏损牲口。曾经 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赔。”
成化七年,命光禄寺节省畜养羽毛之费。
按《名山藏典谟记》:“七年十二月,光禄寺少卿陈钺上 言,近来虫蚁房并清河等处,畜养猴豹鹰犬之类,不 下八千有奇。计其费,每岁肉三万七千八百斤,鸡千 四百四十只,鸡子三千六百九十枚,枣栗四千六百 八十斤,粳稻等料七千七百七十六石,直银通数千 馀两。今岁歉民贫,流殍载路,而羽毛之微,得食人食。 乞行放散,以养圣德,以节财用。”命所司省之。
成化十二年,敕“内外臣毋进珍禽奇兽。”
按《名山藏典谟记》:“十二年七月,大学士商辂等条陈 时政六事,其一言:广东云贵等处有贡珍禽奇兽,此 物非出所贡之人,必取诸民,取民不足,又取之土官 夷人家,一物之进,其直十倍。暴横生灵,激变边方,莫 此为甚。乞敕内外臣,自后皆毋进。上嘉纳之。”
成化二十二年,定“大祀所用野味起解。”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大祀该用大样角鹿 二十五只。先期会计行直隶庐凤二府、河南布政司 岁办鹿只内,每三只准买一只,常数外增三只备用。 馀仍岁办起解。”
孝宗弘治 年更定各处岁办野味及翎毛之数
[编辑]按《明会典》:“弘治间,各处岁办野味一万四千四百九 十四只,浙江八百只,江西一千只,湖广三千只,河南 一千二百只,山东七百五十只,应天府三百只,直隶 苏州府四百只,镇江府三百只,庐州府八百只,宁国 府二百只,扬州府一千五十三只,淮安府二千六十 一只,池州府二百只,常州府三百只,安庆府五百只”, 松江府三百只,太平府三百八只,徽州府二百一只, 和州一百只,《广德州》二百九只,徐州五百只,滁州一 十二只。
又,供应活鹿二百六十七只,河南二百二十七只,河 南府五十七只,汝宁府七只,南阳府七十只,怀庆府 一十一只,卫辉府二十六只,彰德府五十六只,直隶 庐州府一十只,淮安府二只,扬州府二只,凤阳府十 六只,山东一十只
天鹅三百二十只,河南六十五只,开封府办,直隶庐 州府七十四只,淮安府六十八只,扬州府六十六只, 凤阳府三十一只,山东一十六只;
弘治间,各处岁办翎毛二千二百二十七万六千五 百四根。浙江三百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四十四根。江 西三百九十七万七千六十六根。福建七十四万三 千九百四十二根。湖广五百七十七万九千七十七 根。山东六十万根。山西五万四千根。广东六十九万 九千一百三十九根。广西二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 六根。四川二十四万四千四十八根,河南六十万根, 陕西五十万根。顺天府六万八千一百七十八根。直 隶河间府六万七千根,应天府一十六万五千二百 七根。“直隶苏州府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三十五根。镇 江府二十三万一千一百六十四根,庐州府二十二 万四千五百六根。宁国府一十二万”八千四百一根。 扬州府三十万一千二百六根。淮安府五十三万六 千八百四十五根。池州府二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 八根。常州府一十八万二千九百三十三根。安庆府 一百八万九千七百七十八根。松江府三十四万五 千九百六根。太平府七万根。徽州府五万根。和州二 十一万三千八百一十五根。《广德州》一万根。徐州五 万根。滁州六千根。
弘治十五年,放内苑杂禽兽。
按《名山藏典谟记》:“弘治十五年九月,光禄寺具内外 官员人等每日酒饭及西华门等处所畜鸟兽料食 之数以闻。上手批百二十条,于是大放内苑杂禽兽。”
武宗正德二年令甘肃镇巡官采办野味及江南捕致禽鸟
