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16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一百六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一百六十八卷目錄
勳爵部彙考四十
周二十六
韓
官常典第一百六十八卷
勳爵部彙考四十
[编辑]周二十六
[编辑]韓
[编辑]《威烈王》二十三年初命晉大夫韓虔為諸侯。
按《史記·韓世家》:韓之先與周同姓,姓姬氏。其後苗裔 事晉,得封於韓原,曰韓武子。武子後三世有韓厥,從 封姓為韓氏。韓厥,晉景公之三年,晉司寇屠岸賈將 作亂,誅靈公之賊趙盾。趙盾已死矣,欲誅其子趙朔, 韓厥止賈,賈不聽。厥告趙朔令亡。朔曰:「子必能不絕 趙祀,死不恨矣。」韓厥許之。及賈誅趙氏,厥稱疾不出。 程嬰、公孫杵臼之藏趙孤、趙武也,厥知之。景公十一 年,厥與郤克將兵八百乘伐齊,敗齊頃公于鞍,獲逢 丑父。於是晉作六卿,而韓厥在一卿之位,號為獻子。 晉景公十七年,病,卜大業之不遂者為祟。韓厥稱趙 成季之功,今後無祀,以感景公。景公問曰:「尚有世乎?」 厥於是言趙武,而復與故趙氏田邑,續趙氏祀。晉悼 公之十年,韓獻子、老。獻子卒,子宣子代。宣子徙居州。 晉平公十四年,吳季札使晉,曰:「晉國之政卒歸於韓、 魏、趙矣。」晉頃公十二年,韓宣子與趙、魏共分祁氏、羊 舌氏十縣。晉定公十五年,宣子與趙簡子侵伐范、中 行氏。宣子卒,子貞子代立。貞子徙居平陽。貞子卒,子 簡子代。簡子卒,子莊子代。莊子卒,子康子代。康子與 趙襄子、魏桓子共敗知伯,分其地,地益大,大於諸侯。 康子卒,子武子代。武子二年,伐鄭,殺其君幽公。十六 年,武子卒,子景侯立。景侯虔元年,伐鄭,取雍丘;二年, 鄭敗我負黍。六年,與趙、魏俱得列為諸侯。
安王二年,鄭圍韓陽翟。韓侯虔薨,子取立。
按《史記·韓世家》:「景侯虔九年,鄭圍我陽翟。景侯卒,子 列侯取立。」
安王五年,聶政刺殺韓相俠累。
按:《戰國策》,韓傀相韓嚴遂重於君,二人相害也。嚴遂 政議,直指舉韓傀之過,韓傀以之。〈猶以此〉叱之於朝,嚴 遂拔劍趨之以救解。於是嚴遂懼誅,亡去,游求人可 以報韓傀者。至齊,齊人或言軹深井里聶政,勇敢士 也,避仇隱於屠者之間,嚴遂陰交於聶政,以意厚之。 聶政問之曰:「子欲安用我乎?」嚴遂曰:「吾得為役之日 淺,事今薄,奚敢有請?」於是嚴遂乃具酒自觴聶政母 前,仲子奉黃金百鎰,前為聶政母壽。聶政驚,愈怪其 厚,固謝嚴仲子。仲子固進,而聶政謝曰:「臣有老母,家 貧客游,以為狗屠,可旦夕得甘脆以養親。親供養備, 義不敢當仲子之賜。」嚴仲子辟人,因為聶政語曰:「臣 有仇而行游諸侯,眾矣,然至齊,聞足下義甚高,故直 進百金者,特以為丈人麤糲之費,以反足下之讙,豈 敢以有求耶?」聶政曰:「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屠者, 幸以養老母,老母在前,政身未敢以許人也!」嚴仲子 固讓,聶政竟不肯受,然仲子卒備賓主之禮而去。久 之,聶政母死,既葬除服,聶政曰:「嗟乎!政乃市井之人, 鼓刀以屠,而嚴仲子乃諸侯之卿相也,不遠千里,枉 車騎而交臣,臣之所以待之者至淺矣,未有大功可 以稱者,而嚴仲子舉百金為親壽,我義不受,然是深 知政也。夫賢者以感忿睚眥之意,而親信窮僻之人, 而政獨安可嘿然而止乎?且前日要政,政徒以老母, 老母今以天年終,政將為知己者用。」遂西至濮陽,見 嚴仲子曰:「前日所以不許仲子者,徒以親在。今親不 幸而死,仲子所欲報仇者,請得從事焉。」嚴仲子具告 曰:「臣之仇韓相韓傀,傀又韓君之季父也,宗族盛多, 居處兵衛甚設,臣使人刺之,終莫能就。今足下幸而 不棄,請益具車騎壯士以為羽翼。」政曰:「韓與衛相去 中間不遠,今殺人之相,相又國君之親,此其勢不可 以多人,多人不能無生得失,生得失則語泄,語泄則 韓舉國而與仲子為讎也,豈不殆哉!」遂謝車騎人,徒 辭獨行,仗劍至韓。韓適有東孟之會,韓王及相皆在 焉,持兵戟而衛侍者甚眾。聶政直入階,刺殺韓傀。韓 傀走而抱烈侯,聶政刺之,兼中烈侯,左右大亂。聶政 大呼,所擊殺者數十人,因自皮面抉眼屠腸,遂以死。 韓取聶政屍,暴於市,縣購之千金,久之,莫知誰。政姊 嫈聞之,曰:「吾弟至賢,不可愛妾之軀,滅吾弟之名,非 弟意也。」乃之韓,視之曰:「勇哉!氣矜之隆,是其軼賁、育、 高成、荊矣。今死而無名,父母既沒矣,兄弟無有,此為 我故也。夫愛身不揚弟之名,吾不忍也。」乃抱屍而哭
之曰:「此吾弟軹深井里聶政也。」亦自殺於屍下。晉、楚齊、衛聞之,曰:「非獨聶政之能,乃其姊者列。」〈烈通〉女也。聶政之所以名施於後世者,其姊不避葅醢之誅,以揚 其名也。
按:《史記韓世家》:「列侯三年,聶政殺韓相俠累。」
安王八年,鄭負黍反,復歸韓。
按:《史記鄭世家》:「繻公十六年,鄭伐韓,敗兵於負黍。鄭 君乙二年,鄭負黍反,復歸韓。」
安王九年,楚伐韓,取負黍。
按:《史記楚世家》:「悼王九年,伐韓,取負黍。」
安王十一年秦伐韓宜陽取六邑。
按《史記·韓世家》:「列侯九年,秦伐我宜陽,取六邑。」 「安王十六年,韓侯取薨,子文侯立。」
按《史記·韓世家》:「列侯十三年,卒,子文侯立。」
安王十七年,韓伐鄭,取陽城。伐宋,執宋君。
按《史記韓世家》:「文侯二年,伐鄭,取陽城。伐宋,到彭城, 執宋君。」
安王二十二年韓伐齊。
按:《史記韓世家》:「文侯七年,伐齊,至桑丘。」
安王二十五年,韓文侯薨,子哀侯立。
按《史記韓世家》:「文侯十年卒,子哀侯立。」
安王二十六年,韓與趙、魏廢其君,俱酒為家人,而共 分晉國。
按《史記·韓世家》:「哀侯元年,與趙魏分晉國。」按《晉世 家》:「靜公二年,魏武侯、韓哀侯、趙敬侯滅晉後而三分 其地。靜公遷為家人,晉絕不祀。」
按《通鑑綱目注》《集覽》、俱酒乃靖公之名也。《索隱》曰:「系 本作靜公。」俱家人。韋昭曰:「庶人之家也。」《索隱》曰:「謂居 家之人無官職也。」
烈王元年,韓滅鄭,徙都之。
按《史記·韓世家》:「哀侯二年,滅鄭,因徙都鄭。」按《鄭世 家》:「鄭君乙二十一年,韓哀侯滅鄭,并其國。」
按:《通鑑綱目》:「烈王元年,韓滅鄭,自陽翟徙都之。 烈王五年,韓嚴弒其君哀侯,子懿侯立。」
按:《史記·韓世家》:「哀侯六年,韓嚴弒其君哀侯,而子懿 侯立。」
烈王七年魏敗韓于馬陵。
按:《史記韓世家》:「懿侯二年,魏敗我馬陵。」
顯王三年,韓、魏會于宅陽。
按:《史記韓世家》:「懿侯五年,與韓惠王會宅陽。」
顯王七年,魏敗韓澮。
按:《史記韓世家》:「懿侯九年,魏敗我澮。」
顯王十年,韓懿侯薨,子昭侯立。
按《史記韓世家》:「懿侯十二年卒,子昭侯立。」
顯王十一年,秦敗韓西山。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元年,秦敗我西山。」