[编辑]按《名山藏典谟记》:“正德二年正月,令甘肃镇巡官采 办野味,捕取土豹于边方。八月命江南捕禽鸟征商 使致之。”
正德十年,定野味折价解部。
按《明会典》:“正德十年,南京工部奏准,江南各司府州 活鹿天鹅价银,径解工部,转发光禄寺收用。”
正德十六年,纵内苑禽兽。
按《名山藏典谟记》:“正德十六年四月,上即位,诏以明 年为嘉靖元年六月,纵内苑禽兽。”
世宗嘉靖十二年诏天下毋滥献瑞物
[编辑]按《名山藏典谟记》:“嘉靖十二年三月,巡抚应天都御 史陈轼得白鹿于无锡以献。上曰:‘鹊兔鹿有叠至重 出者,礼部其宣示天下,自今非正瑞,勿复献’。于是吏 部尚书汪𬭎作诗三章,美上谦德,上褒答焉。”
神宗万历 年定天下岁贡野味及翎毛之数
[编辑]按《明会典》:“今岁额大小活鹿三百九十七只。大鹿每只银十六两,小鹿每只银五两,俱解折色。”“湖广小活 鹿一百四只。武昌府一只。汉阳府六只。襄阳府六只。 郧阳府四只。德安府四十三只。长沙府二十六只。宝 庆府一十三只。永州府三只,承天府二只。”“河南小活 鹿三百四十三只。内七十二只折大角活鹿二十四” 只。外增大鹿六只。彰德府小鹿五十六只。内折大鹿 五只。卫辉府二十六只。内折三只。河南府五十七只。 内折五只。南阳府七十九只。内折八只。怀庆府一十 六只。内折三只。汝宁府九只。外增大鹿南阳府一只。 汝宁府五只山东大鹿七只。济南府五只。青州府二 只广西小活鹿三只。桂林府办直隶“庐州府小鹿十 二只。外增大鹿一只。凤阳府十六只。外增大鹿一只。 淮安府二只。扬州府二只”
天鹅六百二十只,每只银五钱,俱解折色。内二只解 本色。湖广二百二只。本省派解河南六十五只。开封 府办山东十九只,济南府十四只,兖州府五只。内鱼 台县解活天鹅二只。直隶常州府二只,池州府五只, 庐州府七十四只,凤阳府三十一只,淮安府六十八 只,扬州府六十二只,安庆府五十六只,徐州四只,和 州二只,《江西》三十四只,《南康府》十五只,《九江府》十九 只。
岁办翎毛一百三万五百三十四根。每一百根、银一 钱二分五釐,俱解折色。惟顺天府解本色:湖广二十 七万九千二百根、宝庆府七万根、黄州府二十万九 千二百根、山东二万六千六百一十八根、俱青州府、 山西五万八千根、太原府一万八千根、平阳府四万 根、顺天府八万二千五百九十六根系本色;直隶河 “间府四万五千一百五十根,广平府五万七千七百 八十根,直隶松江府二万四千根,庐州府一十五万 六千根,凤阳府三万四千根。淮安府九万一千一百 九十根,太平府七万六千根,安庆府五万根,和州五 万根。”
皇清
[编辑]国初,凡虞人所进禽兽,著都虞司折筭钱粮。
《大清会典》:“内务府会计司,凡虞人按丁给地征银所。”
进禽兽等项。都虞司估计折筭地亩钱粮。顺治元年、置上林苑。办供食物。各解所司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置上林苑监。正七品。衙门设监。”
丞一员。其属有四署:曰《蕃育》,曰《良牧》,曰《林衡》,曰《嘉蔬》。各设署丞一员。
蕃育署:凡地赋,顺治元年,原额地一千五百一十九顷四亩一分办进。
上供鸡、《鹅、鸭》《鸡蛋》《鹅蛋》《鸭蛋解》,《光禄寺新雉》《新雁解》。
太常寺
良牧署:凡地赋,顺治元年,原额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顷四亩二分二釐八毫零办进。
上供:牛羊猪解光禄寺,小猪解供用库,活兔解太常。
寺
顺治三年,停征蕃育署鸡、鹅等物。
《大清会典》:“蕃育署,顺治三年,停征鸡、鹅等物,照民地。”
例征粮
顺治四年,停征良牧署牛羊等物。
《大清会典》:“良牧署顺治四年,停征牛羊等物,照民地。”
例征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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