顯王十二年,「宋取韓黃池,魏取韓朱。」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二年,宋取我黃池,魏取朱。 顯王十六年,韓伐東周,取其地。」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六年,伐東周,取陵、觀、邢丘。」 「顯王十八年,韓以申不害為相。」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八年,申不害相韓,修術行道,國 內以治,諸侯不來侵伐。」
顯王二十年,韓姬弒其君悼公。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十年,韓姬弒其君悼公。」
顯王二十一年,韓侯如秦。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十一年,昭侯如秦。」
顯王三十二年,韓相申不害卒。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二十二年,申不害死。」
顯王三十四年秦拔韓宜陽。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二十四年,秦來拔我宜陽。 顯王三十五年,韓作高門。」蘇秦為趙以合從說韓。 按《戰國策》,蘇秦為趙合從,說韓王曰:「韓北有鞏洛、成 皋之固,西有宜陽、常阪之塞,東有宛穰洧水,南有陘 山,地方千里,帶甲數十萬,天下之彊弓勁弩皆自韓 出。谿子少府時力距來,皆射六百步之外,韓卒超足 而射,百發不暇止,遠者達胸,近者掩心。」韓卒之劍戟 皆出於冥山,棠谿、墨陽、合伯、鄧師、宛馮、龍淵、大阿,皆 陸斷馬牛,水擊鵠鴈,當敵即斬,堅甲,盾鞮鍪鐵幕,革 抉㕹芮,無不畢具。以韓卒之勇,被堅甲,蹠勁弩,帶利 劍,一人當百,不足言也。夫以韓之勁與大王之賢,乃 欲西面事秦,稱東藩,築帝宮,受冠帶,祠《春秋》,交臂而 服焉。夫羞社稷而為天下笑,無過此者矣。是故願大 王之熟計之也。大王事秦,秦必求宜陽、成皋。今茲效 之,明年又益求割地。與之即無地以給之,不與則棄 前功而後更受其禍。且夫大王之地有盡,而秦之求 無已。夫以有盡之地而逆無已之求,所謂市怨而買 禍者也,不戰而地已削矣。臣「聞鄙語曰:『寧為雞口,無 為牛後』。今大王西面交臂而臣事秦,何以異於牛後 乎?夫以大王之賢,挾強韓之兵,而有牛後之名,臣竊 為大王羞之。」韓王忿然作色,攘臂按劍,仰天太息曰: 「寡人雖死,必不能事秦。」今主君以趙王之教詔之,敬奉社稷以從。
〈注〉傳在燕趙後,云「宣惠王。」今按:合從在燕文公二十八年,趙肅侯十六年,此二十五年。又《蘇秦傳》說六國後去趙而從約解,是歲燕易王立。徐註云「自初說燕至此三年,宣惠之元年也。」此時從已解,則說從時,非宣惠明矣。沈括辨以為「雞口牛後。」今按:秦稱牛後,蓋以惡語侵韓,故昭侯怒而從之。「雞口、牛後」,謬誤也。《索隱》引延篤云寧為雞尸,不為牛,從尸,雞中主,從牛子也。沈說亦有所本也。〈按說六國皆紀于明年今韓考依注紀於是年〉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二十五年,旱,作高門。屈宜臼曰: 『昭侯不出此門,何也?不時。吾所謂時者,非時日也。人 固有利不利時,昭侯嘗利矣,不作高門。往年秦拔宜 陽,今年旱,昭侯不以此時卹民之急,而顧益奢,此謂 時絀舉贏』。」
顯王三十六年,韓高門成昭侯薨,子宣惠王立。 按《史記韓世家》:「昭侯二十六年,高門成昭侯卒」,果不 出此門,子宣惠王立。
顯王四十四年,魏敗韓將韓舉。
按:《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八年,魏敗我將韓舉。」
顯王四十七年,韓君稱王。韓、趙會于區鼠。
按《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十一年,君號為王,與趙會區 鼠。」
慎靚王二年秦伐韓。
按《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十四年,秦伐敗我鄢。」
慎靚王三年韓與諸侯攻秦敗績。
按《史記·秦本紀》:「惠文君後七年,樂池相秦、韓、趙、魏、燕、 齊帥匈奴共攻秦。秦使庶長疾與戰修魚,虜其將申 差,敗趙公子渴、韓太子奐,斬首八萬二千。」按《韓世 家》:「宣惠王十六年,秦敗我修魚,虜得韓將。」申差於 濁澤。韓氏急,公仲謂韓王曰:「與國非可恃也。今秦之 欲伐楚久矣,王不如因張儀為和於秦,賂以一名都、 具甲,與之南伐楚,此以一易二之計也。」韓王曰:「善。」乃 警公仲之行,將西購於秦。楚王聞之大恐,召陳軫告 之。陳軫曰:「秦之欲伐楚久矣,今又得韓之名都,一而 具甲,秦韓并兵而伐楚,此秦所禱祀而求也,今已得 之矣,楚國必伐矣。」王聽臣為之警四境之內起師言 救韓命戰車滿道路發信臣多其車重其幣。使信王 之救己也,國縱韓不能聽我,韓必德王也。必不為鴈行 以來是秦韓不和也,兵雖至楚不大病也。為能聽我 絕和於秦,秦必大怒,以厚怨韓。韓之南交,楚必輕秦。 輕秦,其應秦必不敬。是因「秦韓之兵而免楚國之患 也。」楚王曰:「善。」乃警四境之內,興師言救韓。命戰車滿 道路,發信臣,多其車,重其幣,謂韓王曰:「不穀國雖小, 已悉發之矣。願大國遂肆志於秦。不穀將以楚徇韓。」 韓王聞之大悅,乃止公仲之行。公仲曰:「不可。夫以實 伐我者秦也;以虛名救我者楚也。王恃楚之虛名,而 輕絕彊秦之敵,王必為天下大笑。且楚、韓非兄弟之 國也,又非素約而謀伐秦也,已有伐形,因發兵言救 韓,此必陳軫之謀也。且王已使人報於秦矣,今不行, 是欺秦也。夫輕欺彊秦而信楚之謀,臣恐王必悔之。」 韓王不聽,遂絕於秦。秦因大怒,益甲伐韓。大戰,楚救 不至韓。
赧王元年,秦破韓于岸門,韓以太子倉為質于秦 按《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十九年,大破我岸門,太子倉 質於秦以和。」
赧王三年,韓、秦、魏攻楚。韓宣惠王薨,子倉立。
按《史記·韓世家》:「宣惠王二十一年,與秦共攻楚,敗楚 屈丐,斬首八萬於丹陽。是歲,宣惠王卒,太子倉立,是 為襄王。」按《楚世家》:「懷王十七年春,與秦戰丹陽,秦 大敗我軍,斬甲士八萬,虜我大將軍屈丐、裨將軍逢 侯丑等七十餘人,遂取漢中之郡。楚懷王大怒,乃悉 國兵復襲秦,戰於藍田,大敗楚軍。韓、魏聞楚之困,乃 南」襲楚,至于鄧。楚聞,乃引兵歸。
赧王四年秦使張儀以《連橫》說韓。
按《戰國策》: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曰:「韓地險惡山居, 五穀所生,非麥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飯藿羹,一歲 不收,民不厭糟糠。地方不滿九百里,無二歲之所食, 料大王之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廝徒負養在其中 矣。為除守徼亭障塞,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秦帶甲 百餘萬,車千乘,騎萬匹,虎鷙之士跿跔科頭貫頤奮 戟者,至不可勝計也。秦馬之良,戎兵之眾,探前蹶後, 蹄間二尋者,不可勝數也。」山東之卒,被甲冒胄以會 戰,秦人捐甲徒裎以趨敵,左挈人頭,右挾生虜。夫秦 卒之與山東之卒也,猶孟賁之與怯夫也;以重力相 壓,猶烏獲之與嬰兒也。夫率孟賁、烏獲之士,以攻不 服之弱國,無以異於墮千鈞之重,集於鳥卵之上,必 無幸矣。諸侯不料兵之弱,食之寡,而聽從人之甘言 好辭比周以相飾也,皆言曰:「聽吾計則可以強霸天 下。」夫不顧社稷之長利,而聽須臾之說,詿誤人主者,
無過於此者矣。大王不事秦,秦下甲據宜陽,斷絕韓之上地,東取成皋、宜陽,則鴻臺之宮、桑林之苑非王之有已。夫塞成皋,絕「上地,則王之國分矣。先事秦則 安矣,不事秦則危矣。夫造禍而求福,計淺而怨深,逆 秦而順趙,雖欲無亡,不可得也。故為大王計,莫如事 秦。秦之所欲,莫如弱楚。而能弱楚者莫如韓。非以韓 能強於楚也,其地勢然也。今王西面而事秦,以攻楚 敝邑,秦王必喜。夫攻楚而私其地,轉禍而說秦,計無 便於此者也。是故秦王使使臣獻書大王御史,須以 決事。」韓王曰:「客幸而教之,請比郡縣,築帝宮,祠《春秋》, 稱東藩,效宜陽。」
按:《通鑑綱目》:「赧王四年,秦使張儀說楚、韓、齊、趙、燕連 橫以事秦。秦君卒,諸侯復合從。」
赧王七年,韓秦會于臨晉秦攻韓宜陽。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四年,與秦武王會臨晉。其秋,秦 使甘茂攻我宜陽。」
赧王八年秦拔韓宜陽。
按《戰國策》,秦武王謂甘茂曰:「寡人欲車通三川,以闚 周室,而寡人死不朽乎?」甘茂對曰:「請之魏,約伐韓。」王 令向壽輔行。甘茂至魏,謂向壽子歸告王曰:「魏聽臣 矣,然願王勿攻也,事成盡以為子功。」向壽歸以告王, 王迎甘茂於息壤。甘茂至,王問其故,對曰:「宜陽,大縣 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為縣,其實郡也。今王倍數 險,行數千里而攻之難矣。臣聞張儀西并巴蜀之地, 北取西河之外,南取上庸,天下不以為多。張儀而賢 先王,魏文侯令樂羊將攻中山,三年而拔之。樂羊反 而語功,文侯示之《謗書》一篋。樂羊再拜稽首曰:『此非 臣之功,主君之力也。今臣羈旅之臣也,樗里疾、公孫 衍二人者,挾韓而議,王必聽之,是王』」欺魏而臣受公 仲朋之怨也。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 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 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 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 杼踰牆而走。夫以曾參之賢與母之信也,而三人疑 之,則慈母不能信也。「今臣之賢不及曾子,而王之信 臣又未若曾子之母也,疑臣者不適三人,臣恐王為 臣之投杼也。」王曰:「寡人不聽也,請與子盟。」於是與之 盟於息壤。果攻宜陽,五月而不能拔也。樗里疾、公孫 衍二人在,爭之王,王將聽之,召甘茂而告之。甘茂對 曰:「息壤在彼。」王曰:「有之。」因悉起兵,復使甘茂攻之,遂 拔宜陽。 宜陽之役,馮章謂秦王曰:「不拔宜陽,韓、楚 乘吾敝國,必危矣。不如許楚漢中以懽之。楚懽而不 進,韓必孤,無奈秦何矣。」王曰:「善。」果使馮章許楚漢中 而拔宜陽。楚王以其言責漢中於馮章。馮章謂秦王 曰:「王逐亡臣,因為楚王曰:『寡人固無他,而許楚王。 甘茂攻宜陽,三鼓之而卒不上,秦之右將有尉』。」對曰: 「公不論,兵必大困。」甘茂曰:「我羈旅而得相秦者,我以 宜陽餌王。今攻宜陽而不拔,公孫衍、樗里疾挫我於 內,而公仲以韓窮我於外,是無伐之日已。請明日鼓 之而不可下,因以宜陽之郭為墓。」於是出私金以益 公賞,明日鼓之而宜陽拔。 宜陽未得,秦死傷者眾。 甘茂欲息兵。《左成》謂甘茂曰:「公內攻於樗里疾、公孫 衍,而外與韓朋為怨。今公用兵無功,公必窮矣。公不 如進兵攻宜陽,宜陽拔,則公之功多矣。是樗里疾、公 孫衍無事也,秦眾盡,怨之深矣。」 宜陽之役,楚畔秦 而合於韓,秦王懼。甘茂曰:「楚雖合韓,不為韓氏先戰, 韓亦恐戰而楚有變,其後韓、楚必相御也。楚言與韓, 而不餘怨於秦,臣是以知其御也。」 《宜陽》之役,楊達 謂公孫顯曰:「請為公以五萬攻西周,得之,是以九鼎。 抑甘茂也。不然,秦攻西周,天下惡之,其救韓必疾,則 茂事敗矣。」秦王謂甘茂曰:「楚客來使者多健,與寡人 爭辭,寡人數窮焉,為之奈何?」甘茂對曰:「王勿患也。其 健者來使,則王勿聽其事;其需弱者來使,則王必聽 之。然則」需弱者用而健者不用矣,王因而制之。 按《史記秦本紀》:武王四年,拔宜陽,斬首六萬,涉河,城 武遂。按《韓世家》:襄王五年,秦拔我宜陽,斬首六萬。 赧王九年,秦復與韓武遂。
按:《戰國策》:謂公叔曰:「公欲得武遂於秦,而不患楚之 能揚。」〈疑傷之誤〉河外也。公不如令人恐楚王,而令人為公 求武遂於秦。謂楚王曰:「發重使為韓求武遂於秦。秦 王聽,是令得行於萬乘之王也。韓得武遂以限秦,無 秦患而德楚,韓楚之縣而已。秦不聽,是秦、韓之怨深 而交事楚也。」 公仲使韓珉之秦,求武遂而恐楚之 怒也。唐客謂公仲曰:「韓之事秦也,且以求武遂也,非 敝邑之所憎也。韓已得武遂,其形乃可以善楚。臣願 有言而不敢為楚計。今韓之父兄得眾者毋相,韓不 能獨立,勢必善楚。」王曰:「吾欲以國輔韓珉而相之,可 乎?父兄惡珉,珉必以國保楚。」公仲說仕唐,客於諸公, 而使之主韓、楚之事。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六年,秦復與我武遂。」
赧王十二年秦復取韓武遂。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九年,秦復取我武遂赧王十三年,韓太子嬰朝于秦。」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十年,太子嬰朝秦而歸。」
赧王十四年秦取韓、穰。韓會秦伐楚。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十一年,秦伐我,取穰,與秦伐楚, 敗楚將唐昧。」
赧王十五年,韓太子嬰卒。楚圍韓雍氏,秦救之。韓立 子咎為太子。齊王魏王至韓。
按《戰國策》,楚圍雍氏五月,韓令使者求救於秦,冠蓋 相望也。秦師不下殽。韓又令尚靳使秦,謂王曰:「韓之 於秦也,居為隱蔽,出為鴈行。今韓已病矣,秦師不下 殽。臣聞之,唇揭者其齒寒,願大王之熟計之。」宣太后 曰:「使者來者眾矣,獨尚子之言是。」召尚子入。宣太后 謂尚子曰:「妾事先王日,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固 不支也。盡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 有利焉。今佐韓兵不眾,糧不多,則不足以救韓。夫救 韓之危,日費千金,獨不可使妾少有利焉。」尚靳歸書 報韓王。韓王遣張翠,張翠稱病,日行一縣。張翠至,《甘 茂》曰:「韓急矣,先生病而來。」張翠曰:「韓未急也,且急矣。」 《甘茂》曰:「秦重國,智王也,韓之緩急莫不知,今先生言 不急可乎?」張翠曰:「韓急則折而入於楚,臣安敢來?」甘 茂曰:「先生毋復言也。」甘茂入言秦王曰:「公仲柄得秦 師,故敢捍楚。今雍氏圍而秦師不下殽,是無韓也。公 仲且抑首而不朝公救,且以國南合於楚,楚韓為一, 魏氏不敢不聽,是楚以三國謀秦也。如此則伐秦之 形成矣。不識坐而待伐,孰與伐人之利?」秦王曰:「善。」果 下師於《殽》以救韓。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十二年,太子嬰死,公子咎、公子 蟣虱爭為太子。時蟣虱質於楚,蘇代謂韓咎曰:『蟣虱 亡在楚,楚王欲內之甚。今楚兵十餘萬在方城之外, 公何不令楚王築萬室之都,雍氏之旁,韓必起兵以 救之,公必將矣。公因以韓、楚之兵奉蟣虱而內之,其 聽公必矣。必以楚、韓封公也』。」韓咎從其計。楚圍雍氏, 韓求救於秦,秦未為發,使公孫昧入韓。公仲曰:「子以 秦為且救韓乎?」對曰:「秦王之言曰:『請道南鄭、藍田,出 兵於楚以待公,殆不合矣』。」公仲曰:「子以為果乎?」對曰: 「秦王必祖張儀之故智。」楚威王攻梁也,張儀謂秦王 曰:「與楚攻魏,魏折而入於楚,韓固其與國也,是孤秦 也,不如出兵以到之。」魏、楚大戰,秦取「西河之外以歸。 今其狀陽言與韓,其實陰善楚。公待秦而到,必輕與 楚戰。楚陰得秦之不用也,必易與公相支也。公戰而 勝楚,遂與公乘楚,施三川而歸。公戰不勝楚,楚塞三 川守之。公不能救也,竊為公患之。」司馬庚三反於郢, 甘茂與昭魚遇於商於,其言收璽,實類有約也。公仲 恐,曰:「然則奈何?」曰:「公必先韓而後秦,先身而後張儀。 公不如亟以國合於齊、楚,齊、楚必委國於公。公之所 惡者張儀也,其實猶不無秦也。」於是楚解雍氏圍。蘇 代又謂秦太后弟芊戎曰:「公叔伯嬰恐秦、楚之內蟣 虱也,公何不為韓求質於楚,楚王聽入質子於韓,則 公叔伯嬰知秦、楚之不以蟣虱為事,必以韓合於秦、 楚,秦、楚挾韓以窘魏,魏氏不敢合於齊,是齊孤也。公 又為秦求質子於楚,楚不聽,怨結於韓。韓挾齊、魏以 圍楚,楚必重公。公挾秦、楚之重以積德於韓,公叔伯 嬰必以國待公。」於是《蟣虱》竟不得歸韓。韓立咎為太 子,齊、魏王來。
赧王十七年韓齊魏共擊秦。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十四年,與齊魏王共擊秦,至函 谷而軍焉。」
赧王十九年,秦與韓河外及武遂。韓王倉薨,子咎立。 按《史記韓世家》:「襄王十六年,秦與我河外及武遂。」襄 王卒,太子咎立,是為釐王。
赧王二十二年,韓率周、魏攻秦,敗績。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三年,使公孫喜率周魏攻秦,秦 敗我二十四萬,虜喜伊闕。」
赧王二十四年,秦㧞韓宛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五年,秦拔我宛。」
赧王二十五年韓與秦武遂。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六年,與秦武遂地二百里。 赧王二十九年,秦敗韓于夏山。」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十年,秦敗我師于夏山。」
赧王三十一年,韓王會秦王于西周,與秦、燕、魏、趙伐 齊。
按《史記秦本紀》:「昭襄王二十三年,尉離斯與三晉、燕 伐齊,破之濟西。」按《韓世家》:「釐王十二年,與秦昭王 會西周,而佐秦攻齊。齊敗,湣,王出亡。」
按《通鑑綱目》:「赧王三十一年,燕上將軍樂毅以秦、魏、 韓、趙之師伐齊,入臨菑,齊君地出走,其相淖齒殺之。 毅下齊七十餘城。」
赧王三十三年,韓秦會于兩周之間。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十四年,與秦會兩周之間。 赧王四十年,韓救魏,為秦所敗。」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二十一年,使暴䳒救魏,為秦所敗,䳒走開封。」「赧王四十二年,趙、魏攻韓華陽,秦救韓。韓王咎薨,子 桓惠王立。」
按《史記韓世家》:「釐王二十三年,趙、魏攻我華陽。韓告 急於秦,秦不救。韓相國謂陳筮曰:『事急,願公雖病,為 一宿之行』。」陳筮見穰侯,穰侯曰:「『事急乎?故使公來』。陳 筮曰:『未急也』。穰侯怒曰:『是可以為公之主使乎?夫冠 蓋相望,告敝邑甚急,公來言未急,何也』?陳筮曰:『彼韓 急則將變而佗從,以未急故復來爾』。穰侯曰:『公無見 王請』」,今發兵救韓,八日而至,敗趙、魏於華陽之下。是 歲,釐王卒,子桓惠王立。
赧王四十三年韓伐燕。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元年,伐燕。」
赧王五十一年,秦拔韓陘、汾旁。
按《戰國策》:秦攻陘,韓使人馳南陽之地。秦已馳,又攻 陘,韓因割南陽之地;秦受地,又攻陘。陳軫謂秦王曰: 「國形不便故馳,交不親故割。今割矣而交不親,馳矣 而兵不止,臣恐山東之無以馳割事王者矣。且王求 百金於三川而不可得,求千金於韓一旦而具。今王 攻韓,是絕上交而固私府也,竊為王不取也。」
赧王五十二年秦擊韓韓上黨守以郡降趙。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十年,秦擊我於太行,我上黨 郡守以上黨郡降趙。十四年,秦拔趙上黨,殺馬服子 卒四十餘萬於長平。」
赧王五十九年,秦拔韓陽城、負黍。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十七年,秦拔我陽城、負黍。 壬子年,秦拔韓城皋、滎陽。」〈是年為秦莊襄王元年韓桓惠王二十四年〉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二十四年,秦拔我城皋、滎陽。 甲寅年,秦悉拔韓宜陽。」〈是年為秦莊襄王元年韓桓惠王二十六年〉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二十六年,秦悉拔我上黨。 丁巳年,秦拔韓十三城。」〈是年為秦王政三年韓桓惠王二十九年〉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二十九年,秦拔我十三城。 壬戌年,韓桓惠王薨,子安立。」〈是年為秦王政八年韓桓惠王三十四年〉 按《史記·韓世家》:「桓惠王三十四年,桓惠王卒,子王安 立。」
丁卯年秦攻韓。〈是年為秦王政十三年韓王安五年〉 按《史記韓世家》:「王安五年,秦攻韓,韓急,使韓非使秦, 秦留非,因殺之。」
辛未年,秦虜韓王安。韓亡。〈是年為秦王政十七年韓王安九年〉 按:《史記·秦世家》:「王安九年,秦虜王安,盡入其地為潁 川郡,韓遂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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